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產損失的類型 (一)、實際損失 是指企業(yè)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fā)生的合理損失,實際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fā)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二)、法定損失 是指企業(yè)雖未實際處置、轉讓資產,但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的損失; 法定損失應當在企業(yè)自行判斷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共同點:都強調“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也就是說會計處理是稅前扣除的前置條件; 不同點: 1、實際損失是已經實際發(fā)生,而法定損失是指可能并未發(fā)生,只是符合法定損失條件。 2、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fā)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屬于法定資產損失,只能在申報年度扣除。 二、法定損失與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區(qū)分 (一)、法定損失是指是稅收口徑,是指符合《通知》和《公告》規(guī)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 (二)、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是會計口徑,財務人員根據會計準則結合公司實際業(yè)務,職業(yè)判斷得出。 注: 1、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時,除特殊行業(yè)外,均不得稅前扣除,只有在會計處理為確認資產損失才可能稅前扣除。 2、如計提壞帳準備時,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壞帳準備,此時不得稅前扣除; 3、確認壞帳損失時,借:壞帳準備 貸:應收帳款,此時如果符合條件,可以稅前扣除。 三、按照清單申報或專項申報要求準備留存?zhèn)洳橘Y料 (一)、按照清單申報方式準備留存?zhèn)洳橘Y料情形: 1、企業(yè)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2、企業(yè)各項存貨發(fā)生的正常損耗; 3、企業(yè)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4、企業(yè)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fā)生的資產損失; 5、企業(yè)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fā)生的損失。 屬于清單申報方式留存?zhèn)洳榈馁Y產損失,企業(yè)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zhèn)洳椋?/span> (二)、按照專項申報方式準備留存?zhèn)洳橘Y料情形 除清單申報的方式外,其它資產損失應屬于專項申報的方式。 企業(yè)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 屬于專項申報方式留存?zhèn)洳榈馁Y產損失,企業(yè)應逐項(或逐筆)準備資料,不得歸類、匯總,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zhèn)洳?/span>。 四、必須出具資產損失鑒證報告的五種情形 1、企業(yè)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壞賬損失; 2、企業(yè)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yè)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壞賬損失; 3、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數額較大的資產損失;(損失金額較大是指占企業(yè)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 4、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金額較大的資產損失; 5、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金額較大的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資產損失; 注: 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規(guī)定,原來“企業(yè)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lián)企業(yè)轉讓資產而發(fā)生的損失,或向關聯(lián)企業(yè)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span> 現在不強制出具鑒證報告,改為“改為納稅人留存?zhèn)洳樽孕谐鼍叩挠蟹ǘù砣?、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和相關材料?!?/span> 2、企業(yè)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特定損失時,需留存?zhèn)洳閷I(yè)技術鑒定意見(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65號公告也改為不再需要出具。 只是原25號公告中,并未指定哪些屬于“特定損失”,因此不建議適。 五、資料報送改留存?zhèn)洳?/span> (一)、從2017年度匯繳開始,企業(yè)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 相關資料由企業(yè)留存?zhèn)洳椤?/span> 企業(yè)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停止報送相關資料后,年度申報表的A105090?資產損失及調整表的填寫更為重要,雖然沒明確說是“以表代備”或“以表代申報”,但實際上有類似作用。 (三)、納稅人需要注意是,資產損失如要在所得稅前扣除,不管有沒有稅會差異,必須填寫A105090?資產損失及調整表。 (四)、企業(yè)應當建立健全資產損失內部核銷管理制度,及時收集、整理、編制、審核、申報(僅申報匯算清繳明細表)、保存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證據材料,方便稅務機關檢查。 注:資料報送改留存?zhèn)洳楹螅Y產損失鑒證報告依然需要出具,作為資料之一留存?zhèn)洳椤?/span> 六、為什么建議所有資產損失,都出具資產損失鑒證報告 實行取消報送損失的證明資料,雖然從申報手續(xù)來看是減輕了納稅人負擔,實際來說,從另外一個角度看,對納稅人也是增加了稅收風險的,主要: (一)、備查的資料和內容是否符合稅收上的規(guī)定,失去了一次免費幫助把關的機會。 (二)、對納稅人的財務資料的管理要求更高了,特別是在會計交接的情況下,對于備查資料的移交顯得更重要,一旦散失,就有可能再也無法重新取得確鑿的證明資料,后續(xù)稅務檢查有可能判斷為違規(guī)稅前扣除。 (三)、報送資料給稅局審核或者讓稅局同意,實際上雖然可能在辦理時有點復雜,但是辦理后相對來說,存在一種顯得稅局“默認”的味道,特別是一些項目是經過稅局審核同意后進行扣除,就意味著基本進入了“保險箱”。 (四)、改為自行保管備查后,之后的稅務檢查帶來的不確定因素更多,需要自己的判斷,無形中給納稅人財務人員的壓力更大,對材料的完整性要求更高。 因此,本事務所建議,對于一些資產損失確實難以收集齊全或者說難以收集到足夠清晰證明事實的資料時,還是有必要找中介機構作個鑒定為好,至少可以減少一點稅務風險,一旦發(fā)生稅企爭議時,或許就可以增加證明力。 七、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相關政策依據 (一)、財稅[2009]5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二)、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企業(yè)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zhèn)洳橛嘘P事項的公告》 (四)、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3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網企業(yè)輸電線路部分報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六)、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yè)零售企業(yè)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yè)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yè)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八)、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九)、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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