▍羅爾斯及其超越 不同的正義原則,即使都能通過批判性審思并具有中立性,它們之間仍然可能存在巨大差異。這一點很重要。比如,約翰·羅爾斯假設,在一個初始平等的假定情境中(他稱之為“初始狀態(tài)”(original position)),人們并不了解其自身的既得利益,于是就都會去選擇僅有的“兩個公正原則”。這實際上假設了僅存在一種既能體現(xiàn)公平要求,又拋開了既得利益的中立立場。但我認為這也許是錯誤的。 本章主要評析當代杰出的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的公正理論。我會談到一些個人觀點與其觀點的差異,但首先必須承認,我從羅爾斯那里所學到的影響了我對于公正以及政治哲學的思考,羅爾斯為重新點燃我們對于公正問題的哲學思考作出了巨大貢獻。事實上,羅爾斯為這一領域今天所呈現(xiàn)的面貌奠定了基石。在評析之前,我將首先回顧羅爾斯如何令人驚異地徹底轉變了當代政治哲學。除了從其著作中頗受裨益外,我還有幸與其共事并成為摯友。他的友善令人折服,其深思卓見、批評以及建議更是不斷地啟迪著我,并從根本上影響了我的思想。 我很幸運能生逢其時。當我作為一個來自其他領域(先是數(shù)學和物理學,后來是經(jīng)濟學)的觀察者,開始對道德與政治哲學產(chǎn)生興趣時,這一領域在羅爾斯的引領下正大步邁進。羅爾斯1958年的論文《作為公平的正義》(Justice as Fairness)所產(chǎn)生的某種啟迪作用,此時此刻我很難充分描述。同樣,我在大學階段所讀到的,他在20世紀50年代早期所寫的關于“決策程序”(decision procedure)和不同概念的“規(guī)則”(rule)的論文,也以令人耳目一新的方式啟發(fā)了我的思考。 1971年,羅爾斯出版了其具有開創(chuàng)意義的著作《正義論》。事實上,當1968—1969年我(離開當時的研究基地德里大學)在哈佛大學訪問時,羅爾斯、肯尼斯·阿羅和我曾使用該書最初的草稿來共同教授一門政治哲學的課程。其時,我正在撰寫《集體選擇與社會福利》(Collective Choice and Social Welfare,1970)這本關于社會選擇(包括社會選擇與公正的關系)的書,所以我從羅爾斯深刻的評論和建議中獲益良多。不久,我更有幸受哈佛大學出版社邀請為《正義論》終稿作評。記得華茲華斯(Wordsworth)曾經(jīng)這樣寫道: “能活在那黎明時光是何等美妙,但那時若是年輕則更勝天堂?!?/span> 盡管這聽起來有些夸張,但我當時的確有這樣的感覺。 很多年過去了,當初那種激動的感覺卻絲毫未減,因為如今我認為羅爾斯公正理論的一些主要部分是有重大缺陷的。本章中我將論述我與其相左的觀點,但首先我要對羅爾斯表示敬意,因為正是他奠定了整個公正理論的堅實基礎。盡管在本書中我有自己的方向與結論,但羅爾斯一些基本的核心觀念將繼續(xù)有助于加深我對于公正的理解。 ▍“作為公平的正義”:羅爾斯的方法 在充分認識公正的問題上,最具深遠影響的思想不外乎羅爾斯“從公平要求的角度來看待公正”的觀點。盡管所有的總結歸納都難免掛一漏萬,但為了弄清楚羅爾斯理論的一些基本特點以利于理解其整套方法,也為了對公正問題展開進一步研究,簡要地描述(但愿不會過于簡化)其“作為公平的正義”的理論還是很有必要的。(注:需要說明的是,羅爾斯著作中的公正觀至少產(chǎn)生于三種不同的背景。 第一,其“公正原則”是由公平的概念演化而來的,并由此為社會基本結構確立了所需的公正制度。羅爾斯詳述了這一理論,并從那里開始逐步涉及他視為“作為公平的正義”的要求的立法及執(zhí)行。還有第二個背景,就是反思與“反思的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的發(fā)展。公正觀也產(chǎn)生于此,但此處關注的僅是個人對好(goodness)與正確(rightness)的評價。第三個背景是羅爾斯所稱的“重疊共識”(overlapping consensus),這一概念涉及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性所依賴的人們贊同或反對的復雜模式。