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律行為概念的緣起與法學方法(二)法理學論文 更新:2006-5-14 閱讀:172論法律行為概念的緣起與法學方法(二)三、法律行為的概念與理性法學派的體系方法法學中出現(xiàn)法律行為這一概念,基本上是理性法學派(Vernuftrecht)的貢獻,它與潘德克頓學派的出現(xiàn)有密切關系。[22]理性法學派通過對各種具體法律行為的抽象得出了這一概念。潘德克頓體系從具體的物權、債權、家庭法和繼承法中抽象出了一般性私法(gesamte Privatrecht),其最重要的特征是確立了一個總則,而總則中最重要的學說是關于法律行為的學說。從法學方法上看,法律行為概念的出現(xiàn)與德國當時的理性法學有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甚至可以說理性法學派法學方法的使用必然會在民法學中形成法律行為這一概念。 理性法學派形成的背景 理性法學派實際上是啟蒙運動在法律領域內(nèi)推進的產(chǎn)物。它的核心觀念和方法與當時德國的啟蒙思想基本一致,不過是將這種更為抽象的思想具體化了而已。 一般認為,就智識方面而言,啟蒙的中心是在自然科學巨大成就的激發(fā)下,尋求知識確定性的努力。如笛卡爾的“我思故我在”、萊布尼茲的把邏輯“當作形而上學的基礎”等。因為啟蒙運動,按照韋伯的說法,實際上是一種對世界所做的“怯魅”(disenchantment /Entzauber)。所謂“魅”,可以理解為一切不能夠被實證的東西,本來經(jīng)受理性檢驗的一切,比如宗教、傳統(tǒng)的價值觀念等。在經(jīng)過理性的過濾后,科學成為唯一有價值的東西。在啟蒙時代,一切現(xiàn)存的事物都必須經(jīng)“理性的法庭”(恩格斯語)的審問,才能夠決定自己存廢的命運。 所以,卡西勒指出,啟蒙精神是一種實證精神、推理精神和分析精神。[23]啟蒙哲學發(fā)展了源自希臘的科學精神。理性作為一種科學形態(tài),邏輯、數(shù)學和物理等是其典型形式,特別是邏輯,它使得人們認識世界的本質(zhì)和科學體系的創(chuàng)立成為可能。啟蒙時期的這種觀念無疑是受了17世紀以來自然科學的影響。自然科學的巨大成就,使自然科學成為人類知識的典范,也使得所謂的“物理學帝國主義”成為可能。而且,思想家產(chǎn)生了一種類似性的聯(lián)想,即在人事和社會生活領域,必然也受抽象而普遍的規(guī)律或法則制約或決定。因此,人們逐漸形成了重視規(guī)律、重視普遍,重視客觀與利益,相信科學與理性,并對人類未來充滿信心的新型世界觀。 自然科學模式深刻地影響了社會科學的方法論。牛頓認為,幾何學精神可以運用到社會科學領域。斯賓諾莎的《倫理學》就是以此風格寫的,所有理論均以“公則”、“命題”、“證明”、“附釋”的形式展開。斯賓諾莎本人即是一位決定論者,他的一個著名命題是:自然中沒有任何偶然的東西,一切事物都受神的本性的必然性所決定。 而且,在理性法學派興起時的十八世紀,哲學已經(jīng)不再主張從先賦理性出發(fā),而是要求理性活生生地運用在經(jīng)驗材料中,得出一般原理。因此,人們求助于牛頓的“哲學思維準則”,而不是笛卡爾的《方法論》。伏爾泰也說:“決不要制造假設;決不要說:讓我們先創(chuàng)造一些原理,然后用這些原理去解釋一切。應該說,讓我們精確地分析事物?!瓫]有數(shù)學的指南或物理學的火炬引路,我們就絕不可能前進一步?!盵24]所以,卡西爾指出,17、18世紀的哲學都追求“體系精神”(esprit systéma tique),但17世紀和18世紀的哲學是有區(qū)別的。17世紀的哲學更偏向于笛卡爾的天賦觀念,采取證明和演繹方法,即從一般的原理、概念和公理出發(fā),推導出關于具體的知識。