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無形資產的定義: 無形資產具有以下特征: (1)由企業(yè)擁有或者控制并能為其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2)不具有實務形態(tài); (3)具有可辨認性。 商譽為什么不屬于無形資產? 答案是它不具有可辨認性。 商譽的英文名是goodwill,寄托了人們對它的美好希冀。 商譽是公司收購價超過被收購企業(yè)公允價值的差額,簡單粗暴理解就是收購溢價。 舉個例子,A企業(yè)價值1億,B公司花了10個億去購買,那多出來的9億就是商譽。 購買方傻嗎?要去溢價收購? 非也非也。 有些資產的價值在會計上是無法計量的。 比如可口可樂這個品牌,值錢嗎?有價值嗎? 當然值錢,當然有價值,但是如何準確計量呢? 怎么能算清楚公司為可口可樂這個極具價值的品牌究竟花了多少錢呢? 可口可樂公司每一次廣告的投放,每一家門店的開設,每一次員工的培訓,或多或少都是在樹立品牌形象,難道要把所有的開銷都算作品牌成本嗎? 又比如快消品公司的渠道,渠道是快消品公司的命脈,但渠道的成本又如何準確計量呢? 可以說銷售員的每一次上門拜訪,每打的一個cold call,每做的一份渠道拓展計劃,都是在構建渠道過程中的花銷,難道要把這些開銷都算作渠道成本嗎? 品牌和渠道的成本早已經在它形成的過程中,無數(shù)次地以費用、成本或者固定資產的形式支出過了。 他們的價值不是一錘子買賣,不是拿出一筆錢就可以立馬獲取的,而是通過企業(yè)日積月累的努力構筑成的。 這些資產的價值在會計上無法計量,平時也無法入賬,只有當企業(yè)被賣掉的時候才能以商譽的形式體現(xiàn)出來。 是不是像很多畫家,生時無人問津,死后揚名天下? 那為什么說商譽不具有可辨認性呢? 來看看可辨認性的定義: 1.能夠從企業(yè)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并能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于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 2.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yè)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 新準則認為滿足兩者之一就符合可辨認性標準。 很顯然,商譽哪一條都不滿足。 首先商譽無法從企業(yè)中分離出來去單獨出售。 商譽是不能脫離企業(yè)而存在的,沒有企業(yè),商譽就是水中月、鏡中花,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反觀其他的無形資產,完全可以脫離公司單獨進行買賣。 比如知識產權,有專利證書,可以單獨買賣; 又比如軟件,有開發(fā)文檔或著作權專利證,可以單獨買賣; 再比如土地使用權,只要買過房子的人都買過。 商譽呢?如何單獨買賣? 是讓可口可樂公司單獨出售自己的品牌價值還是讓快消品公司單獨出售自己的渠道價值? 其次商譽也不來自合同性的權利。 它是企業(yè)內部產生的,是公司的人、財、物在長年累月的努力中積累出來的。 正是因為商譽不具有可辨認性,所以商譽不屬于無形資產。 PS:感覺吳簽積累的“商譽”要計提100%的減值準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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