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人同時起訴應收賬款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處理【案情】 工行鋼城支行與誠通公司簽訂有追索權的《國內保理業(yè)務合同》,約定誠通公司將其對中某公司享有的1.5億元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工行鋼城支行。工行鋼城支行已經以《應收賬款保理業(yè)務確認書》的形式將該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了中某公司,中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加蓋了其印章。后工行鋼城支行起訴要求中某公司和誠通公司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分歧】 本案中,關于中某公司和誠通公司應否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由誠通公司償還融資款本息,中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按照讓與擔保的法律構成,向應收賬款的債權人請求歸還的融資本息債權為主債權,讓與的應收賬款債權系為履行還本付息債務而提供的擔保,是從債權。主債務人系應收賬款的債權人,應當對保理融資款本息負有第一順位的償還責任。擔保人為應收賬款的債務人,在應收賬款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理人對應收賬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經登記可以對抗第三人。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先由中某公司償還應收賬款債權,誠通公司在中某公司不能清償?shù)姆秶鷥瘸袚a充責任。有追索權的保理實質上是應收賬款債權人為保理人不能從應收賬款債務人處收回約定的債權而提供的擔保,這一擔保的功能與放棄先訴抗辯權的一般保證相當,這也是有追索權的保理被視為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的原因。基于間接給付的基本法理和一般保證的法律規(guī)定,主債務人系應收賬款的債務人,擔保人為應收賬款的債權人。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讓與擔保無法完全解釋保理合同的法律構成。根據《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系列解讀之五“關于非典型擔保”及“附則”部分重點條文解讀》,讓與擔保的標的物系有形的財產,而保理合同轉讓的標的物系財產性權利,二者并不相同。另外,讓與擔保合同約定的財產僅是形式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債權人并不實際享有該財產所有權,對于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而導致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應認定該約定無效。債權人僅對該擔保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債權人自始至終無法實際享有讓與擔保財產的所有權。而保理人則完全取代了原應收賬款債權人的法律地位,成為新的應收賬款債權人,對應收賬款債權具有完全的所有權,享有合法的要求應收賬款債務人償付到期應收賬款的求償權。 2.間接給付學說更能解釋保理合同的法律構成。根據間接給付學說,債權人應先就新債務請求履行,只有在新債務的請求權行使未果時,才能行使舊債務的請求權。保理人作為應收賬款的新債權人,其應先向債務人主張償還應收賬款。追索權的功能相當于應收賬款債權人為債務人的債務清償能力提供了擔保,保理人在債務人陷于無力償還時才得以向債權人請求追償。保理合同未對保理人行使追索權的順序加以約定,也即未對保證責任的方式作出約定,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應收賬款債權人應承擔放棄先訴抗辯權的一般保證責任。保理人必須先向應收賬款的債務人主張受償,只有在該受償不能的情況下,才能要求應收賬款的債權人承擔放棄先訴抗辯權的一般保證責任。 3.符合保理行業(yè)的實踐做法和權威觀點?!吨袊y行業(yè)保理業(yè)務規(guī)范》第五條規(guī)定,保理融資的第一還款來源為債務人對應收賬款的支付。這是保理行業(yè)的共識和實踐中的普遍做法。有無追索權保理的根本區(qū)別就在于保理人對應收賬款的債權人能否行使追償權,可否要求其返還融資款本息或者回購應收賬款債權。保理合同實際上相當于是借款人即應收賬款債權人履行返還借款義務的擔保手段?!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一書也認為,保理合同符合間接給付的法律構成,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權威觀點。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64號判決書亦持相同觀點。 (作者單位: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qū)人民法院)(王衛(wèi)東 王全勝) (人民法院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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