18世紀的哲學則采取了幾乎相反的路徑。這種觀念在德國啟蒙哲學中也有突出表現(xiàn)。[25] 理性主義法學派的觀念和基本方法 德國啟蒙運動有一個悠久的傳統(tǒng)。[26]完成德國啟蒙理念大眾化的是百科全書式哲學家沃爾夫。啟蒙時代按照自然科學的典范來研究社會科學的傳統(tǒng)在德國也被廣泛接受,斯賓諾莎最終促成了社會科學的數(shù)學化。后來,沃爾夫繼承并推廣了萊布尼茨哲學體系。[27]沃爾夫受到了黑格爾極高的評價,黑格爾高度贊揚他“方法的嚴謹性”,并稱他為“德國的啟蒙老師”,沃爾夫在德國的影響很大,他及其學生組成了一個“沃爾夫?qū)W派”。他的學生在各個領域都致力于推進理性法的方法。如1735年,沃爾夫的學生、德國哲學家亞歷山大。鮑姆加登首次提出要建立一門指導低級認識能力的科學。低級認識能力是指來自于人的感性認識能力,包括感受、想象、虛構以及一切含混的感覺和情感。他沿用希臘哲學家對“可感知的事物”和“可理解的事物”的區(qū)分,指出“可理解的事物”通過高級認識能力把握,是邏輯學的研究,對象:“可感知的事物”則借助于低級認識能力,是“感性學”的研究對象。實際上,萊布尼茲就強調(diào),一般科學(scientia generalis)必須隨著一般性特征(characteristica generalis)才能夠發(fā)展起來。[28] 萊布尼茨-沃爾夫的學說對當時德國社會有深遠的影響。理性法體系雖然是由普芬道夫開創(chuàng)的,但沃爾夫完成了這一體系的理論化。沃爾夫進一步將其推進到法學,建立了幾何學法學方法。“無論是醫(yī)生、法律家、傳教士或外交官,甚至社交界的淑女們,都把‘言必稱沃爾夫’作為時尚?!盵29]在這種思想氛圍中,德國逐漸形成德國的理性法運動(Vernuftrecht)。 沃爾夫等人倡導以幾何學的方法研究法學,找到法律大廈的理論基石。他發(fā)表了九卷著作:“以科學方法探討自然法”(Jus naturae methodo scientifica petrachtatum)。[30]維阿克爾表述了沃爾夫的法學研究風格: 對從定理直至細小的全部自然法命題都做了毫無疏漏的論述,由此,他堅決排除了各種歸納性的和經(jīng)驗性的要素,從而使每一個命題都成為從各種終極性的高級概念出發(fā)、經(jīng)過最為嚴密的推理程序得出的,并進而通過排除得到邏輯結果(logische Schulussfolgerungen),即排除命題中的矛盾之處,使其(體系)具有幾何學證明一樣的嚴密性。[31] 維阿克爾進一步總結到,與以往從權威性的文本中尋求結論的注釋法學方法不同,沃爾夫把建立在最高命題上的各種綜合性的、能夠適應于整個體系的概念作為法學判斷的最后依據(jù),這種方法開創(chuàng)了后來的“構成法學(Konstruktionsjurisprudenz)”、“概念法學”的先河,對潘德克頓法學的產(chǎn)生有決定性的影響,它還提供了普魯士邦法和德國民法典中的基本體系結構。[32]沃爾夫的法學思想實際上是來自當時流行于歐洲科學的“體系性(komopsotorisch)要素”,尤其是伽利略和牛頓的自然科學方法以及經(jīng)由萊布尼茨發(fā)展的幾何學方法。[33] 拉倫茲在《法學方法論》一書中,通過對薩維尼、普赫達(Puchta)、耶林等人使用的法學方法的論述,認為19世紀是概念法學(Begri)。 拉倫茲在《法學方法論》一書中,通過對薩維尼、普赫達(Puchta)、耶林等人使用的法學方法的論述,認為19世紀是概念法學(Begriffsjurisprudenz)的世紀。概念法學源于19世紀的普通法理論。它受歷史法學派的影響,以“潘德克頓法學”為代表,以《學說匯纂》為其理論體系和概念術語的歷史基礎。概念法學的發(fā)端起于潘德克頓法學家普赫達。概念法學的一個重要特征是體系化思想(Systmgedanken)。它是自然法的遺產(chǎn),同時也與德國的費希特、謝林探討的觀念論(Idealismus)哲學有密切關系。