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一號線的Mickey (一) 銀行信貸業(yè)務中的法律風控邏輯是什么?這個問題的答案要從業(yè)務需求與實際的場景中找起。 以最簡單的銀行借一筆錢給融資人為例,第一步銀行是要尋找到客戶,找到需要錢的那個人,這里就有兩種情況:一是需要錢的客戶主動上門,二是銀行主動去找需要錢的客戶,但無論哪種情況,銀行與客戶都需要以信息為媒介找到彼此。 對于銀行,常見的是去采購信息、通過信息分析鎖定潛在客群,并對客戶的還款能力進行評價,這里需要考慮的法律風控問題便是個人信息保護,信息提供方是否有業(yè)務資質?信息采集范圍是否合法、正當、必要?是否在明示信息處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圍的基礎上獲得信息主體的明示同意?處理的方式是否得當? 對于客戶,銀行會投放廣告讓客戶知曉,這里需要考慮的法律風控問題便是營銷宣傳的真實性、準確性,確認營銷方式的手段是否符合公序良俗,是否會侵擾到別人生活的安寧。 當銀行與客戶真正面對面開始溝通、確立貸款意向時,首先要考慮的是確認客戶身份是不是真實,如果有被冒名的貸款記錄則有義務協(xié)助客戶消除。第二個問題要考慮是否與客戶簽訂預約合同,簽訂的話雙方就有未來訂立合同的義務。此外,客戶配偶的知情與否也是容易在未來引發(fā)還款爭議的關鍵問題,夫妻共債需要共債共簽。 (二) 第二步,銀行要考慮借出去的錢能不能收回,這里銀行有兩種選擇,一種是相信客戶的信用,提供純信用貸款,第二種是要求客戶提供擔保。對于純信用貸款,問題又回到了評價客戶的環(huán)節(jié),法律風控的突出問題在于個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對于提供擔保的貸款,銀行進一步面臨兩項選擇:要求客戶提供資產進行擔保,還是允許客戶疊加他人的信用進行擔保。 對于提供資產、物的擔保,在最常用的場景下,以物是否轉移占有,可以劃分抵押和質押。 在抵押中,銀行需要確認的第一個法律風控問題是哪些資產允許抵押,哪些財產不得抵押,法律風控更關注后者。禁止抵押的財產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禁止市場流通的財產,比如我國的土地所有權,第二類是處分受限制的資產,比如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第三類是法律法規(guī)中進行特殊利益傾斜保護的資產,比如宗教活動場所。在允許抵押的資產中,選擇哪些資產進行抵押,核心考量的是資產公允價值,但進一步需要法律風控所考慮的是資產能不能登記?資產是否能夠快速處置?處置時可否優(yōu)先受償? 常見的抵押物有不動產:如住宅;不動產權利:如建設用地使用權;動產:如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住宅作為抵押物的,需要重點排查是否存在居住權與抵押前住宅已被出租轉移的情況,這將嚴重影響抵押權的實現。以不動產權利抵押的,需要重點了解權利使用金的繳納情況,防范被收回的風險,對于不動產權利上有從物的,應明晰從物只有產生于抵押權設立前的,抵押權的效力才可及于從物,抵押權設立后產生的從物,不能優(yōu)先受償,這將影響抵押權價值的估算。以動產抵押的,需要確認動產擔保對象是否為擔保價款或租金并在交付10日內辦理了登記,答案為是的話,將產生受償順位僅次于留置權的超級優(yōu)先法定擔保權利。對于禁止市場流通與處分受限制的資產,雖然從法律風控的角度并不建議接受其為擔保資產,但在特殊情況下、萬不得已時也可以作為補充擔保手段,如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的公益設施擔保的是購買價款、租金,被查封扣押的資產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 在質押中,除了以交付為標志的動產質押,比較有特色的為財產權利質押,包括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倉單、可轉讓的基金份額、應收賬款等。法律風控的重點仍然圍繞著審查權利上是否存在影響權利設立或是影響未來處置的因素,具有公信力的登記制度是破解難題的一把利器。 一方面,銀行想要宣告權利,那么自然會將資產拿去登記,從登記的實際作用來看,可以分兩種,一種是設立權利的標志,如不動產及不動產權利的抵押,基金份額、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等;第二種是對抗善意第三人,如動產抵押,設立于合同生效。另一方面,正因為登記背后的公信,銀行可以通過查詢登記,在接受擔保資產前確認資產上是否存在瑕疵以調整估值,常見的有不動產的預告登記,抵押財產的限制轉讓登記,已有該類登記的話則處分不動產不發(fā)生物權效力。最后還需記錄準確,登記簿上的要優(yōu)于當事人之間合同約定的,如在涉及最高債權額時,實際登記的債權金額應是以本金連同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在內共同估算出的金額,因此從法律風控的角度,登記金額要大于等于合同約定金額。 在選擇以他人的信用為增信手段時,可以找兩個債務人以上進行債務加入,也可以找兩個保證人以上進行共同保證,但首要問題是考慮保證主體的資格限制,如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便不得成為保證人。在保證方式上,連帶責任保證不需經過對債務人的審判、強制執(zhí)行程序而直接能夠要求連帶保證人承擔責任,因而要優(yōu)于一般保證,但保證在本質上具有從屬性、補充性,因此在承擔責任范圍一致的情況下,更為優(yōu)先的選擇是接受債務加入。 以上均是典型的保障還款安全的手段,在近年的經濟實踐中,產生了許多新興的、非典型的擔保,《民法典》對這些具有擔保功能的手段予以認可。 目前非典型的物的擔保,常見的有保理、所有權保留、讓與擔保。保理最核心的法律風控問題是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根據法律規(guī)定,虛構的應收賬款無法對抗善意的保理人,因此銀行要及時發(fā)出轉讓通知,對應收賬款材料進行必要的核查,獲得債務人對真實性的確認。