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業(yè)主朋友 ![]() 網(wǎng)絡(luò)配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shè)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shè)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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