體系化思想的觀念是,通過意義的關聯(lián)(Sinnzusammenhang),將多樣性的事物統(tǒng)一在一起,形成一個整體。在對具體材料作分析的基礎上,形成概念有機體。對于法學學科而言,要建立一個概念的金字塔。即有上位概念,也有下位概念,這些概念在內(nèi)涵上有一定的聯(lián)系,在“概念金字塔”的基礎上,普赫塔發(fā)展了“形式概念法學”(fomalen Begriffsjurisprudenz)[34].除普赫塔外,早期的耶林也是一個重要代表。 用自然科學的方法程序發(fā)現(xiàn)統(tǒng)治人類社會的基本規(guī)律,并據(jù)此提出一些直接來自于人性的和理智的、普遍適用的法律規(guī)則,這基本上是法學的任務,也是當時法學的最高理想。在私法領域,最重要的任務是規(guī)制人的行為,把人的行為納入到一個既定的體系之中。就理性法學派的方法而言,法學家要收集社會生活中人的各種行為,在法學中,人的行為以及人自身的知識是法學家的素材,他們研究的方法就在于收集社會中現(xiàn)有的素材,并進行概括和抽象。在現(xiàn)有素材的基礎上,法學家必須創(chuàng)造出一套抽象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則,這樣一套符號體系既有利于增進法學家共同體內(nèi)部的交流,而且也能夠使法學知識區(qū)別于沒有經(jīng)過理論加工的社會知識和常識。唯有如此,法學家的特殊性以及法學學科的獨特性和獨立性才能夠凸顯出來。法學家致力于從人類的行為中發(fā)現(xiàn)一般性的規(guī)律,總結這些規(guī)律,并將之適用于法律規(guī)范中。法學家的認識邏輯是,發(fā)現(xiàn)人類行為的規(guī)律,然后用強制性手段予以規(guī)范。這一過程是一個從社會事實到語言的過程,是從具體到抽象的過程,即從經(jīng)驗到概念的過程。在理性法學中,先有一個總體的理論框架,然后在由這個框架中的一些基礎性概念、原理和規(guī)則推導出其他下位概念和規(guī)則。正如笛卡爾從一個確定的邏輯起點建立一整套哲學體系,從而囊括所有知識一樣,對于概念法學而言,最重要的也是要找到一個根本點,然后從這個根本點,推導出各種具體法律的規(guī)范。而這個元規(guī)則的確定是最為重要,也是最為抽象的。 概念法學認為,適用法律的過程,就是把某個生活事實歸入到某個特殊的概念中的過程。它過高地估計了一般性概念的位階關系形成的邏輯體系對于發(fā)現(xiàn)和理解法律的意義。概念是由一般性的特征組成的,每一個概念都是對其上位階的概念的具體化,如果不斷推進這一過程,就可以找出私法中最一般性的概念,如法律上的“人”、權利、法律行為等。法律行為是民法學中抽象程度最高的幾個概念之一。它是對有法律意義的人的行為的最高抽象,這些行為的整體就是法律行為。它通過意思表示這一關鍵詞,把所有民法中的行為構成了一個統(tǒng)一的整體了。意思表示在形成法律行為這一概念中的意義在于,它把大量的非基于意思表示的行為,如事實行為等排除在法律行為之外,從方面界定了法律行為。理性法學派的法學家對法律形式體系化和抽象化的追求,使得法律行為這一術語可能被創(chuàng)造出來,并且并納入到民法典中。法律行為只是一個抽象的名,是民法中“行為”的最高概念。由此,在民法中,進入法律調(diào)整的行為也是層層遞進的,契約、遺囑、婚姻等是具體的、可被觀察的法律行為。而法律行為作為對各種行為的抽象,只是一個“名”而已。而在法律行為之上,還有更為抽象的概念,如法律中的行為以及人類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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