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元豐年間,大宋與西夏在陜西永樂城爆發(fā)戰(zhàn)爭,結果宋人新筑的永樂城被雨水浸塌,城破,宋師大敗。 這次用兵失利,讓宋神宗大怒,“內(nèi)批出令斬一漕官”,御筆批示將一名路轉運使斬了。 次日,尚書右仆射兼中書侍郎(宰相)蔡確奏事,神宗問他:“昨日批出斬某人,今已行否?” 蔡確說:“不可斬,方欲奏知?!?/p> 神宗說:“此人何疑?” 蔡確說:“祖宗以來,未嘗殺士人,臣等不欲自陛下始?!?/p> 神宗沉吟良久,又說:“可與刺面配遠惡處?!?/p> 這時,門下侍郎(副宰相)章惇站出來說:“如此即不若殺之?!?/p> 神宗問道:“何故?” 章惇說:“士可殺不可辱?!?/p> 神宗聲色俱厲地說:“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 章惇不客氣地頂了一句:“如此快意事,不做得也好。” “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這并不是宋神宗一個人的牢騷,其實是宋朝君主處處受掣肘的常態(tài)。今天許多人以為皇帝一定是口含天憲、出口為敕,但這一想象并不合宋朝史實。我仔細考究過宋代君主所受到的種種約束,其完備性可謂為歷代所不及,既有其他王朝共有的一般性約束,也有其他王朝所無的特別約束。 兩宋三百余年,從未誕生過一個獨裁的君主,倒是著名的權相出現(xiàn)了一大串,我們可以列出一個長名單:王安石、蔡京、秦檜、韓侂胄、史彌遠、賈似道,等等。宋代可能沒有很好地解決權相專制的問題,但君權則是受到了有效限制。 我將宋朝君主所受到的約束歸納為十項。下面我們一一考察。 天·誓約·道理 首先讓我們從古代帝王心目中最不可褻瀆的神秘力量——“天”說起。 在秦始皇建立帝制之后,皇帝是至高無上的,漢代時董仲舒提出“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 ,才在皇權之上設置了一個更高位階的“天道”,將“絕對皇權”改造成“相對皇權”?,F(xiàn)在受過理性啟蒙的人們似乎難以想象古人對于天的敬畏,但對于古人來說,他們確實相信上天有一雙眼睛盯著人間,并通過災異向失德的統(tǒng)治者提出警告。 元豐八年(1085),神宗皇帝駕崩,太皇太后垂簾聽政,呂公著這么告訴太皇太后:“天雖高遠,日監(jiān)在下,人君動息,天必應之。若修己以德,待人以誠,謙遜靜愨,慈孝忠厚,則天必降福,享國永年,災害不生,禍亂不作;若慢神虐民,不畏天命,則或遲或速,殃咎必至?!?nbsp; 對天的敬畏,也確實在一定程度上約束了宋朝君主的行為,如咸平六年(1003),“有星孛于井(宿)、鬼(宿),大如杯,色青白,光芒四尺余”,這一反常的天象讓宋真宗誠惶誠恐,對宰相說,“朕德薄,致茲謫見,大懼災及吾民,密邇誕辰,宜罷稱觴之會,以答天譴?!?生日Party都不敢舉行了。 而熙寧二年(1069),當宰相富弼聽聞有人在宋神宗面前“言災異皆天數(shù),非關人事得失所致者”,感到非常憂慮:“人君所畏惟天,若不畏天,何事不可為者?此必奸人欲進邪說,以搖上心,使輔弼諫爭之臣無所施其力,是治亂之機,不可以不速救。”立即“上書數(shù)千言,力論之”。從科學理性的角度來看,那位跟神宗說“災異非關人事得失”的臣僚似乎很有道理;但從政治邏輯的角度來說,富弼的憂慮無疑更具智慧:君主敬天,才不敢一意孤行;若出于祛魅,將君主對天的敬畏消解掉,只會有利于皇權專制主義的生成。 后來神宗暫罷新法,很大程度上也是出于對天的敬畏。