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廈門報道了一起判決生效的飲酒意外猝死案例。2017年10月,李先生陪同公司領導段先生及三名同事到廈門商談項目。晚間合作方請吃飯,李先生喝了酒,顯出醉態(tài),同事把他送到酒店睡覺。不久,同事發(fā)現其異常,聯系其他同事并撥打120。不幸李先生搶救無效死亡,診斷為飲酒后猝死。李先生親屬起訴飯局組織者以及同行之人,要求賠償。法院判決段先生等3人承擔10%的賠償責任。 10%的賠償責任不多,但其是否合理仍然讓人疑問。畢竟,酒類作為飲品,正常情況下是無法導致一個成年人死亡的。酒后猝死同飲者被判擔責,這樣的案例以前也有很多起,但這次猝死者已經被同事送回了酒店,并非對其不聞不問,這樣也要擔責是否有些冤? 法院認為同行人員“送回酒店房間睡覺”屬于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未作出相應的安全護理和照顧消除危險,導致了死亡后果的發(fā)生。問題在于,他們會料到李先生會酒后猝死嗎?恐怕連李先生自己也料不到吧?自己都沒有料到的偶發(fā)事情,又如何能苛求別人必須料到、對喝酒者負責呢? 如果從因公出差的角度,讓公司承擔適當責任,還讓人理解,自己喝酒卻讓別人承擔責任,根本就違反“自己對自己行為負責”的基本責任原理。正因為違反常理,一起起喝酒致死判決賠償的案件才引起網友質疑。 很多法院與法官也不支持這樣的賠償請求,不給共飲人設立不可琢磨、無法預料并難以勝任的勸阻或照顧義務。比如,2017年12月30日,有媒體報道,在一場酒局后,王丹(化名)不幸猝死。其親屬將一起飲酒的11人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等共計62萬余元,甘肅定西臨洮法院經過審理駁回了他們訴訟請求。王丹家屬不服上訴,被定西市中級法院駁回,維持原判。此判決在網上得到了眾多網友支持。 該案法官指出,聚會者之間僅是情誼關系,不是法律關系。把情誼關系、道德關系當成了法律關系,不僅會導致法律關系的泛濫化,也必然因為誰都只能對自己負責而對別人難以負責,無法防范喝酒致害事件的發(fā)生,只會因為責任轉嫁、要求賠償而引發(fā)紛爭,破壞正常的人際關系,甚至引發(fā)更嚴重問題??梢韵胂?,自己想喝酒而有人勸阻不讓喝時會怎么想?勸不住或者酒后非要開車、騎車怎么辦?難道一喝酒就要報警? 事實上,不管是《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是其他法律法規(guī)或司法解釋,都沒有“發(fā)生喝酒致害事件后同飲人應當擔責”這一規(guī)定。那些判決同飲者擔責的案件,是法官根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等規(guī)定,認為同飲者對猝死者不予勸阻或不進行及時救治,或者像該案這樣雖然護送回住處但沒有盡到應有注意義務、沒有盡責等過錯,加給共飲人的不合理義務,實際是通過自由裁量權判決的同飲人承擔責任。 自由裁量、沒有統一規(guī)則與標準,就難免引起同案不同判問題。從這個角度講,最高法院有必要通過對相關案件進行提審或者發(fā)布相關案例,盡快實現這類案件裁判的統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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