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在學(xué)的遭遇再一次表明,我們需要一部全國性的專門法律,對見義勇為行為以及見義勇為者進行法律保護。 廣東省珠海市45歲外來務(wù)工人員唐在學(xué)勇抓小偷的事跡受到政府表彰后不久,卻被公司辭退。據(jù)他說,當(dāng)時公司人事主管獲悉其事跡后,責(zé)怪他在上班時間見義勇為是多管閑事,萬一受傷會給公司帶來風(fēng)險,隨后將其辭退。 實際上,唐在學(xué)的遭遇并非獨痛,而是整個社會的“眾痛”。這刺人眼球,也戳中社會善待英雄的法律保障機制那根長期存在的軟肋。諸如評見義勇為稱號只能局限于省內(nèi),諸如有違法前科的義士不能評為見義勇為者,諸如“群體參與”的個人不能評為見義勇為者,等等,各種搪塞理由,爭相展示其奇葩狀。 見義勇為反被單位辭退的,也時有曝光。上海小伙吳福佳曾四度見義勇為,2010年被評為上海市長寧區(qū)見義勇為先進個人,但2011年1月被公司辭退,理由是曠工(因為見義勇為受傷需要醫(yī)療),向單位遞來的請假條交晚了;2013年浙江省溫州市的青年梁某路遇搶劫一名女子手機的歹徒,一番搏斗制服歹徒后,卻被其工作的汽修廠辭退。凡此種種,實屬公開阻斷正氣在我們社會的形成。 作為公民,要使出正義之舉,離不開社會正義的培育土壤。而辭退見義勇為的職工,無疑是往土中加注毒素。公共安全是一條大鏈,每個人就是一個“節(jié)點”。因為有更多的人“路見不平一聲吼”,才能最大限度地阻止不法行為對別人生命財產(chǎn)造成傷害。對每一起見義勇為行為,社會的每一個個體都應(yīng)傾盡所能地正面謳歌,像保護自己眼睛一樣呵護有加。如果僅從小團體或個人利益考量,那么當(dāng)你需要別人伸出正義之手相助時,發(fā)現(xiàn)英雄早就被“辭退回家”,會悔之晚矣。 基于此,我們需要一部全國性的專門法律,對見義勇為行為以及見義勇為者進行法律保護。這樣,見義勇為者才能拿起法律武器向不公平、不正義、不善待的行為說不,而唐在學(xué)們所面臨的尷尬才會得到制度性紓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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