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激勵員工發(fā)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不少有限責任公司也實施了對員工的股權激勵政策?;蛘呒钫咧С值膯T工往往能夠成為公司的小股東。但是由于員工畢竟屬于公司的打工人,其未來發(fā)生離職時如果仍然持有公司股權,對公司經營容易產生不利。其實不僅限于離職時,當員工發(fā)生死亡、轉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等情況時,都要考慮上述問題可能給公司經營帶來的各種不確定風險。 公司在員工入股公司之前,有限責任公司就要考慮到持有公司股權的員工如何逐步退出公司經營的問題。下面我們結合業(yè)務操作實踐,談一下如何設計員工股的離職退出方案。 一、以章程或者協議書設立退出機制我們知道,公司章程是公司約束各股東的最高內部制度。在設計員工股的退出機制時,首先要考慮到公司章程的相關規(guī)定。但遺憾的是,很多地方的公司登記機構對于公司章程的設計有較為嚴格的要求,往往不允許當事人對公司章程做過于個性化的設計。在此情況下,當事人要考慮以協議書的形式代替公司章程。該協議書的當事人包括:各股東、公司。 此外,協議書中應當注明公司章程規(guī)定與協議書不一致的,以協議書的約定為準。 二、如何設定退出方式
可以設定的員工股退出情況必須是不符合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條件。例如,發(fā)生員工與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情形時或者員工發(fā)生死亡需要由他人繼承股權份額或者變?yōu)橄拗泼袷滦袨槟芰θ嘶驘o民事行為能力人時等。 上述舉例中的條件發(fā)生后,員工實際已經無法參與到公司重大事項的經營決策,法律對上述情況下的員工退出持股一般是支持的。但是不能以員工違反了某規(guī)章制度,就直接將違反該制度作為員工轉讓公司股權的條件。這種退股條件很容易被視為違法。 2.如何設定股權轉讓價格員工股退出時的轉讓價格要盡可能以公允原則為準。實務中一般以經第三方審計機構審計確定的公司凈資產價值結論作為計算基數,乘以該員工所持股權的比例來最終確定轉讓價格。實踐中也有的當事人以公司上一年度財務報告所確定的股權凈額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3.全體股東和公司完成確認上述股權退出的前提條件及股權轉讓的價格確定方式等均應當由全體股東完成簽字確認并表述一致同意。同時建議公司也在上述協議書上完成公司角度的程序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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