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二輪承包后農戶分戶的問題。 對家庭內部因分家并在當地派出所辦理了分家手續(xù)的承包戶,本著自愿的原則,由分戶雙方簽訂承包地分戶協(xié)議,明確雙方各自承包耕地的地塊、面積及權利義務,并報發(fā)包方同意后,進行分戶確權登記,土地登記簿上新分戶戶主名稱應注明原承包戶戶主姓名。如果子女與父母分戶后,父母單獨立戶,即使父母的承包地由其子女代耕,不管父母是否與子女共同生活,其“證書”均應頒發(fā)給父母(即戶主)本人,父母均過世后,發(fā)包方收回承包地重新發(fā)包。 2、關于互換、轉讓承包土地的問題。 第二輪承包后,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之間自愿將承包地進行互換、轉讓的,書面手續(xù)齊全,按互換、轉讓后的承包地進行確權登記。 3、關于戶主發(fā)生變化的問題。 第二輪承包后,戶主因死亡等原因發(fā)生變化的,以現有戶主姓名確權登記。 4、關于流轉土地和撂荒土地問題。 承包戶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其他農戶或業(yè)主的承包地和無力耕種的撂荒地,應堅持原有承包關系不變,按原承包方進行確權登記。 5、關于全遷戶、消亡戶的承包地問題。 全家消亡和全家遷入設區(qū)的市轉為非農業(yè)戶口的承包戶,以及全家自愿放棄承包地并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了放棄承包地協(xié)議的農戶,由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其承包地,重新發(fā)包后再登記頒證。如果農戶部分成員遷入設區(qū)的市(含升學、參軍、服刑等)或者農戶全家遷入非設區(qū)的城鎮(zhèn)轉為非農業(yè)人口的,除農戶全家自愿放棄承包地外,不得收回承包地,應確權給原承包農戶。 6、關于已報減占地問題。 因退耕還林、道路建設、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等占地后已依法報減的各類占地,要嚴格按照各戶報減的面積調減到農戶和地塊。對農戶核減占地后,集體經濟組織用機動地進行了補劃的,要調減農戶原承包地中已占地的地塊及面積,增加補劃的地塊及面積,再按現有的實際地塊和面積予以確權登記頒證。 7、關于公路征(占)地、水庫消落地等問題。 凡已依法報減的公路征(占)地、水庫消落地等,國家已進行了安置補償,但農戶仍在耕種的,該土地所有權不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不能作為農戶承包地確權登記。 8、關于農村公益事業(yè)占地問題。 農村公益事業(yè)占地,未報減,但又無法復耕的承包地不予確權登記,有收入的村社可由集體經濟組織給予合理補償,無收入補償的,可由村社按照規(guī)定程序民主協(xié)商提出解決辦法。 9、關于機動地問題。 在第一輪承包時集體經濟組織原預留的帳面機動地中,已按人均或其他辦法劃分到各戶的土地,可以作為承包地確權登記。未劃分部分,以機動地性質發(fā)包給個別農戶或出租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人員的,以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確權登記,不得向承包機動地的農戶和其他經營者確權登記。 10、關于農村夫婦離婚后再婚的問題。 離婚后再婚的,其戶口已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又在新居住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分得了承包地的,原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收回原承包地;如果在新居住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未分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棄承包地外,原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并依法確權登記頒證。承包期內,農戶夫妻離婚,雙方辦理了戶口分割手續(xù),要求分割承包地的,只要離去方戶口未遷入設區(qū)的市轉為非農業(yè)戶口的,應準許辦理承包地分割手續(xù),發(fā)包方按分割后的承包地進行確權登記。 11、關于退耕還林(草)的問題。 對已經退耕還林,享受退耕還林政策,并取得了林權證的承包地,不再確權登記;對已退耕還林(草)的承包地,因驗收不合格的耕地,應當作為承包耕地管理,予以確權登記。 