此處我所關注的主要是公正的原則,即第一個背景。)該方法將公平置于基礎地位,并在某種程度上將其看作先于公正原則的建立。我認為我們有足夠的理由認同其觀點,即對公正的追求應與公平相聯(lián)系,在某種意義上甚至可以說前者源于后者。這一核心問題不僅對羅爾斯的理論而言很重要,也與絕大多數(shù)包括本書在內(nèi)的對于公正的分析緊密相關。(注:從當代其他人關于公正的著作中可以看到羅爾斯理論的影響,例如羅納德·德沃爾金、托馬斯·內(nèi)格爾、羅伯特·諾齊克、托馬斯·波格、約瑟夫·拉茲、托馬斯·欺坎倫等。上述人士對公正問題的分析明顯都深受羅爾斯理論的影響。當然,諾齊克等與之更為對立(See Nozicks Anarchy,State and Utopia(New York:Basic Books,1974))。) 什么是公平?對這個基本概念可以有多種解釋,但其核心要義必然是避免評價中可能產(chǎn)生的偏見,兼顧他人的利益與關注點,尤其要避免受到自身既得利益、偏好、習慣或偏見的干擾。這可以廣義地理解為需要具有中立性。羅爾斯關于中立的要求以其創(chuàng)造性的概念“初始狀態(tài)”為基礎,而這也是其“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的核心。初始狀態(tài)是假想中的一種初始平等的狀態(tài),在這一狀態(tài)下,相關各方并不了解自己在群體中的身份和自身的既得利益。他們的代表必須在此“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下,即在一個刻意想象出來的選擇性的無知狀態(tài)(selective ignorance)(具體而言,是對個人利益及對美好生活的看法——羅爾斯稱之為“綜合偏好”——的無知)中,進行選擇。正是在此種設計出來的無知狀態(tài)下,大家才會一致地選擇公正原則。根據(jù)羅爾斯的設想,這些公正原則將決定社會的基本制度,并按照這些制度去治理將要建立的社會。 在這一假想的原始狀態(tài)中,對于公正原則的思考決定了公平所要求的中立性。在《正義論》(第17頁,1971)中,羅爾斯這樣說道: 所謂初始位置,即一個恰當?shù)某跏紶顟B(tài),它能確保在其中所達成的基本協(xié)議是公平的。這就產(chǎn)生了“作為公平的正義”這一提法。顯而易見,如果一個理性的人在這種狀態(tài)中選擇了某些原則而不是其他來作為正義的原則,那么我想說,這種正義觀比其他的更為合理或更站得住腳。這一狀態(tài)中的人們可以按照可接受的程度對這些正義感加以排序。 在哥倫比亞大學杜威講座的基礎上,羅爾斯在其后期的著作,尤其是《政治自由主義》(Political Liberalism,1993)中,對公平過程的運作進行了更為全面的辯護。(注:感謝最近出版的羅爾斯已發(fā)表和未發(fā)表的作品,這鞏固和發(fā)展了他早期的思想,進一步確證了羅爾斯思想的深遠影響?!白鳛楣降恼x”“從一開始”就被視為是標準的“關于公正的政治觀”。 羅爾斯所討論的一個基本問題是,在一個“懷有深深對立但又都十分合理的信念體系”的社會中,人們?nèi)绾尾拍芟嗷ズ献鳌?/strong>唯有“當市民們關于公正的政治觀取得一致”的時候,這才會成為可能,才會給他們“一個對基本政治問題展開公共討論并作出合理決策的基礎。當然,不可能所有的情況都是如此,但我們希望在絕大多數(shù)關乎基本公正的主旨與核心問題上會是如此”。比如,民眾們可能會在宗教信仰以及對何為美好生活的總體看法上意見各異,但按照羅爾斯的描述,他們會在理性商議后就如何兼顧成員間的多樣性達成一致,并形成對全體成員公平一致的公正原則。 ▍從公平走向正義 上述關于公平的分析,其目的在于確認一套合適的原則,以確定一組公正的制度,而后者是確立社會的基本結構所必需的。正如下面將談到的,羅爾斯制定了一些非常具體的公正原則,并認為這些原則會是人們在“作為公平的正義”這一政治觀念基礎上所作出的一致選擇。