我們知道,熙寧變法過程中出現(xiàn)了一些問題,熙寧六年七月至七年三月,又遇上了大旱災,“東北流民,每風沙霾曀,扶攜塞道,羸瘠愁苦,身無完衣。并城民買麻糝麥麩,合米為糜,或茹木實草根,至身被鎖械,而負瓦楬木,賣以償官,累累不絕”。 有一個叫做鄭俠的小官,不忍看流民流離失所,繪成《流民圖》,上書宋神宗,請求罷去新法,并說:“如陛下行臣之言,十日不雨,即乞斬臣宣德門外,以正欺君之罪”。神宗皇帝“反復觀圖,長吁數(shù)四,袖以入,是夕,寢不能寐”。翌日,詔令“青苗、免役權息追呼,方田、保甲并罷,凡十有八事。民間歡叫相賀”;“越三日,大雨,遠近沾洽”。 顯然,天作為節(jié)制人間君權的超驗之維,在宋代政治運行過程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當然,這種來自于天的約束非宋朝所獨有,不過接下來我們要說的另一道約束君主的超驗之維,則是宋代獨有的,那就是“誓約”。誓約為宋太祖所立,每一任嗣君即位之初,都必須恭讀這份誓約。對誓約一事記述最詳者,為署名陸游的《避暑漫抄》: 藝祖(即宋太祖)受命之三年,密鐫一碑,立于太廟寢殿之夾室,謂之誓碑。用銷金黃幔蔽之,門鑰封閉甚嚴。因敕有司,自后時享及新天子即位,謁廟禮畢,奏請恭讀誓詞。是年秋享,禮官奏請如敕,上詣室前,再拜升階,獨小黃門不識字者一人從,余皆遠立庭中。黃門驗封啟鑰,先入焚香、明燭、揭幔,亟走出階下,不敢仰視。上至碑前,再拜,跪瞻默誦訖,復再拜而出,群臣及近侍皆不知所誓何事。 自后列圣相承,皆踵故事,歲時伏謁,恭讀如儀,不敢漏泄。雖腹心大臣如趙韓王、王魏公、韓魏公、富鄭公、王荊公、文潞公、司馬溫公、呂許公、(呂)申公,皆天下重望,累朝最所倚任,亦不知也。 靖康之變,犬戎入廟,悉取禮樂祭祀諸法物而去,門皆洞開,人得縱觀。碑止高七八尺,闊四尺余,誓詞三行。一云:“柴氏子孫有罪不得加刑,縱犯謀逆,止于獄中賜盡,不得市曹刑戮,亦不得連坐支屬?!币辉疲骸安坏脷⑹看蠓蚣吧蠒允氯恕!币辉疲骸白訉O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span> 靖康末年,徽宗、欽宗兩帝被金人所擄,有一位叫做曹勛的官員隨徽宗北狩,未久他有了一個機會逃歸南方,臨行前,徽宗向他囑托國事:“歸可奏上(指宋高宗),藝祖有約,藏于太廟,誓不誅大臣、言官,違者不祥。故七祖相襲,未嘗輒易?!?nbsp; 我們應該怎么理解這份誓約呢?你可以說它是太祖的遺詔,但更準確地說,這其實是宋皇室與上天之間的立約,趙宋的君主如果違背誓約,則“天必殛之”。在天受到人間敬畏的時代,這樣的“誓約”具有比一般的遺詔更大的約束力。從歷史事實來看,兩宋三百多年,皇帝也確實不敢違背這份誓約。 只有宋高宗破過例、開過殺戒,于建炎元年(1127)殺了“伏闕上書,力詆和議”的太學生陳東、布衣歐陽澈。這可能因為當時處于戰(zhàn)時狀態(tài);而且,在靖康之變中倉促登基的趙構本人,不可能知道有這么一塊藏于太廟夾室的誓碑,也未親歷“恭讀誓詞”的莊重儀式,即使聽曹勛轉述過“誓不誅大臣言官”的太祖遺訓,畢竟跟對著誓碑立毒誓的感受不一樣。 不管怎樣說,趙構殺上書言事之人,無疑背叛了太祖立下的誓約,不必替他辯護。數(shù)年后,他本人也不得不為誅殺陳東與歐陽澈之舉表示悔罪:“朕初即位,昧于治體,聽用非人,至今痛恨。贈官推恩,猶未足以稱朕悔過之意,可更贈官賜田。雖然,死者不可復生,追痛無已?!?nbsp; 如果我們對比其他王朝,不管是漢唐,還是明清,都有許多士大夫因為言論罪而受戮,就會相信宋朝君主跟上天的這項立約是多么的難能可貴。 在宋朝,還有一道對君主的約束也具有超驗的性質(zhì),那便是“道理”。