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陳某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一審刑事判決書
(2016)豫1224刑初171號
公訴機關(guān)盧氏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盧氏縣,漢族,小學(xué)肄業(yè),農(nóng)民,住盧氏縣。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盧氏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盧氏縣人民檢察院以三盧檢公訴刑訴(2016)1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0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盧氏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常嘉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盧氏縣人民檢察院以三盧檢公訴刑訴(2016)149號起訴書指控:2016年4月22日9時許,被告人陳某在未辦理野生植物采集證的情況下,擅自在盧氏縣徐家灣鄉(xiāng)良木村王草溝林坡上采挖蘭草一叢三株,裝置于一編織袋內(nèi)準備帶回家種植。當(dāng)天下午16時許,被告人陳某騎車行至盧氏縣徐家灣街北頭路口時被盧氏縣森林巡邏民警查獲。經(jīng)河南林業(yè)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陳某非法采伐的蘭草屬蘭科蘭屬中的蕙蘭。
另經(jīng)庭審查明,被告人陳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陳某的證言,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提取痕跡及物證登記表,指認現(xiàn)場筆錄,河南林業(yè)司法鑒定中心豫林司(2016)植鑒字第005號鑒定意見書,盧氏縣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盧氏縣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陳某到案情況說明,被告人陳某的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惠蘭一叢三株,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且屬情節(jié)嚴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非法采挖的蕙蘭一叢三株應(yīng)予以沒收。被告人陳某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確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依法可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交納)。
二、被告人陳某采挖并由盧氏縣森林公安局民警查獲的蕙蘭一叢三株予以沒收,由盧氏縣森林公安局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郜留劍
人民陪審員 徐平平
人民陪審員 郭志東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郭昱君
秦某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一審刑事判決書
(2016)豫1224刑初208號
公訴機關(guān)盧氏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盧氏縣,漢族,初中肄業(yè),農(nóng)民,住盧氏縣。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盧氏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qū)彙?016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盧氏縣人民檢察院以三盧檢公訴刑訴(2016)1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秦某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2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盧氏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常嘉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秦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庭審查明:2016年4月22日,被告人秦某在未辦理野生植物采集證的情況下,擅自在盧氏縣徐家灣鄉(xiāng)松木村八里坪組柿樹溝林坡上采挖蘭草一叢三株,返回途中,在盧氏縣徐家灣鄉(xiāng)松木村被盧氏縣森林公安局民警查獲。經(jīng)河南林業(yè)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秦某非法采挖的蘭草系蘭屬中的蕙蘭。
上述事實,被告人秦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秦某、耿某的證言,盧氏縣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勘驗平面示意圖,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盧氏縣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情況說明,河南林業(yè)司法鑒定中心豫林司(2016)植鑒字第004號鑒定意見書,被告人秦換運的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蕙蘭3株,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且屬情節(jié)嚴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秦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秦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確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依法可宣告緩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張軍川
人民陪審員 趙麗萍
人民陪審員 李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徐平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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