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人問: “自己沒時間打官司,又不懂法律 除了律師還可以找誰幫忙?” 今天,我們來講一講 “訴訟代理人” 代理人可分為兩類: 第一類是法定代理,直接由法律依據(jù)一定的社會關系的存在而確定。另外,法定代理還有一種特殊情況: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即指定法定代理。 今日重點,委托代理 有三類人可以被委托作為訴訟代理人: 2. 基層法律工作者。由于地域差異,各地基層法律工作者可代理的區(qū)域范圍不同。提交立案申請時,需一并提交授權委托書、法律服務工作者執(zhí)業(yè)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于本轄區(qū)內的證明材料。 2. 工作人員。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職工,可以當事人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提交立案申請時,需一并提交授權委托書、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勞動合同、人事合同或者社會保險關系等可以證明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存在勞動或者人事關系的書面材料。 有關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社會團體屬于依法登記設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記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二)被代理人屬于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 (三)代理事務屬于該社會團體章程載明的業(yè)務范圍; (四)被推薦的公民是該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 來源:越城法院、紹興中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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