12、關于原農村獨生子女獎勵承包地問題。 對原已實施農村獨生子女多享受承包地獎勵的土地,在第二輪承包期內暫不調整,仍按原承包地確權登記,但原集體經濟組織已經收回的除外。 13、關于承包地面積確認問題。 以國家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確定的農村集體耕地面積為基礎,以原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原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和農村土地承包臺帳和實地勘測數據為依據,對農戶承包土地進行逐戶逐地塊清理、核實、登記、公示,并由農戶簽字認可,明確到各地塊。 14、關于舉家外出戶承包地登記核實問題。 集體經濟組織應盡力通知承包戶主或代表返鄉(xiāng),無法返回的,可由承包戶寄回書面委托書,集體經濟組織以書面委托書為依據組織人員進行核實確權登記。對無法聯(lián)系的舉家外出務工農戶的荒蕪承包地,也要由清理核實小組進行清理核實和張榜公示,待其外出務工回來完善確認簽字手續(xù)后再予以確權登記。 15、關于原輪換工的承包地問題。 按二輪承包政策規(guī)定,輪換工戶口已遷回原籍,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耕種其換出子女的承包地,至今仍保留了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在本輪承包期內應當予以確權登記。 16、關于無法復耕的承包地問題。 對因城鎮(zhèn)建設、興辦公益事業(yè)等征占地或自然災害毀損等造成無法復耕的承包地,村社集體經濟組織要向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書面報告,申請核減承包地面積,經批準后,在原承包戶的承包地中進行扣減核減面積后予以確權登記。農戶非法占地取石、取土、建房等造成承包地毀壞的承包土地面積,暫不進行確權登記,發(fā)包方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恢復其耕地面積后再確權登記。確實無法復耕的,責令當事人完善相關手續(xù),并核減其無法復耕的承包地面積后再確權登記。 17、關于自留地(含自留山)問題。 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制前劃給農戶耕種的自留地(含自留山),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已并入承包地的要一并計算承包地面積進行確權登記;第二輪土地承包時來未列入承包地的,按實有地塊數量、面積、邊界、位置登記,征求多數村民意見,可以納入這次承包土地一并確權,但必須在表冊、臺帳和經營權證書上注明“自留地”。 18、關于“五保戶”的承包地問題。 對院外“五保戶”的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原則上予以保留(原來發(fā)包方已經收回或另行發(fā)包的除外),應當予以確權登記,但必須在表冊、臺帳和證書上注明“自留地”;對院內“五保戶”的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應當由發(fā)包方收回。 19、關于無地農戶的問題。 第二輪土地承包后個別農戶因各種原因放棄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整戶自愿書面申請除外),而集體經濟組織已依法將其承包土地發(fā)包給了其他農戶,現無地農戶又要求索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如集體經濟組織有機動地的,可用機動地給予調整解決,無機動地的允許其排隊候地。 20、關于承包期限問題。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規(guī)定,第二輪土地承包的承包期為三十年。開展這次確權登記是對第二輪土地承包工作的完善,因此,確權登記的承包期限起止年限要與第二輪土地承包時經營權證書上填寫的承包期限起止年限一致。第二輪土地承包期內新承包土地的合同到期日應當與當地第二輪土地承包的到期日一致。 21、關于承包地的共有人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以家庭(戶)為單位,其共有人為該家庭現有的全部人員,即:家庭現有人員中,不管是否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劃有承包地均為該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共有人。 22、關于承包農戶簽字問題。 