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合同常見知識點1.聯營合同的概念 聯營合同,是指在聯營各方和平等、互利、自愿、協商的基礎上,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依法訂立的明確相互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議。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聯營合同有法人型聯營合同、合伙型聯營合同和合同型聯營合同三種形式。 2.聯營合同的主要內容及特征 (1)聯營合同是要式合同。 聯營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中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聯營主體、聯營目的、項目、出資內容、損益分配方法、有效期限等。 (2)聯營合同的主體是兩個以上企業(yè)或事業(yè)單位。 聯營合同的主體只能是企業(yè)或事業(yè)單位,而不能是自然人,聯營合同的主體可以是兩個以上企業(yè)單位,也可以是兩個以上企業(yè)與事業(yè)單位,但不能是兩個以上事業(yè)單位。事業(yè)單之間不能訂立聯營合同。 (3)聯營合同的當事人具有共同的經濟目的和經濟目標。 企業(yè)之間、企業(yè)與事業(yè)單位之間聯營,無論是法人型聯營、合伙型聯營還是合同型聯營,聯營合同當事人的目標是一致的,也就是說,聯營各方有著共同的經濟目的和共同的經濟利益。 (4)聯營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在聯營合同中,聯營各方均負有一定的義務,均可分享利益,因此聯營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聯營合同當事人達成協議后,合同即告成立,因此又稱為諾成合同。 3.法人型聯營合同當事人應負哪些違約責任 法人型聯營合同的聯營方負有按合同約定出資的義務。如果聯營方沒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額、方式出資,即構成違約。由此所造成的損失,應該由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4.合同型聯營合同當事人要負哪些違約責任 (l)合同型聯營合同的聯營方無理干涉他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在合同型聯營合同中,聯營各方應當服從統一管理,但任何一方都不得以此為由干涉他方的正常經營活動,否則,即構成違約。違約的聯營方應賠償由此給聯營他方所造成的損失。 (2)合同型聯營合同的當事人不履行協作義務。 在合同型聯營合同中,聯營各方應當相互協作。如果聯營方不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價格等方面的協作,即構成違約。由此給聯營他方造成的損失,應由違約的聯營方承擔賠償貴任。 5.聯營合同與租賃經營合同的區(qū)別是什么 聯營合同是聯營各方對聯營期間各自投入的資產聯合使用,在經營中,其財產權和經營權都未轉移,所得經濟利益或經營虧損,按約定份額共同分配或分擔,或分別分擔。 租賃合同,是出租方按合同規(guī)定,將企業(yè)或一定的標的物(如營業(yè)室、廠房、車間、場地、設備)交付承租方。出租方在約定的期間內,將財產的使用權、管理權轉移給對方,然后按約定向承租人收取定額租金。承租方在承租期間,自主獨立經營,經營收益自得,虧損自負,與出租方無關。但出租方對承租方的經營有監(jiān)督權,如發(fā)現違法經營和違約行為,可按合同約定處理。 簽訂聯營合同應注意的問題通常,訂立聯營合同會存在一些風險,所以,在簽訂合同時應該注意審查以下內容: 1.審查聯營合同的主體資格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聯營合同的主體范圍限定在“企業(yè)之間或者企業(yè)與事業(yè)單位之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聯營解答》)中也規(guī)定:“聯營合同的主體應當是實行獨立核算,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yè)法人和事業(yè)單位法人”,“企業(yè)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未得法人授權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聯營合同,擅自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聯營合同且未得法人追認的,應當確認無效”。因此,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聯營解答》的有關規(guī)定,下列主體具備聯營合同主體資格: (1)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法人。 (2)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組織以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 (3)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如法人授權后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聯營合同或私自以自己的名義簽訂聯營合同后經法人追認也認為有效。 不具備聯營合同主體資格的主要包括: (1)黨政機關和隸屬于黨政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yè)單位、軍事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和各種協會、學會及民主黨派等。 (2)公民個人。 2.審查聯營合同的內容 (1)法人型聯營合同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聯營企業(yè)的名稱、地址;聯營企業(yè)的經濟性質;經營范圍;資本總額;各方出資金額、方式、期限;盈余及虧損分配的比例或標準;組織機構及其權限行使;聯營成員的權利和義務;聯營合同的修改程序。 (2)合伙型聯營合同的主要條款:各方出資金額及出資方式、期限;管理機構的產生和職權;各方承擔責任的比例標準;能否中途退伙及中途退伙的法律責任;合伙經營的范圍;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合伙期限。 (3)協作型聯營合同的主要條款:聯合經營的范圍;聯合經營的目的和宗旨;協調組織機構的設立方式、權限、經費來源;聯營成員的權利、義務;聯營期限;參與或退出聯營的條件及程序;違約責任。 3.審查聯營各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 企業(yè)自愿參加聯營,成為聯營的一方成員,就應當恪守信用,履行聯營的義務。然而,有些聯營企業(yè)在簽訂聯營合同時缺乏誠實信用的合作精神,為了實現各自的私欲而臨時捏合,雖然在形式上聯合了,卻遲遲不履行合同。更有一些企業(yè)名為聯合,實為騙錢,或者趁人之危,迫使對方接受苛刻的條件。因此,為了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在訂立聯營合同時有必要做到以下幾點: (1)嚴格審查聯營方的資格和實際履約能力,包括對方營業(yè)執(zhí)照上標明的注冊資金額,對方現在的經營狀況、商業(yè)信譽等。 (2)對那些實際履約能力不易查清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個體工商戶,可要求對方設置擔保,在實踐中可以采取廠房、機動車輛、生產設備等抵押方式及第三人保證方式。 (3)監(jiān)督聯營事務的操作,如對撥款的用途進行查證監(jiān)督,一有不當立即制止,最大限度減少損失。 4.審查聯營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續(xù) 聯營合同應當訂立書面協議,聯營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盈余分配、風險責任等都應在聯營合同中注明。此外,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聯合組織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聯合經濟組織還須持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能營業(yè)。法人型聯營和合伙型聯營,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即進行經營活動的,聯營合同應確認為無效。 不同類型的聯營企業(yè),所應履行的法定手續(xù)也不同。按《民法通則》和《經濟聯合組織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緊密型聯營組織按照企業(yè)法人登記條例規(guī)定向工商行政部門申請登記,經核準發(fā)給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取得企業(yè)法人資格。半緊密型經濟聯合組織實質上是法人合伙,聯營各方以自己所有或經營管理的財產,按合同規(guī)定負連帶責任。這種聯營沒有組成一個獨立的財產權利,不具備法人條件,按規(guī)定也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企業(yè)登記?!昂怂阈问健币粰谥许氉⒚鳌胺仟毩⒑怂恪?。 對于沒有經營資格和行為能力而騙取工商登記執(zhí)照與他人聯營的,應確認為聯營合同無效。 |
|
來自: 職場孺子牛 > 《合同簽訂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