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追問見義勇為的動機
電影《求求你,表揚我》有了現(xiàn)實版:,57歲的何大媽晨練時落水,82歲的孫老伯跳入池中救人。事后被救大媽打算登門道謝,卻被救人老伯要求找媒體宣傳其救人行為。被救者的女兒發(fā)帖表示強烈不滿(8月1日《京華時報》)。 一個認(rèn)為救人者的要求有些過分,有些傷及自己的隱私權(quán),非要宣傳一下,在別人的傷口上撒鹽,一個認(rèn)為可以通過宣傳教育一下那些在事發(fā)時無動于衷的年輕人—— 雙方的說法都有其道理,但雙方又都不能接受對方的說法。 其實,問題的真正癥結(jié),在于人們怎樣看待與能否接受見義勇為者帶有私欲的動機。見義勇為者覺得自己見義勇為了,可以借此來傳播自己的一些想法,實現(xiàn)一些自己的用意;而被見義勇為者則覺得,“雷鋒做好事不留名”,見義勇為者需要感恩,但是不能夠張揚。結(jié)果,關(guān)于見義勇為能否宣傳就成為了雙方爭議的核心。一方認(rèn)為,如果不宣傳就不能起到教育意義;另一方認(rèn)為,如果宣傳了,就增加了見義勇為的功利性。問題似乎變得越來越復(fù)雜。 事實上,只要人們在看待見義勇為的動機上更寬容一些即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價值觀念,有不同的做事動機,只要他們是在見義勇為,何必非要追問他們的動機,何必非要拿一個較高的標(biāo)準(zhǔn)來要求他們?反正,對于社會來說,見義勇為行為的增多就是一件幸事,至于見義勇為者的動機是什么,只要他不損壞別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允許其多元又何妨?如果,我們把做好事者稱之為當(dāng)代“雷鋒”,那么允許和接受“雷鋒”做好事也留名又有什么大不了呢?相反,榮譽感或者說得難聽點,出名欲會讓這些人具有見義勇為的熱情,難道這不好嗎? 多元的社會,應(yīng)該接受多元的見義勇為,以及多元的見義勇為的動機。其實,動機這個東西本來就是儲存于每個人內(nèi)心,難以由外人來斷定清楚的。所以,我們總是說要“聽其言,觀其行”。只要人們的行為具有正面的社會效果,產(chǎn)生積極的社會效益,何必非要再要求其動機單一到某個程度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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