開展這次承包土地確權登記工作,承包農戶(戶主或代表)必須在農戶承包地登記基本信息表(摸底調查)、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土地清理核實表等相關表冊資料中簽字確認,如戶主外出未歸的由本戶家庭成員中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代表簽字,并按手印;若舉家外出,可由承包農戶書面委托他人代簽。 23、關于土地等級問題。 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有的地方以產量確定面積,未對土地確定等級的在經營權證書中可以不填寫土地等級。 24、農戶承包和耕種不一致地塊的登記。 農戶原承包地塊與現實耕種地塊不一致的,原則上按原來的承包戶主進行確權登記。其中變更承包戶主,雙方已經簽訂土地承包變更(互換或轉讓)書面協(xié)議書的,按協(xié)議予以確權登記。對無法形成書面協(xié)議的,暫按原承包關系確權登記,今后可按正常流轉程序辦理變更手續(xù)。 25、關于“四荒地”的問題。 對新開墾并耕種一年及以上的“四荒地”,且現在仍在耕種利用、變?yōu)楦?,承包方依法取得“四荒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種植業(yè)生產活動的,當事人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的,以承包方實際承包的“四荒地”土地地塊、面積、邊界和空間位置按其他承包方式予以確權登記。采取其他承包方式確權登記參照家庭承包方式確權登記的相關程序辦理確權登記。 26、關于外地移民落戶耕種土地的問題。 政府性安置外地移民落戶的承包土地,所耕種的地塊明確,四至邊界無爭議的,按實際承包土地現狀予以確權登記。 27、關于四至邊界問題。 下列情況按現在的四至邊界填寫,面積按照分數原則填寫原承包面積乘以現在的大地塊面積與原承包面積之比所有之積:在土地流轉中,因業(yè)主成片租賃多戶農戶的土地,在經營過程中,業(yè)主打亂了原地塊和四至界限無法恢復的;因政府實施土地整理等項目打亂了原地塊和四至界限無法恢復的。 28、關于農戶在承包土地上修建水產養(yǎng)殖池的問題。 農戶在承包土地上修建水產養(yǎng)殖魚池或農戶將承包土地流轉給其他單位或業(yè)主發(fā)展水產養(yǎng)殖修建養(yǎng)殖池等占用土地的,如水務部門至今尚未頒發(fā)水利工程產權證書的,按原農戶承包土地面積確權登記。 29、關于農戶在承包地上新建房屋原宅基地復耕問題。 經批準,農戶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占用承包土地的,按現在實有承包土地面積、邊界和空間位置予以確權登記;原宅基地已拆除復耕后的土地所有權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可以劃給新增人口。復耕土地現在仍由原宅基地拆除農戶耕種,如村民無意見,可按其它承包方式確權登記給原宅基地拆除農戶。未經批準,農戶在承包土地上非法建房造成承包土地毀壞的土地暫不確權登記,發(fā)包方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將其毀壞的地塊恢復耕地后再確權登記。如確實無法復耕的,責令當事人完善相關手續(xù),再將核減后實有承包土地面積、邊界和空間位置確權登記。 30、關于工業(yè)園區(qū)征(占)地問題。 因工業(yè)園區(qū)發(fā)展需要征(占)用地,對已經依法辦理完備征(占)用地相關手續(xù),并已經進行了征(占)用地補償、附著物補償和安置補助的承包土地,不予確權登記。對征(占)地相關手續(xù)至今尚未完善,但承包土地已經被征(占)用的,原則上暫不確權登記。 31、關于被征(占)地農戶全戶農轉非后剩余部分的承包問題。 由于各種建設需要征(占)承包土地,農戶家庭中有一部分承包土地被征(占)用后還有部分承包土地未被征(占)用,且該農戶已經全戶農轉非的,對被征(占)地農戶的未征(占)用的部分承包土地,應當按照現在未征(占)用的部分承包土地的實際剩余面積、邊界、空間位置確權給原土地承包農戶。 32、長江、赤水河流域兩岸國有河灘地的問題。 如已經界定為國有河灘地的土地,不屬于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不能作為承包土地確權登記給農戶。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發(fā)包方已經作為承包地發(fā)包給農戶的,這次仍然確權登記給該農戶,但必須在表冊、臺帳和經營權證書上注明“國有河灘地”。 |
|
來自: 昵稱35588311 > 《待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