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用視聽作品替代原來的“電影和類電作品的分類”,是否意味著在視頻表現(xiàn)領域會形成“泛作品化”?這也是在適用新修改的著作權法面臨的挑戰(zhàn)之一。視聽作品作為作品類型的基礎源于微時長、微制作、微平臺、開放性、互動相視聽資料的出現(xiàn),也源于廣大人民群眾參與視聽片段創(chuàng)作的積極性以及人們廣泛接收新媒體時代的PC端、手機端、互聯(lián)網(wǎng)電視端等收聽收看設備。但任何由固定圖象組成、帶有或不帶伴音、能夠被看到的和聽到的“載體”都屬于視聽作品是否還需要認定作品的原創(chuàng)性呢?泛作品化是否會引發(fā)更多的司法沖突及矛盾呢?這就需要為視聽作品劃定一個“門檻”,即視聽作品應當是人們創(chuàng)作的結果,不能脫離“作品”本身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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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王守山學堂 > 《2 著作權法(版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