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如何?①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即所謂的“共債共簽”。表現(xiàn)形式可以是事前共同簽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追認。追認的方式不限于書面形式,實踐中可以通過電話錄音、短信、微信、郵件等方式進行判斷。 ②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③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且債權人不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1064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02如何理解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包括日用品購買、醫(yī)療保健、交通通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費等。 相關鏈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019-7-18) 47、如何界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包括衣食住行、醫(yī)療保健、交通通信、文娛教育及服務等。認定是否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當結合債務金額、舉債次數(shù)、債務用途、家庭收入狀況、消費水平、當?shù)亟洕胶鸵话闵鐣盍晳T等予以綜合判斷。 以下情形可以作為認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考量因素: (1)債務金額明顯超出債務人或者當?shù)仄胀ň用窦彝ト粘OM水平的; (2)債權人明知或者應知債務人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仍出借款項的; (3)債權人明知或者應知債務人已大額負債無法償還,仍繼續(xù)出借款項的。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浙高法〔2009〕297號) 第19條: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項,包括日用品購買、醫(yī)療服務、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費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負債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出借人能夠證明負債所得的財產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的; (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對債務予以追認的。 不屬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負債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于表見代理的規(guī)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援引表見代理規(guī)則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的出借人,應對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承擔證明責任。 表見代理的證明責任,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fā)[2009]40號)第13條的規(guī)定。 03如何理解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債務?①“夫妻共同生活”是指夫妻為履行經濟撫養(yǎng)、生活照顧、精神撫慰義務而進行共同消費或者積累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②“夫妻共同經營”是指夫妻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或者一方授權另一方決定生產經營事項,或者另一方在生產經營中受益的情形。 ③債務用于夫妻一方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用于夫妻一方無償提供擔保,或者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行為不知情且未從生產經營中受益的,可以認定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 相關鏈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019-7-18) 48、如何界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生活”是指夫妻為履行經濟扶養(yǎng)、生活照顧、精神撫慰義務而進行共同消費或者積累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span>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是指夫妻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或者一方授權另一方決定生產經營事項或者夫妻另一方在生產經營中受益的情形。 以下情形可以作為認定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考量因素: (1)舉債期間家庭購置大宗財產或者存在大額開支情形,夫妻雙方無法說明資金來源的; (2)舉債用于夫妻雙方共同從事的生產經營事項的; (3)舉債用于債務人單方從事的生產經營事項,但債務人配偶從生產經營中受益的。 以下情形可以作為認定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考量因素: (1)舉債期間家庭未購置大宗財產或者存在大額開支情形的; (2)債務用于債務人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3)債務用于債務人單方負擔與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無關的活動的,如無償擔保等; (4)債務人配偶對債務人的生產經營行為不知情且未從生產經營中受益的。 04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①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債權人對夫妻雙方共同簽字、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承擔舉證責任; ②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應當提供初步證據(jù)證明;債務人配偶主張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③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所負債務:債務人配偶應當提供初步證據(jù)證明;債權人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承擔舉證責任。 相關鏈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019-7-18) 46、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應當如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舉證責任分配規(guī)則。司法實踐中,在正確適用司法解釋的同時,要強化法院職權探知,合理運用日常經驗法則和邏輯推理,對于債務人配偶和債權人的利益要予以兼顧,避免因錯誤分配舉證責任造成司法裁判不公。 對于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簽字時債務人配偶在場但未作出明確反對意思表示或者債務人配偶事后追認以及通過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認可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此種情形應當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應當提供該債務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初步證據(jù),債務人配偶主張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債務人配偶提供初步證據(jù)證明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債權人主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05婚前一方所負債務如何認定?①婚前一方所負債務,原則上屬于個人債務; ②債權人能夠證明婚前一方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3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06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有哪些?①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②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4條: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