其淵源也是來自宋太祖:“太祖皇帝嘗問趙普曰:天下何物最大?普熟思未答間。再問如前,普對曰:道理最大。上屢稱善?!?開國皇帝認同“道理最大”,即意味著承認權力不是最大、皇權不是最大,皇權之上,還有“道理”。君主雖號為至尊,但在“道理”之前不能不低頭:“天下惟道理最大,故有以萬乘之尊而屈于匹夫之一言” 。 從“道理”二字,宋朝理學家姚勉推演出一個完整的“道統(tǒng)譜系”:“天開我朝,道統(tǒng)復續(xù)。藝祖皇帝問趙普曰:'天下何物最大?’普對曰:'道理最大?!搜砸涣ⅲ瑲飧蓄悘?;五星聚奎,異人間出:有濂溪周惇頤倡其始,有河南程顥程頤衍其流,有關西張載翼其派;南渡以來,有朱熹以推廣之,有張栻以講明之。于是天下之士亦略聞古圣人之所謂道矣。” “道理”被闡釋為“道統(tǒng)”,具有超驗的永恒價值,由士大夫發(fā)現(xiàn)并闡發(fā)出來。 另一位理學家真德秀則將“道理”闡釋為“公議”:“臣聞天下有不可泯沒之理,根本于人心、萬世猶一日者,公議是也。自有天地以來,雖甚無道之世,破裂天常、隳壞人紀、敢為而弗顧者,能使公議不行于天下,不能使公議不存于人心。善乎先正劉安世之論曰:公議即天道也。” 不管將“道理”解釋成道統(tǒng),還是公議,它都高于君權,并且其闡釋權不歸君主,而歸士大夫。 祖宗法·條貫·國是 如果說,作為道統(tǒng)之所系的“道理”有點類似于“自然法”的概念,那么宋人念茲在茲的“祖宗法”,則類似于“習慣法”的概念。 宋明兩代最重祖宗法。宋朝每有新君登基,都要強調(diào)一遍對“祖宗成規(guī)”的忠誠:太宗即皇帝位,申明他將“恭稟遺訓,仰承法度,不敢逾違”;真宗即位,亦稱“先朝庶政,盡有成規(guī),務在遵行,不敢失墜”;仁宗即位,誠惶誠恐說“凡百機務,盡有成規(guī),謹當奉行,不敢失墜”;英宗即位,還是重申“悉有成規(guī),惟謹奉行”;神宗即位,也是謙稱“雖寡德之未類,敢舊章之或隳”…… 不過,宋明二朝祖宗法的形成機制又有很大差別,明朝的祖宗法是由開國皇帝朱元璋親手訂立、頒行的成文法,要求子孫永世遵守:“今令翰林編輯成書,禮部刊印以傳永久。凡我子孫,欽承朕命,無作聰明,亂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非但不負朕垂法之意,而天地、祖宗亦將孚佑于無窮矣!” 宋代的祖宗法,卻不是哪一個皇帝制定的,而是由一系列先帝故事、習慣、慣例、故典所組成。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這些故典與慣例的整理,通常都是由士大夫群體來完成,士大夫在篩選、闡釋祖宗法的過程中,毫無疑問融入了儒家的治理理想,因而,宋朝的祖宗法甚至不能說是哪一位趙宋皇帝本人的意思,而是士大夫集體塑造出來、經(jīng)過漫長時間形成的非成文憲法性慣例。 祖宗法旨在約束君主行為、確立政治運行原則,這一點跟規(guī)范士民行為的一般性法律有著本質(zhì)性的差異。當現(xiàn)任君主做出不符合儒家理想的行為時,士大夫集團往往就會搬出祖宗法,令君主不得不作出讓步。宋真宗曾經(jīng)想給他寵信的內(nèi)侍劉承規(guī)討個節(jié)度使的名銜,宰相王旦即以“陛下所守者,祖宗典故,典故所無,不可聽也”為由,斷然拒絕了真宗皇帝的要求。 在非成文的憲法性慣例之外,宋朝當然也有規(guī)范皇室行為的成文法,叫做“條貫”。 開國之初,宋太祖已意識到條貫乃是預防后世君主肆意妄為的妙法:“太祖即位,嘗令后苑作造熏籠。數(shù)日不至,太祖責怒。左右對'以事下尚書省、尚書省下本部、本部下本曹、本曹下本局,覆奏,又得旨,復依,方下制造,乃進御。以經(jīng)歷諸處,行遣至速須數(shù)日’。