他認為,由于這些原則具有某種初始性,它們會被處于初始狀態(tài)中的所有人選擇,并因此構成恰當?shù)年P于公正的“政治觀”(political conception),而在由這些原則所主導的有序社會中成長起來的人必將具有基于此原則的公正感(無論其個人對美好生活或“全面”的優(yōu)先安排的具體看法如何)。因此對于這些公正原則的一致選擇在羅爾斯體系中占據(jù)重要地位,包括為社會基本結構的建立所作的制度選擇,以及確立公正的政治觀。羅爾斯認為這些制度與公正觀將一起對個體行為產(chǎn)生相應的影響(我將在本章后面部分回到這一話題)。 對基本公正原則的選擇是羅爾斯對社會公正多步分析的第一步。隨之而來的是制度階段,即在考慮每種社會具體情況的基礎上,根據(jù)所選擇的公正原則來選擇實際的制度。這些制度的運作又會導致羅爾斯體系后續(xù)階段中進一步的社會決策,例如恰當?shù)牧⒎ǎ_爾斯稱之為“立法階段”(legislative stage))。通過對完全公正的社會安排進行詳細的描繪,這一假想的過程將嚴格地沿著設計好的序列逐步推進。 整個展開過程基于羅爾斯在第一階段提出的“公正的兩個原則”,它們對羅爾斯體系中所有其他方面都產(chǎn)生了影響。對于羅爾斯在初始狀態(tài)中選擇一套公正社會所需要的公正制度原則的唯一性,我深表懷疑。我們對于公正的理解,可能包含多種,有時甚至是相互沖突的關注。[1]不需要為了方便,也即選擇的方便,而認為僅僅存在一套唯一的、真正包含中立性與公平性的原則,而其他的都不包含。(注:John Roemer,Theories of Distributive Justice(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6)中比較了其他一些公正理論,發(fā)現(xiàn)它們具有一定程度的中立性,必須基于其他緣由從中進行選擇。)它們中的多數(shù)可能都不存在偏見性,而其支持者都會“將之視為普遍法則”(will to be auniversal law,借用伊曼努爾·康德提出的著名要求來說)。 事實上,我認為無偏見原則的多樣性恰恰反映了中立可以有多種不同的形式和表現(xiàn)。例如,在引言中談到的三個小孩爭奪一支長笛的故事中,每個小孩各自理由的背后都隱含著一條關于如何以無偏見和中立的方式來對待他人的一般道理,其分別關注的是效率與效用、經(jīng)濟平等與分配公平,以及享有自己獨立勞動成果的權利。他們的理由都具有一般意義,他們對公正社會本質(zhì)的理智思考雖然各不相同,但都具有中立性(并非僅僅考慮自己的既得利益)。然而如果不能產(chǎn)生一套唯一的既定原則,用以確立基本社會結構所需的制度,那么羅爾斯經(jīng)典理論所提出的“作為公平的正義”的整套步驟都將難以推進。(注:我想我對于在羅爾斯“初始狀態(tài)”所一致選擇的社會契約的質(zhì)疑并不是什么新鮮事。我與我的朋友加里·朗西曼(Garry Runciman)合寫的論文“Games,Justice and the General Will”,Mind,74(1965)中就反映了我最初的質(zhì)疑。當然,該文的發(fā)表早于羅爾斯的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但該文針對的是羅爾斯在其開拓性論文“Justice as Fairness”,Philosophical Review,67(1958)中描述的“初始狀態(tài)”。也見本人著作Collective Choice and Social Welfare(San Francisco,CA:HoldenDay,1970;republished,Amsterdam:NorthHolland,1979)。) 正如引言中談到的,關于在初始狀態(tài)中產(chǎn)生一套唯一的公正原則的基本觀點(在《正義論》一書中他對此進行過討論和辯護),羅爾斯在其后期的著作中對此的看法有所松動。事實上,在其《作為公平的正義:再評述》(Justice as Fairness:A Restatement)一書中,羅爾斯指出,“在初始狀態(tài)下,可能會存在許多種考慮,它們中的一些會支持這種公正觀,另一些則會支持那種公正觀”,“我們只有依靠判斷才能平衡各種理智的思考,但判斷又受制于這些理智的思考”。