所有權保留適用于買賣合同的場景,一是要關注所有權保留登記的對抗作用,二是在出賣人取回權、買受人合理贖回時間、價格等方面可進行約定。對于讓與擔保,在至少做到物的變動登記、明確擔保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因涉及外部關系的處理,當前法律理論與相關規(guī)則并未完全清晰,應謹慎適用。 非典型的人的擔保中,常見的為差額補足、流動性支持,性質的判斷完全取決于當事人在文件中的意思表達,法律風控中的最優(yōu)選擇仍是債務加入>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 在選擇了擔保手段后,如果擔保手段的提供方為公司,必須確認公司向銀行提供擔保已經公司決議程序通過,此為公司真實意思表達、合同對公司生效的必要條件。在證明方面,銀行只需做到合理審查即可,在對公司章程、決議文件等進行表面審核的基礎上,對于關聯擔保,需要排除擔保股東表決的情況下獲得出席股東過半數同意,對于上市公司,應對外進行公開披露,披露的內容應與擔保合同范圍相符,金融機構開立保函、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等特殊情況,可豁免決議審查,但應證明該事項在營業(yè)范圍內。 (三) 第三步,銀行與客戶簽合同,合同的呈現形式可分為線上電子版合同與線下紙質版合同,簽署電子合同時,法律風控關注的問題為合同是否可以隨時調查取用,客戶身份是否真實,客戶電子簽名是否可靠有效,雙方在何時以何種方式表明已達成意思一致。 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需要關注所有費用涵蓋在一起計算出的融資利率不得觸及高利放貸。保證方式應約定清晰,未約定或約定不明將被推定為一般保證。保證期間也要約定清晰,未約定或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在合同條款權利義務、責任安排、爭議解決等條款的設置上,應注意格式條款的問題,一類是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限制客戶主要責任的條款無效,第二類是對與客戶有重大利害關系條款未予提示說明,條款將不成為合同內容。 在合同簽訂完至放款前,法律風控仍會強調緊盯客戶狀況,如出現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抽逃資金、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等情形,銀行可行使不安抗辯權。 (四) 第四步,銀行放款后法律風控最關心的是變動,一是物的變動,二是人的變動。 物的變動方面,動產抵押物如果在正常經營活動中被支付價款售賣,取得物品的買受人可以對抗銀行,法律風控因此要求強化對物品及回款的控制。抵押財產在抵押期間也可能被轉讓,雖然抵押權不受影響,但進一步增加了未來處置的不確定性,法律風控因此要求增加以銀行同意為先決條件的程序控制。抵押財產還可能被損毀滅失或被征收,法律風控則要求增加保險,在發(fā)生損毀滅失等風險時銀行應及時通知賠償人進行優(yōu)先受償。客戶提供保證金的,可以允許賬戶金額發(fā)生變動,但前提是銀行要確保對賬戶的實際控制。 人的變動方面,債務人發(fā)生變更,移轉債務需要同時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發(fā)生變更,即銀行轉讓該筆借款債權的,在核查債權能否轉讓及是否存在轉讓限制約定的基礎上,通知債務人和保證人,保證合同中約定禁止轉讓的,還應取得保證人同意。以借新還舊為目的,舊保證人與新保證人不一致的,應要求新保證人聲明對借新還舊的了解,防止新保證人以不知情為由逃脫擔保責任。 (五) 第五步,如果客戶最終沒能按約還款,銀行則有權對物處置、對人追責。 物的處置方面,抵押物因為不在銀行占有之下,應首先與對方協(xié)商處置,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自行處置,如果在約定達成后又因擔保人原因導致無法處置的,所增加的費用由擔保人承擔,在當事人未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才可以去法院申請拍賣、變賣。而在占有型的質押下,處置方式相對靈活,協(xié)商處置不是前置程序,可以通過多種方式拍賣、變賣。在實際處置中,法律風控將十分關注訴訟時效與處置順位,要求銀行在訴訟時效內及時主張權利,而根據順位的規(guī)則:法定擔保>約定擔保,進行了權利公示的>未進行權利公示的,權利公示在先的>權利公示在后的,銀行在接受抵質押物時便應及時登記。此外,部分資產如租賃房屋、股權等還涉及“優(yōu)先購買權”的問題,在處置時,應以合理方式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優(yōu)先購買權人發(fā)送通知。 對人追責方面,首先仍是要在保證期間及訴訟時效內及時主張權利,存在多個保證人的,在發(fā)起訴訟時應一并起訴,否則在部分保證人喪失追償權的情況下,該部分保證人能夠免除保證責任。同理銀行向部分連帶債務人免除責任、抵消債務的情況,其他債務人也在免除范圍內相應免責,法律風控將嚴把免除關。其次,債務人出現影響債權實現的行為,一類是怠于行使債權或其從權利等,法律風控將聚焦于銀行代位權的行使,第二類是放棄債權、放棄擔保、不合理低價轉讓、明顯不合理高價受讓他人財產等,法律風控將聚焦撤銷權的行使。在債務人破產的情況下,銀行應及時申報債權并通知保證人,否則造成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可免除相應責任。如果保證人存在過錯,使得合同無效,法律風控將以過錯為突破點,在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保證人應承擔不能清償部分的1/3,在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保證人應承擔不能清償部分的1/2。 長期堅持提供干貨不易,如文章引起大家共鳴、對大家有幫助,請大家贊并轉發(fā),以支持我們提供更多干貨,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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