太祖怒曰:'誰做這般條貫來約束我?’左右曰:'可問宰相?!显唬?呼趙學究來!’趙相既至。上曰:'我在民間時,用數(shù)十錢可買一熏籠;今為天子,乃數(shù)日不得。何也?’普曰:'此是自來條貫,蓋不為陛下設,乃為陛下子孫設,使后代子孫若非理制造奢侈之物、破壞錢物,以經(jīng)諸處行遣,須有臺諫理會。此條貫深意也。’太祖大喜,曰:'此條貫極妙!若無熏籠是甚小事也?!?nbsp; 按照宋朝的條貫,內(nèi)廷要增添幾只取暖用的“熏籠”,需經(jīng)過繁復的程序,層層審批,走完這些程序,最快也得幾個工作日。其間如果臺諫覺得不妥,還可以駁退回去。宋太祖草莽出身,對這樣的條貫開始時很不耐煩,但經(jīng)過宰相趙普的解釋,太祖就明白過來了,廟堂不比民間,民間可以用數(shù)十錢買一熏籠,皇室的用度取之民脂民膏,當然需有條貫約束,否則后世君主揮霍無度,豈不后患無窮? 從實際的情況來看,這一條貫對于宋朝君主是有約束力的,如宋仁宗“好食糟淮白魚”,然而按“祖宗舊制,不得取食味于四方”,所以“無從可致”,一直過不了吃一頓糟淮白魚的嘴癮。后來,還是宰相呂夷簡家中有糟淮白魚,呂夫人便給皇后送了兩筐魚。又如宋代的內(nèi)廷嬪妃,例分五等,各有俸錢,皇帝不能隨便給寵愛的嬪妃升工資,曾有幾名妃子纏著宋仁宗“請降御筆進官”,皇帝答應了,“取彩箋書某宮某氏特轉某官”,至給俸日,這幾名妃子“各出御筆乞增祿”,但有司以不合條貫為由,“悉退回”,眾妃只好找皇帝投訴,將御筆彩箋撕掉,說:“元來使不得?!比首凇暗Χ仓?。 除了不成文的憲法性慣例(祖宗法)、成文的普通法(條貫),宋朝還有一項特定時期內(nèi)施行的機制——“國是”,也對君主構成了約束。 所謂“國是”,是指君主與士大夫集團共同商定、制訂的“基本國策”。北宋前期崇尚“異論相攪”,“異論相攪”有好處,眾人均能各抒己見,暢所欲言;但也有壞處——莫衷一是,爭吵不休。熙寧年間,朝廷為順利推行新法,變“異論相攪”為“共定國是”,“國是”確立下來之后,皇帝與廷臣都共同遵守,不可再爭執(zhí)不下,用南宋初宰相李綱告訴高宗的話來說,“古語有之云:'愿與諸君共定國是’。夫國是定,然后設施注措以次推行,上有素定之謀,下無趨向之惑,天下事不難舉也?!?nbsp; “國是”非君主一人決定,而必須與執(zhí)政大臣協(xié)商,達成君臣共識;而且,“國是”對君主與大臣均有約束力,皇帝想單獨更改“國是”,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大臣則可以借“國是”掣肘皇權。元豐五年(1082),宋神宗有意兼用變法派與保守派,“欲取新舊人兩用之”,說“御史大夫非司馬光不可”。但宰相蔡確不同意,理由就是“國是方定” ,若起用保守派領袖司馬光,恐怕會動搖變法的“國是”。神宗還能怎樣?只好放棄司馬光。 “國是”的概念在北宋神宗朝形成之后,一直貫穿至南宋時期,如南宋秦檜執(zhí)政期間,“和議”便是國是。 經(jīng)筵·史官·公議 前面我們提到的司馬光,當過史館檢討、翰林侍讀學士,這兩個職務又代表了另外兩項約束君主的機制:史官制度與經(jīng)筵制度。 經(jīng)筵是一項特殊的教育制度,以帝王為教化的對象,旨在通過講筵,讓帝王了解和吸取歷代興亡的教訓、熟悉和接受儒家的經(jīng)義。但經(jīng)筵不僅僅是御前教育,從更深層次看,經(jīng)筵乃是一項精妙的政治制度,目的在于用儒家義理馴化皇權,用儒家的話來說,這叫做“格君心之非”,“君德成就責經(jīng)筵” 。 