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 信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guī)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边@里把“一事不二罰”原則限制于“罰款”,那么,是否意味著其他處罰手段,如警告、沒收、吊扣證照、行政拘留等,就不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了? 回信 你來信咨詢的問題,是一個行政處罰如何適用的問題。這既是一個操作問題,也是一個理論問題,很有必要研究探討。 關于“一事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我們簡稱為“一事不二罰”原則,新舊《行政處罰法》沒有變化。舊《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guī)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毙滦抻喌摹缎姓幜P法》第29條依然保留了這一規(guī)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辈⑶乙蛔植徊?,只是增加補充了第二句:“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guī)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shù)額高的規(guī)定處罰?!边@只是對“違法競合”的補充規(guī)定而已,并未是對“一事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規(guī)定的修正。 “一事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規(guī)定淵自于行政法上的“一事不二罰”原則;而行政法上的“一事不二罰”原則又淵自于普通法上的“一事不二罰”原則。 一事不二罰原則是一項國際上公認的法治原則。聯(lián)合國于1966年通過,并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7款規(guī)定: “任何人已依一國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無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審判或懲罰?!泵绹鴳椃ǖ谖逍拚敢?guī)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s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一事不二罰原則原先只適用刑事領域,后來慢慢擴展至行政和民事。所以現(xiàn)在,“一事不二罰”中的“罰”是廣義的,系指一次犯錯,不僅僅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罰款,不僅僅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更包括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刑事追究,也不得承擔兩次以上的民事責任。所以,一事不二罰原則,實際上是指:一個違法行為,不得追究兩次以上的法律責任,不得重復追責,除非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 這一原則應用于行政處罰制度,顯然是指:當事人的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如果當事人只有一次違法,但執(zhí)法機關要處罰他兩次,這肯定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 但是,新舊《行政處罰法》都把“一事不二罰”原則限縮于“罰款”之內,即“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边@里只限制“罰款”,對其他處罰如警告、通報批評、沒收、吊扣證照、降低資質等級、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yè)、責令關閉、限制從業(yè)和行政拘留等不作限制。這就隱含著:對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但不排除可以給予兩次以上的通報批評、沒收、吊扣證照、降低資質等級、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yè)、責令關閉、限制從業(yè),甚至行政拘留。這一隱含的意思是明顯違背“一事不二罰”原則的。事實上和理論上,對于同一個違法行為,固然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罰款處罰,但同樣也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警告、通報批評,兩次以上的沒收,兩次以上吊扣證照,兩次以上降低資質等級,兩次以上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yè),兩次以上責令關閉、限制從業(yè),直到兩次以上的行政拘留處罰。 這次《行政處罰法》的修訂,包括我在內的幾位學者已對這一規(guī)定提出了異議,并建議將“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這一規(guī)定,修改為“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但最終未被采納。至于新舊《行政處罰法》為什么抱著這一規(guī)定不修改,追問原因,發(fā)現(xiàn)有兩種理由: 一是,因為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主要形式,所以把“一事不二罰”原則局限于“罰款”是有積極意義的。如當年國務院法制辦組織編寫的《行政處罰法教程》(曹康泰主編)解釋道:“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一規(guī)定,與理論上的一事不再罰原則不完全相同,它是一事不再罰原則的主要內容和組成部分。它既肯定了一事不再罰的精神,又考慮到了行政執(zhí)法職權范圍內的實際情況,把一事不再罰的'罰’僅僅局限在'罰款’。這是因為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主要形式,幾乎所有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都具有這項權力,而且它與當事人的利害關系最為密切,在罰款領域規(guī)定一事不再罰,具有積極的現(xiàn)實意義?!钡@種觀點又同時認為,“不能因為《行政處罰法》僅規(guī)定了涉及罰款的一事不再罰,就認為一事不再罰僅限于重復罰款的禁止?!边@是說,“一事不二罰款”應當適用所有的行政處罰。 既然《行政處罰法》中關于“一事不二罰款”的規(guī)定,并不只限于禁止重復罰款,對其他行政處罰也適用,那么,將“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修正為“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僅僅是刪除“罰款”兩字面已,舉手之勞為何不做呢? 二是,有關部門有人員解釋說,在現(xiàn)實中,對當事人的一個違法行為,既給予罰款又給予其他處罰(如吊銷許可證或行政拘留)是挺常見的,而且法律也是允許的。所以,《行政處罰法》只能禁止重復罰款,但不宜禁止同時給予兩種以上的處罰。 這一考慮是應當?shù)?。但是,這里搞混了兩個概念,即“兩次處罰”與“兩項處罰”。 就行政處罰制度而言,對于“一事”是不得給予“二罰”的,兩次罰款不行,兩次沒收、兩次拘留都不行。對于任何違法,都不得給予“兩次”以上處罰。但是,對于“一事”給予“兩項”以上的處罰是可以的。如對某種違法行為,給予既罰款又拘留,既罰款又沒收,或者既罰款又吊銷許可證等是可以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等不少法律有此規(guī)定。以上的表述,顯然是把針對“一事”的“兩次”處罰與“兩項”處罰混淆了。 我們的結論是: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但可以給予“兩項”以上的行政處罰。所以,正確的表述應當是:“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但在法律有明文規(guī)定的情況下,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可以給予兩項以上的行政處罰?!?/p> 盡管新舊《行政處罰法》關于“一事不二罰”的表述存在的缺陷,但立法的本意是清楚的,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一事不二罰”原則。所以,執(zhí)法機關及執(zhí)法人員在實際執(zhí)法中,應當把握三條: 一是,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對同一個違法行為,給予兩次以上的罰款不行,給予兩次以上的其他處罰,如警告、通報批評、沒收、吊扣證照、降低資質等級、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yè)、責令關閉、限制從業(yè)和行政拘留等,同樣不行。 二是,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如果法律規(guī)定可以給予“兩項”以上行政處罰的,執(zhí)法機關及執(zhí)法人員就可以依法給予兩項以上的行政處罰。 三是,如果當事人的一個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多個法律關系,構成違法競合的,就按《行政處罰法》第29條第2句規(guī)定辦理,即“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guī)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shù)額高的規(guī)定處罰?!?/p> 1.如果是違法競合,按照數(shù)個處罰中的最高罰處理。 2.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1版第86頁. 3.國務院法制辦組織編寫,曹康泰主編:《行政處罰法教程》,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1版第12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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