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我國《刑法》第266條的規(guī)定,詐騙罪是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而民事欺詐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通過欺騙或隱瞞等手段,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侵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財產(chǎn)所有權、人身權利或其他權利,從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行為。在典當行為中發(fā)生的民事欺詐行為與詐騙刑事犯罪從表象上看,都是通過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侵害了典當公司及他人的合法權益,但是,二者還是有著本質區(qū)別的。
一、主觀方面的區(qū)別
典當行為中的民事欺詐行為人,其詐騙行為的目的在于引起被欺詐人與自己或第三人進行房產(chǎn)買賣、抵押等民事活動,從而發(fā)生變更和消滅一定的民事法律關系,對于相關的法律后果,行為人是愿意接受和承擔的。而典當行為中的詐騙犯罪嫌疑人在主觀上以必然是以騙取財物為目的,雖然其詐騙行為在客觀上也引起他人作出一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產(chǎn)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詐騙犯罪嫌疑人本人并不愿意接受和承擔相關的法律后果,或者該約定的法律后果根本無法實現(xiàn),亦即沒有承擔約定的民事義務和履行約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誠意。行為人在主觀認識上對危害結果是明知的,其主觀故意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必然的聯(lián)系,這種詐騙行為的結果早在行為人意料期待之中,一旦出現(xiàn)了無法履行約定義務或承擔法律后果的結果,并不出乎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意料。
判定在典當行為中行為的性質是否屬于刑事犯罪,應重點審查行為人在經(jīng)濟活動中是否以騙取財物為目的。一段時間內(nèi)對財物的非法占有也并不當然地構成刑事詐騙犯罪。就特定財物而言,民事欺詐也能達成不法占有的狀態(tài)。關鍵要看行為人的主觀上是以直接將財物騙取到手為目的,還是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而獲得經(jīng)濟利益。如前所述,典當行為中的民事欺詐行為人采取欺詐行為的目的,在于影響對方的意思表示,其不正當利益須從自己對約定的民事義務的履行中間接取得,其對相關法律后果是愿意接受和承擔的。而典當行為中的刑事詐騙犯罪嫌疑人實施詐騙行為的目的,則在于取得財物本身,其非法利益不是通過約定的民事義務來取得,而是由詐騙行為直接取得。由此可知,典當行為中的民事欺詐行為人主觀上所追求的是因欺詐成立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客觀實現(xiàn)。而典當行為中的刑事詐騙犯罪嫌疑人對事先與他人約定的民事義務,從其主觀上看可以完全是虛擬的,也根本無實際履行的誠意。
如何認定典當行為中的行為人具有“騙取財物”的犯罪目的,可以從行為人有無履行抵押合同的實際能力來把握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所謂履行合同的能力,司法實踐中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約定民事法律行為時能夠履行或者可以切實預見并保證履行相關義務的能力。
把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限定在訂立合同這一特定的時間,這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包括現(xiàn)實性和現(xiàn)實可能性兩種情況。所謂現(xiàn)實性,是指合同主體在訂立合同時,就具有實現(xiàn)合同規(guī)定的商品交換能力或支付能力;所謂現(xiàn)實可能性,是指當事人在合同成立時,雖然不具備全面履約的現(xiàn)實能力,但他已具有實際履約的現(xiàn)實可能性,如當事人擁有足可信賴的法律文件、充分可靠資金來源等。需要強調(diào)的是,行為人履約能力不管是以現(xiàn)實性存在或以現(xiàn)實可能性存在,都必須是行為人在訂立合同時就已自身具備的,如果沒有意外原因,是能夠實現(xiàn)所訂合同的。行為人在訂立合同之前具有履約能力,但成立合同時又喪失這種能力或在合同期滿后才能取得這種能力的,都不能視為其有履約的實際能力。
因此,不能單純以行為人在典當行為中使用了欺詐手段實際獲取了借款,到期不能歸還,就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而應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對行為人借款時的履約能力、取得借款的手段、貸款的使用去向、借款無法歸還的原因等方面及相關客觀事實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
二、客觀方面的區(qū)別
典當行為中實施民事欺詐的行為人,一般無需假冒合法身份。而典當行為中的刑事犯罪嫌疑人則出于騙取錢財?shù)哪康?,總是千方百訓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虛假姓名、身份、空白合同書、虛假介紹信和授權委托書等,以騙取對方的信,使行騙得逞。
三、造成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區(qū)別
典當行為中的民事欺詐行為可以形成民事法律關系,且這種法律關系只要得到相對人的認可,當事人之間無爭議,則形成的權利義務仍然有效,法律不予調(diào)整,如果產(chǎn)生爭議,引起訴訟,則由民事欺詐行為人對其欺詐行為產(chǎn)生的后果承擔民事責任,返還財產(chǎn)、賠償損失。
而典當行為中的刑事詐騙犯罪嫌疑人,由于行為人根本無意履行虛假、無效的民事權利義務,有些如假冒權利人身份等則根本無法履行,因此就典當行為中的刑事詐騙行為本身而言,不產(chǎn)生任何法律上的關系?! ?br>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典當行為中,行為人處于騙取財物的故意,其主觀上并不愿意接受和承擔約定的法律后果,或者該約定的法律后果根本無法實現(xiàn),亦即沒有承擔約定的民事義務和履行約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誠意,且行為人在設定典當關系時主觀上明知危害結果必然出現(xiàn),客觀上實施了虛構現(xiàn)實的行為,騙取的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當認定為刑事詐騙。對于在典當行為中主觀上并沒有騙取財物的故意,愿意承擔約定的合同義務和民事法律后果,僅有隱瞞部分事實的作為或不作為而沒有實施虛構事實的行為,因客觀原因造成借款無法歸還的,只能認定為民事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