宋朝是經(jīng)筵制度發(fā)展成熟的時期,國家設立了專門的機構(講筵所)和經(jīng)筵官(翰林侍讀、侍講),訂立了經(jīng)筵的法規(guī)(《講筵式》),有固定的講筵時間(每年二月至端午、八月至冬至,通常為隔日一講)、講筵場所(北宋為邇英閣,南渡后一般稱講筵閣)與講筵科目(講經(jīng)與講史)。宋朝君主不管是有為之君(如神宗、孝宗),還是庸常之君(如真宗、英宗),都比較溫良,這跟經(jīng)筵的教化是分不開的。 傳統(tǒng)的史官制度也是讓君主心存顧忌的力量。呂公著曾告誡宋神宗:“人君一言一動,史官必書。若身有失德,不惟民受其害,載之史策,將為萬代譏笑!故當夙興夜寐,以自修為念。以義制事,以禮制心,雖小善不可不行,在小惡不可不去?!?因此,如果君主在乎身后的歷史聲名,行事就不能不有所顧忌:“宋太祖一日罷朝,俯首不言者。久之。內(nèi)侍王繼恩問其故,上曰:'早來前殿指揮一事,偶有誤失,史官必書之,我所以不樂也?!?nbsp; 當然,要讓君主對歷史心存敬畏,史官的獨立性非常重要。在宋朝,保持史官的獨立性是士大夫的一項共識。北宋人劉燾在太學讀書時,閱讀《史記》,看到書中有“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之句,便跟同窗夸口說:“明日考試,我必用此句?!钡诙焯珜W考試,出的策論題是“論《神宗實錄》”,與軍事毫無半點關系。但這難不倒劉燾,他答道:“秉筆權,猶將也,雖君命有所不受?!苯Y果他的策論獲得第一名的評分。這里值得注意的不是劉燾的急智,而是宋人關于歷史書寫的認識:史官具有獨立的“秉筆權”,不受君命所左右。 按宋朝慣例,君主與大臣議事的任何場合,都需要有史官在場。這跟現(xiàn)代政治中的電視直播有著類似的功能,都是政治透明度的體現(xiàn),只不過一個是即時公開,一個是留給歷史與后人。宋哲宗時,“大臣上殿,有乞屏左右及史官者”,即這個大臣想跟皇帝秘密商議事情,要摒退左右與史官。但起居舍人(史官)呂陶堅決抵制,他說,“君臣議事,屏左右已不可,況史官乎?大臣奏事而史官不得聞,是所言私也?!闭茏谧詈笾缓孟略t,確立了今后議事時史官必須與聞的原則。 上面我們還提到真德秀推崇的公議。真氏對公議有進一步闡發(fā):“公議,天道也。侂胄違之,則違天矣。天其可違乎?故善為國者,畏公議如畏天,則人悅之,天助之?!?公議當然也是一道束縛君主的繩索。歷代王朝中,宋代可以說是最尊重公議的朝代,宋人自己認為,“本朝治天下,尚法令、議論。”如果君主行事不合法度與公論,往往會受群臣抗議。 宋寧宗初即位,出現(xiàn)了專斷的苗頭:“進退宰執(zhí),移易臺諫,甚者方驟進而忽退之,皆出于陛下之獨斷,而大臣不與謀,給舍不及議?!碑敃r朱熹為經(jīng)筵講官,不客氣地告誡皇帝:“正使實出于陛下之獨斷,而其事悉當于理,亦非為治之體,以啟將來之弊。況中外傳聞,無不疑惑,皆謂左右或竊其柄,而其所行又未能盡允于公議乎!” 在宋人看來,君主不可專斷,即使君主作出的裁斷是正確的、“悉當于理”,這樣做“亦非為治之體”;為治之本乃是服從朝廷的公議。 至此,我們已介紹了九項約束君主的機制:天、誓約、道理、祖宗法、條貫、國是、經(jīng)筵、史官、公議。其中,“不得殺士大夫及上書言事人”的誓約、“天下惟道理最大”的君臣共識、“共定國是”的機制,都是宋代獨有;其他幾項雖非宋朝獨有,卻以宋制最為發(fā)達。 政體結構 我們馬上要說到的第十道約束,對君權構成了最為有力的掣肘,這便是宋朝強大的士大夫集團,或者說,是宋朝特別的政體構造。 在宋朝,“與士大夫共治天下”是君臣的共識,士大夫成為治理國家的主體,而不是君王的工具。歷代王朝當中,宋朝的政體可以說是最為純粹的士大夫政體。