當羅爾斯進一步承認“理想狀態(tài)未必能完全達到”時,他求助于其“正義即公平”的理想理論。然而即使一個公正理論允許在某些問題上繼續(xù)存在分歧,我們也并不應該因此認為它是不理想的,雖然我們可以集中考慮那些在對相關公正的要求達成一致意見的背后所產(chǎn)生的結論。 然而有一點是很明確的,即如果羅爾斯后來的重新思考真的如其所說,那么他之前的“作為公平的正義”的多階段理論必須被舍棄。如果運用“初始狀態(tài)”這一概念,并從公平的角度達成一組唯一的關于公正的原則,再由此建立起相應的制度,那么其唯一性的消失將會從根本上動搖這一理論的基礎。在很長一段時間里,羅爾斯自己對這些問題的思考前后存在矛盾。盡管他并未明確放棄其“作為公平的正義”的理論,但似乎也承認通過初始狀態(tài)企望一致地得出一組關于公正的原則存在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這一點對其理論危害極大。 在我看來,羅爾斯初期的理論在幫助我們理解公正理念的各個方面都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即便需要放棄這一理論——我認為有充分的理由這么做,其開創(chuàng)性貢獻所帶來的深遠啟示將依然如故,并將繼續(xù)豐富政治哲學。某些理論會讓人同時心生贊賞和批判之意。對于我而言,最大的快樂莫過于企盼在對其“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進行雙重評判時,能得到羅爾斯本人的首肯,如果可能的話。 阿馬蒂亞·森是全亞洲第一位榮獲諾貝爾經(jīng)濟學獎的經(jīng)濟學家,也曾被《時代周刊》評為世界最具影響力的100人。'東方的亞當·斯密'、'經(jīng)濟學界的特蕾莎修女、“經(jīng)濟學的良心”......他的稱號不勝枚舉。 多年來,他持之以恒地對貧困、饑荒以及社會不公等現(xiàn)象進行研究,并提出一系列讓人醍醐灌頂?shù)挠^點。 “雖然饑荒的特點表現(xiàn)為一部分人沒有獲得足夠的糧食,然而現(xiàn)代歷史上,民主國家從未發(fā)生過大饑荒,而發(fā)生大饑荒的地方,沒有一次是因為糧食不足!” “貧困必須被視為是一種對基本能力的剝奪,而不僅僅是收入低下?!?/strong> “只有建立起平等、富有政治責任感的社會氛圍,饑荒才能得到避免?!?/strong> ...... 諸如此類的論斷,讓人茅塞頓開。這個世界已有無數(shù)事實證明,現(xiàn)代社會不可能出現(xiàn)真正的糧食短缺,造成饑荒的根本原因在于權力對社會的控制,市場和權利讓位給了政治,資源和生產(chǎn)生活資料(譬如食品)的配給制讓分配出現(xiàn)了致命的扭曲。 在這種情況下,資源是低效交換的,局部饑荒便會容易產(chǎn)生,可能會有糧食蔬菜爛在那里,同時卻有人餓死在隔壁……在現(xiàn)代社會中,這種情況發(fā)生過,也可能繼續(xù)發(fā)生。然而,人類從歷史中獲得的唯一教訓,就是從不吸取任何教訓。 為此,在這個“人類精英”頻頻歷史倒車的當下,先知書店誠薦這套阿馬蒂亞·森作品集。 ![]() 書中,他曾透過'擴展自由既是發(fā)展的首要目的,又是發(fā)展的主要手段'等洞見,為我們提供了一種評價發(fā)展的最高標準;亦曾以自由為原點,將正義、民主、醫(yī)療、教育、性別歧視等話題引入經(jīng)濟學視野。 在他眼中,經(jīng)濟學研究的目的早已不是他本身,而在于更好地理解世界的各種特性——經(jīng)濟的世界、社會的世界,以及道德的世界。 正是這種兼濟天下的價值觀和人類情懷在西方,讓阿馬蒂亞·森在西方幾乎無人不知。然而,在東方,他和他的思想依然處于鮮少問津,甚至“冰封”的狀態(tà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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