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精選 一、稅法上的律師分類 1.合伙人律師 是指加入律師事務所,參與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并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律師。 稅法上的合伙人律師的判斷標準:以在司法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為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為準。沒有登記為合伙人,不是稅法上的合伙人律師。 2.雇員律師 是指受聘于律師事務所,非注冊登記為合伙人的專職律師。 3.兼職律師 是指取得律師資格和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不脫離本職工作從事律師職業(yè)的人員,常見的如大學老師兼職律師。 二、不同律師繳納個稅的方式 1.合伙人律師 合伙人律師按照“經(jīng)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5%—35%的稅率。 計稅收入 =[律所收入-稅費-成本]×分配比例-扣除額 合伙人律師的工資不能作為成本扣除, 合伙人律師的辦案成本可以列支, 雇員律師的辦案成本不得重復列支。 舉例: B律師事務所在本年度共收取律師服務費300萬元,繳納稅費10萬元,雇員律師分成130萬元,合伙人辦案成本10萬元;A合伙人律師的分配比例為30%,專項扣除和專項附加扣除5萬元,則A合伙人律師應交個稅:3.25萬元=(45萬元-6萬元-5萬元)×10%-0.15萬元 2.雇員律師 1)雇員律師按照“綜合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3%-45%的稅率。 2)辦案成本 方式一:憑票抵扣 采用憑票抵扣成本的方式,通常需要律師提供相應的發(fā)票憑證。律師的成本通常為:會員費、培訓、差旅、文印、辦公耗材、業(yè)務招待、禮品等費用,這些往往是單筆費用較小、數(shù)量多,取得歸集發(fā)票可能會耗費不少時間和精力。但如果這些費用的金額超過了分成收入的30%,憑票抵扣仍然是不錯的選擇。 當然,律師取得的發(fā)票必須有真實業(yè)務。 舉例:A律師與律所約定分成比例為70%,本年度,律師費收入50萬元,辦案支出15萬元(均可扣除),繳納社保3萬元,專項附加扣除2萬元。則A律師的計稅工資為9萬元=50萬元×70%-15萬元-6萬元-3萬元-2萬元。 若A律師有發(fā)票的辦案支出只有5萬元,則A律師的計稅工資為19萬元=50萬元×70%-5萬元-6萬元-3萬元-2萬元。 方式二:按分成收入的30%扣除 律師無須提供發(fā)票,直接按律師的分成收入的30%扣除成本。但如果律師的辦案費用已在律師事務所里面報銷,則不能再享受30%的比例扣除。 舉例: 假設,A律師與律所約定分成比例為70%,本年度,律師費收入50萬元,A律師繳納社保3萬元,專項附加扣除2萬元。 ①若A律師的辦案支出為15萬元(均可扣除),A律師采取憑票抵扣辦法,則其計稅工資為9萬元=50萬元×70%-15萬元-6萬元-3萬元-2萬元。 ②若A律師有發(fā)票的辦案支出為5萬元(均可扣除),A律師采取憑票抵扣辦法,則其計稅工資為19萬元=50萬元×70%-5萬元-6萬元-3萬元-2萬元。 ③若A律師采取按30%固定比例扣除辦法,則其計稅工資為萬元12.5萬元=50萬元×70%×(1-30%)-6萬元-3萬元-2萬元。 建議: 如果律師依法取得成本發(fā)票占其收入分成的30%以上,可以采取憑票抵扣的辦法;若不超過30%或者不愿花時間精力整理發(fā)票的律師,建議直接采取30%固定比例扣除。 3)交多少個稅 接上例,按30%固定比例扣除 A律師分成35萬元應交納個人所得稅:0.998萬元=12.5萬元×10%-0.252萬元。 若A不是律師或律所其他人員,其取得35萬元工資應交個稅:3.108萬元=35萬元-6萬元-2萬元。 3.兼職律師 簡直律師以收入全額(取得分成收入的為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后的余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 舉例: A兼職律師分成為35萬元,辦案成本為5萬元,其應交個稅:4.308萬元=35萬元×20%-1.69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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