盡管君主具有最尊崇的地位,最高的裁決權,又是百官的權力源,但按宋人的理想,君主的最佳狀態(tài)是作為主權的象征、道德的楷模、禮儀的代表,并不需要具體執(zhí)政;國家的治理權由一個可以問責、更替、士大夫組成的政府執(zhí)掌。用現(xiàn)代政治學概念來說,這叫做“虛君共和”;用宋人自己的話來說,叫做“權歸人主,政出中書” 。 在這樣一種由士大夫主導的政體中,專斷的君權是難以展開的。如果君主意欲攬權,馬上就會遭受士大夫集團的強烈抗議:“今百司各得守其職,而陛下奈何侵之乎?”“天子而侵宰相之權,則公道已矣!” 為了說明具體政治過程中政體結構對于君權的約束與掣肘,我們不妨來看看元豐改制之后一道詔敕(即俗稱的“圣旨”)的出臺流程。你要是以為宋朝的皇帝喝一聲“擬旨”,然后口授一道圣旨,圣旨馬上就成為效力至高無上的法律,那肯定是被古裝電視劇誤導了。實際上,宋朝君主的詔敕,從草擬到生效,需要經(jīng)過非常嚴密的程序。 詔敕當然是以君主的口吻書寫,以君主的名義發(fā)布,君主當然可以直接授意擬旨,但更常見的情況是,宰相機構先將意見寫成札子(這個意見往往要經(jīng)廷臣合議),進呈皇帝,獲認可,再授意起草詔敕。不管旨意來自皇帝本人,還是出自宰相機構,都歸中書省的中書舍人起草(大除拜的內(nèi)制則由翰林學士起草),并不是說皇帝指定哪一個親信太監(jiān)大筆一揮就能夠變成一道圣旨。 宋代中書舍人的職責有二,一為“制詞”,即根據(jù)君主或宰相的旨意起草詔敕,這個旨意宋人稱為“詞頭”,中書舍人有一項特權:如果他覺得詞頭不合法度,可以拒絕草詔,這叫做“封還詞頭”,是宋朝法律明確賦予中書舍人的權力:“事有失當及除授非其人,則論奏封還詞頭” 。宋仁宗朝時,蔡襄當知制誥,“每除授非當職,輒封還之;帝遇之益厚” 。 如果中書舍人認為詞頭并無什么失當,或者他懶得多事,總之將詔敕起草好了,也寫得很漂亮,便可以進呈皇帝“御畫”(認可),形成“錄黃”(因其以黃紙抄寫)行下。草擬的程序至此結束。 但錄黃的行下也要走復雜程序:“授門下省,令宣之,侍郎奉之,舍人行之?!?即由中書令、中書侍郎、中書舍人依次在錄黃上簽名(不過宋代通常不置中書令,例由尚書右仆射兼中書侍郎行使相權,宣奉詔書),這叫做“宣奉行”,然后才付門下省。宋代中書舍人的第二個職責,就是“宣行”錄黃:“授所宣奉詔旨而行之” 。 由于草詔的中書舍人與宣行的中書舍人未必是同一個人(因為中書舍人是輪值的),如果宣行的中書舍人認為詔敕不當,他有權拒絕“宣行”,即拒絕在錄黃上簽名,實際上就是駁回詔敕。元祐元年(1086)七月,時任中書舍人的蘇軾就駁回了一道計劃“給散青苗錢斛”的錄黃:“所有上件錄黃,臣未敢書名行下”,因為蘇軾堅持認為,自熙寧變法以來,發(fā)放青苗錢貸款已演變成一項惡法,“二十年間,因欠青苗至賣田宅雇妻女投水自縊者,不可勝數(shù),朝廷忍復行之歟”? 如果負責宣行的中書舍人并無異議,便可在錄黃上簽名,表示通過,這叫做“書行”,然后發(fā)至門下省審核。 門下省的審核程序為:“若制詔、宣誥下與奏鈔、斷案上,則給事中讀之,侍郎省之,侍中審之。” 即由給事中、門下侍郎、侍中依次審讀、簽字(不過宋代通常也不置侍中,例由尚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行使相權,審讀詔書),實際上負責審核錄黃的就是給事中。給事中如果認為詔敕不當,也有權力封駁。宋代給事中封駁詔敕的權力也是法定的:“若政令有失當、除授非其人,則論奏而駁正之?!?即將錄黃駁回去,不予通過。 我們舉個例子:南宋初,有個叫做王繼先的御醫(yī),因為治好了高宗之病,高宗想封他為“武功大夫”,旨下,被給事中富直柔封駁,因為這種破例的人事任命不合宋代的“伎術官法”。