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什么? 刑法便是犯罪論和刑罰論,犯罪論解決“什么樣的行為構成犯罪”,刑罰論解決“構成犯罪后應如何處置”。漢高祖劉邦入咸陽后,約法三章,其一即“殺人者死”,這便是刑法,前者“殺人”屬于犯罪論,后者“死”屬于刑罰論 法考中刑法這門學科是一門比較重要,相對來說也比較有難度的這么一個學科,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刑法中涉及很多不同的理論學說,犯罪論就是其中一個。刑法關于犯罪論的理論學說大概有這么三種:四要件說、兩階層說和三階層說。 厚大的刑法導學已經開始了一周了,今天小編簡單地從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的角度談一下這幾種學說觀點之間的特點和差別,希望能幫助同學們更好地搭建刑法的思維體系,有哪里說的有瑕疵的,也歡迎各位指正
傳統(tǒng)的犯罪論,學習蘇聯而來,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更夠犯罪的標準即看該行為是否符合四個要件:①犯罪客體,②犯罪客觀方面,③犯罪主體,④犯罪主觀方面,如果同時滿足這四個方面,即構成犯罪,四者缺其一就不構成犯罪(這一點使得四要件在形式上簡單明了,但同時在認定某些情形下的定罪,如有未成年人參與的共同犯罪時,所得出的結論不甚合理,因此四要件說遭到很多的詬?。?/span> 四要件說所主張的構成犯罪所需要的四個要件①犯罪客體,②犯罪客觀方面,③犯罪主體,④犯罪主觀方面是沒有順序之分的,也就是說只要同時滿足①②③④即可,沒有邏輯判斷上的先后之分(這是四要件說與兩階層說和三階層說之間比較明顯的一個區(qū)別),但隨著四要件的發(fā)展,當下有的學者提出四要件應遵循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的邏輯判斷順序,有的學者則主張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的邏輯順序,以此來彌補本身的缺陷
比較新的犯罪論學說,學習德日而來,一個行為構成犯罪,要依次經過三個層級的判斷,第一、構成要件符合性;第二、違法阻卻事由;第三責任阻卻事由,只有依次滿足三個層級的判斷,才能最終判定某行為是否被認為屬于刑法上的“犯罪” 構成要件符合性。構成要件包括客觀構成要件和主觀構成要件,客觀構成要件包含主體、行為、結果、因果關系,主觀構成要件包含故意、過失 違法阻卻事由。主要有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 責任阻卻事由。主要就是判斷犯罪人的責任年齡和責任能力,少量會涉及期待可能性 三階層說的邏輯是這樣的:一個事實發(fā)生后,第一步判斷,這個事實符不符合刑法條文中所規(guī)定的某罪的構成要件([客觀構成要件]有沒有犯罪行為?有沒有危害結果?行為和結果有沒有因果關系? [主觀構成要件]行為人主觀上有沒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過失);滿足第一步后,還不能斷定行為人就構成犯罪,接著進行第二步的判斷,有沒有違法阻卻事由(在滿足第一步的前提下,就推定該行為具有“違法性”,所以第二步主要從消極方面進行判斷,即有無違法阻卻事由,即是否滿足正當防衛(wèi)或緊急避險);滿足第二步后,仍然不能斷定行為人就構成犯罪,還要進行第三步的判斷,有沒有責任阻卻事由(同樣,在滿足第二步的前提下,就推定該行為具有“責任性”,所以第三步亦主要從消極方面進行判斷,即有無責任阻卻事由,即是否缺乏刑事責任能力)
兩階層說與三階層說并沒有本質的區(qū)別,實際上,兩階層在形式上,是將三階層中的第二步的判斷與第一階段的判斷融合在了一起,形成了“不法”(即三階層中的構成要件符合性[兩階層說中稱為“積極的不法”]和違法阻卻事由[兩階層說中稱為“消極的不法”])和“有責”(即三階層中的第三步的判斷)的兩階層的判斷邏輯 綜上,四要件說、三階層說和兩階層說之間的差別如圖所示: 三階層的體系圖 兩階層的體系圖 三階層與四要件的對比圖 采取不同的犯罪論會有何種不同的結果? 假定犯罪事實如下:13歲的張三和30歲的李四共同強奸了小紅 四要件說:13歲的張三不構成犯罪,30歲的李四構成強奸罪,最終以強奸罪對李四定罪量刑(這樣的結果可能會導致罪刑不相適應) 三階層說/兩階層說:13歲的張三雖然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仍滿足“構成要件符合性(對于三階層來說)”或“客觀的不法(對于兩階層來說)”,所以可以認定張三和李四成立共同犯罪,構成強奸罪,但因為張三具有“責任阻卻事由(對于三階層來說)”或缺乏“有責性(對于兩階層來說)”,所以最終張三不承擔刑事責任,而對于李四來說,不僅構成強奸罪的基本犯,還同時滿足了“輪奸”的法定刑升格條件,量刑直接提高了一個檔次 以上,即為采取不同的觀點所可能造成的處斷上的不同。 想要強調的是,這種差別只是在很少的領域表現得突出(如共同犯罪),大部分情況下結論并沒有顯著的差別。而隨著四要件本身的完善,這種差別正在越來越小。所以我們在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中的備考中,不要花過多的時間在這一方面。在私下的學習交流中,也不要動不動就以理論劃分立場,不負責任地認為“凡是四要件的都是錯的”“凡是三階層/兩階層的都是錯的” 希望這篇文章能讓你更好地理解刑法的邏輯和它的思維體系,能以一種包容的心態(tài)去看待不同理論學說之間的分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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