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講 (客觀)違法阻卻事由 第一節(jié) 正當防衛(wèi) 概述:上一講“因果關系”結束意味著客觀違法性的認定完成。阻卻事由的出現(xiàn)意味著違法性的判斷被否定。因此,一個行為是否是正當防衛(wèi),其前提是該行為符合客觀要件,具備違法性。 法條:《刑法》第20條第1款: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或其他權利免遭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 【案例1】甲搶劫乙的錢包后,騎摩托車逃跑。乙為了奪回錢包開車追趕,甲騎摩托車慌不擇路撞倒護欄,死亡。 【案例2】甲搶劫乙的錢包后,騎摩托車逃跑。乙為了奪回錢包開車追趕,將甲撞倒在地,致甲重傷。 分析:案例1 中乙的追趕行為具有合法性,在客觀要件中即可判斷乙無罪,因此無須以正當防衛(wèi)阻卻(本不構成的)違法性。案例2中乙將甲裝成重傷,具有違法性,但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構成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 ![]() 一、起因條件: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觀性、現(xiàn)實性。(一)不法性 1、一般僅限于針對個人法益的侵害,對國家、社會法益的犯罪行為原則上不能擅自進行正當防衛(wèi)。 2、若侵害國家、社會法益的犯罪同時侵犯個人法益,則可以正當防衛(wèi)。如制止乘客搶公司司機方向盤、毆打司機的行為。 (二)客觀性 1、行為在客觀上具有法益侵害性即可對其進行正當防衛(wèi),而不考慮行為人的主觀責任階層的內容。 ![]() 注意:對過失的不法侵害的防衛(wèi)!聾啞人甲在狩獵時,誤將乙當作野獸準備射擊,站在甲身后的丙發(fā)現(xiàn)甲的行為,于是開槍朝甲的腿上開槍,保護了乙的生命。 (1)正當防衛(wèi)的防衛(wèi)人可以是第三人 (2)過失的不法侵害也符合客觀性,能夠對其進行正當防衛(wèi) 注意:精神病人與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根據(jù)司法解釋,如果不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對其應先采取其他避免措施、制止措施;若無法采取其他避免措施、制止措施,則可以進行正當反擊。 2、不作為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包括不作為的不法侵害。 案例:甲開車不慎撞傷乙,欲逃逸,行人丙強迫甲救助乙,屬于針對不作為的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衛(wèi)。 (三)現(xiàn)實性 1、不法侵害必須是現(xiàn)實存在的,區(qū)別于假想防衛(wèi)。 2、對假想防衛(wèi)的處理:不可能是故意犯罪,有過失,則定過失犯罪;沒有過失,按意外事件處理。 二、時間條件——正在進行!(一)不法侵害的開始的認定: 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且對法益造成現(xiàn)實緊迫的危險。 【案例1】甲欲盜竊乙家,在乙家墻外踩點。甲的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開始,但屬于預備行為,對法益的危險不緊迫,此時對甲不能進行正當防衛(wèi)。 【案例2】甲欲盜竊乙家,正在翻墻。此時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對法益的危險筆記緊迫,可以對甲進行正當防衛(wèi)。 【案例3】甲欲盜竊乙家,正在撬門。甲的行為對法益的危險已經非常緊迫,屬于著手實行犯罪。(因此正當防衛(wèi)開始的時間點早于“著手”) 注意設立防衛(wèi)裝置問題:不屬于事前防衛(wèi),因為防衛(wèi)裝置在不法侵害來臨時才發(fā)揮作用。若成立正當防衛(wèi)則要求:1、防衛(wèi)手段與不法侵害具有相當性;2、防衛(wèi)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 (二)不法侵害的結束 1、不法侵害的樣態(tài):可能比較緩和,也可能很緊迫 2、結束的內容:不法侵害的行為結束 + 不法侵害的危險(繼續(xù)實施侵害的可能性)解除 3、結束的判斷標準:時間上從行為時判斷(不能做事后角度判斷)+從一般人視角判斷。 注意財產犯罪問題:犯罪人即使取得財物,但在被害人當場還來得及挽回損失的情形下,視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可以實施正當防衛(wèi)。 總結:追小偷問題,常結合“因果關系”考查 (1)追財行為:a、追趕途中小偷摔死,追趕行為合法,無罪;b、追上奪回財物,屬于正當防衛(wèi)。 (2)扭送行為:合法行為,但只能以控制小偷人身自由為目的和限度。 (3)不法侵害行為:如為泄憤進行毆打,具有嚴重性、緊迫性時,與小偷死亡有因果關系。 (三)防衛(wèi)不適時的處理 若故意為之,則成立故意犯罪;若是過失,則成立過失犯罪;若無故意或過失,則是意外事件。 前期筆記梳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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