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通常是指嫁到外村的農村婦女。一般而言,外嫁女案件爭議的焦點是,外嫁女能否仍然享有她們出嫁前或出嫁后,所在村莊的土地征收補償、分紅以及其他利益。 但由于土地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相關利益和補償,應當由組成村集體的村民所分享,因此判斷能否獲得拆遷宅基地的補償利益的決定性因素就是婦女對這塊宅基地是否享有權利。 這個判斷標準有兩個:一是婦女依然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二是婦女嫁人之后沒有另行審批宅基地。 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嫁非農戶口。外嫁女嫁入夫家后,若沒有將戶口遷出,那么還是享有原戶籍集體土地權益,當原集體遇到征地拆遷時,計算安置補助費應包含此外嫁女。如果戶口已遷出,則沒有資格; 2、嫁農村戶口。如果婦女嫁給了外村的男子,戶口并未遷出原籍,且在本村擁有承包地,夫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也未給其分配承包地,應該認定為外嫁女仍然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遇到征地拆遷時,外嫁女應該與本村其他被征收人享有同等的待遇。 3、喪偶或離婚。那么外嫁女的戶口將遷回原籍,且在其它地區(qū)不再享有相關的權益,如果戶口已遷回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原集體遇到征地拆遷時,計算安置補助費時應該包含此類型外嫁女。 婦女婚前在集體享有宅基地和承包地權益,婚后沒有遷出,亦未在男方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內另外分配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不因結婚而喪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其家庭宅基地被征收時應享有補償安置權益。 法律依據(jù)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6條: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2條: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33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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