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入手:再審申請書: 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審法院提起再審申請時使用的文書。 民事上訴狀: 民事上訴狀指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審裁判的書狀。 簡單分析,上訴是不服一審的判決或裁定,再審針對的是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上訴向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再審還可以向原審法院提出,另外,對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不能提起上訴。但是光從概念看不出兩種文書內容上太大差別。 二、混亂產生的背景縱觀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法定再審事由中,在沒有新證據的情況下,實踐中用最多的法定再審事由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第二項、第六項兩個法定再審事由。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而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的處理,恰好與再審事由極其相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和第三項“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正是基于“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基本事實不清”相似的用詞,很多人才會混淆申請再審和上訴的理由。 三、差異的顯現(xiàn)若是用事實認定不清這一事由申請再審,對比可知,只有“基本事實”的認定有誤,才可以啟動再審程序,那何為案件的基本事實,根據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監(jiān)督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對原判決、裁定的結果有實質影響、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具體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等主要內容的事實,是基本事實,準備再審申請時,我們要結合各方提交的證據論證原審法院認定的哪些基本事實缺乏哪些證據,要做到這一點,必須對原審卷宗仔細閱卷,細致整理,并且形成與再審申請書相對應的證據材料,提交給再審法院。 如援引法律適用錯誤為由,提起再審,那再審與上訴在并沒有區(qū)別,但是根據《監(jiān)督解釋》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再審中適用法律錯誤有具體六種表現(xiàn)形式,“適用的法律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的”、“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適用已經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違反法律溯及力規(guī)定的”、“違反法律適用規(guī)則的”、“明顯違背立法本意的”,這就要求我們如果以法律援引錯誤為由提起再審,需要在再審申請書中將原審適用法律錯誤的具體類型論述清楚。 為什么再審申請書不能寫成民事上訴狀 1、 審判理念不同 二審是全面審,人民法院應該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而再審程序包含再審審查和再審審判兩個程序,再審審查是事實審,只審查當事人的再審事由是否成立,之后才決定是否啟動再審程序。所以再審的啟動程序難于上訴。 2、 流程不同 對于上述的案件,二審法院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不開庭審理為例外,且二審開庭也遵循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等階段;而再審程序以不開庭審理為原則,再審法院若僅憑再審申請書等材料難以做出裁定的,應當調閱原審卷宗予以審查,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詢問當事人,所以再審審查也稱書面審,在再審程序中,當事人少了當面陳述案情的機會,所以這就對再審申請書提出更高的要求,必須全面、完整、緊扣要點,同時還要打動法官。 3、 法官側重點不同 在二審案件中,上訴人可以對原審法院的實體和程序都提出異議,若二審法院發(fā)現(xiàn)原判決嚴重違法法定程序的,可以判決發(fā)回重審,而再審法院基于維護生效判決的穩(wěn)定性的原則,更多關注實體問題,程序瑕疵不影響實體處理也不會啟動再審程序,若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符合法定再審事由的,只要實體方面沒問題,再審法官也會在再審判決、裁定中糾正瑕疵后予以維持原審。所以再審申請書中應該更多地表述案件實體部分,即使案件程序存在重大問題,也應放在后面進行描述。 再審申請書思路 結合再審程序特點,第一步,從案件事實出發(fā),快速讓再審法官清楚雙方交易及釀成糾紛的背景及沖突點;第二步,從原審判決出發(fā),向法院表述原判決違反法律原則和立法本意,并且與案件事實不服,導致雙方當事人利益失衡,從法律原則及利益安排角度說服法官本案必須啟動再審程序,必須改判。 切忌:不要在再審申請書中大量摘抄原審判決,這樣只會幫助法官強化一審判決的錯誤思路,由于再審程序的特殊性,再審法官留給案件精力也是極其有限的,再審程序是依法糾錯而不是有錯必究,再審申請書中提及的原判決的錯,必須是符合再審事由且充分論證的錯誤。正常做法是:在選定再審事由的情況下,與案件事實細細對照,通過事實與法律之間的來回反復對比和論證,將原審判決的錯誤正面展現(xiàn)出來。 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已被修改,現(xiàn)行版本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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