高宗說,“這是特例,繼先診視之功實非他人比,可特令書讀行下,仍諭以朕意?!备恢比岵磺粨?,再次封駁。最后高宗不得不“屈意從之,所有已降指揮可更不施行”。 給事中若是對錄黃沒啥意見,則簽署下自己名字,表示審核通過,這叫做“書讀”。按照程序,給事中審讀通過之后,宰相(尚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方得簽名。若宰相在給事中“書讀”之前先署了名,則為違制。元豐五年(1082),門下省吏人將奏鈔先送門下侍郎王珪簽署,再送給事中審核,給事中舒亶馬上提出抗議,認為此事“自非執(zhí)政大臣(暗指王珪)怙權擅事、輕蔑朝廷,即是吏史憑附大臣,沮壞法令”。神宗皇帝只好下詔將承辦此事的吏人“送門下省別加重罰”。 顯然,中書舍人不“書行”、給事中不“書讀”,都對皇帝的圣旨構成了合法的封駁:“凡事合經(jīng)給事中書讀并中書舍人書行者,書畢即備錄、錄黃過尚書省給札施行。如不可行,即不書而執(zhí)奏,謂之繳駁?!?nbsp; 一道詔敕經(jīng)過中書舍人“書行”與給事中的“書讀”之后,才可以付尚書省執(zhí)行,接受詔敕的尚書省長官也需要在敕尾簽字(由于宋代不置尚書令,以尚書左右仆射為尚書省長官,所以尚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尚書右仆射兼中書侍郎需要再簽一次名)。三省長官的簽名,體現(xiàn)的是宰相對于詔敕的副署權。以君主名義詔告天下的所有敕命,都需由宰相副署、且以政府為出敕機關頒發(fā)下去,“非經(jīng)二府(指三省與樞密院)者,不得施行” ,換言之,沒有宰相副署的皇帝敕命,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宰相副署,既體現(xiàn)了君權的受限、相權的行使,同時也表示詔敕出自宰相,宰相對它負責:“(詔敕)雖有不當,天下亦皆曉然,知其謬出于某人,而人主不至獨任其責” 。因為君主是不能負責任的,只能由副署的宰相負責。也所以,君主不可以直接發(fā)布詔敕、指揮政府,富弼曾警告宋神宗:“內(nèi)外事多陛下親批,事事皆中,亦非為君之道;況事有不中;咎將誰執(zhí)?” 說到這里,我們要澄清一個誤解——許多人可能都會習慣地認為,圣旨必定是皇帝所發(fā),但其實,宋朝的詔敕雖名為“圣旨”,通常卻不是皇帝發(fā)出的,而是宰相機構發(fā)出的;法理上,發(fā)布詔敕的合法機構是宰相,而非君主本人。 如果詔敕頒布生效之后又發(fā)現(xiàn)有失當之處呢,該怎么辦?莫急,宋朝還設有一道關卡——臺諫。臺諫擁有論列政令得失、審查詔敕乃至追改詔敕的法定權力:但凡“詔令不允、官曹涉私、措置失宜、刑賞逾制、誅求無節(jié)、冤濫未伸,并仰諫官奏論,憲臣彈舉” 。仁宗皇帝便見識過臺諫的厲害:“臺諫官見(詔敕)有未便,但言來,不憚追改也”。 現(xiàn)在,我們可以總結出宋代一道詔敕的出臺程序了:皇帝授意詞頭—中書舍人起草(此時中書舍人有權封還詞頭)—錄黃行下—中書舍人宣行(此時中書舍人有權繳駁錄黃)—給事中審核(此時給事中也有權封駁)—宰相副署(宰相若不副署,則詔敕無法律效力)—臺諫追改詔敕。在整個流程中,各個環(huán)節(jié)都對君主的權力構成制度性的監(jiān)督與制衡。 宋代之后,元明清三朝,如此精密、繁復的詔敕出臺程序不復再有;對于君主的重重束縛,也被一一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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