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日 廣東女子葉某與男友一起辦理結婚登記 卻被告知自己在江西已“結婚”13年 近日 龍南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 法院判決撤銷被告某縣民政局 于2008年12月31日 為葉某、張某辦理的結婚登記 2021年2月1日,這天是葉某挑好的“良辰吉日”,她決定正式結束自己的未婚狀態(tài),與男友一起步入婚姻。 葉某與男友來到廣東省某縣民政局,準備辦理結婚登記。然而,當地民政局查詢葉某身份信息顯示,其早在2008年12月31日在江西贛州某地登記結婚。 葉某聯系上早年為“自己”辦理結婚登記的江西某縣民政局,才知自己身份信息被人冒用,且“已婚”13年。因與男友結婚登記受限,故葉某將該縣民政局告上法院。 2008年,贛州男子張某在媒人的介紹下,認識了女子“葉某”。同年12月31日,在支付了36000元彩禮后,兩人“閃婚”。結婚半個月后,自己的這位“妻子”卻從此消失了。 張某為找尋“妻子”,來到妻子的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查詢“葉某”的身份信息,但沒發(fā)現“葉某”的假身份。今年2月,江西某縣民政局在收到葉某所反映的情況后,通知張某前往確認“葉某”身份,張某這才知道“葉某”是非法獲取了真正的葉某身份信息后,使用偽造的身份證和戶口本與自己辦理的結婚登記。 該案爭議焦點為與張某登記結婚的自稱“葉某”女子的身份信息真假問題。根據原告葉某提交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當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能夠證實原告葉某身份信息的真實性。因公民身份號碼具有唯一性,且第三人張某確認及提交的照片能夠證實與其登記結婚的“葉某”并非原告葉某,“葉某”所提供的戶口簿、身份證的登記日期、有效期限等信息與原告葉某的真實戶口簿、身份證不一致,被告庭審中對該事實亦不持異議,因此,可以認定“葉某”系冒用原告葉某的身份信息,持偽造的身份證和戶口簿與第三人張某登記結婚。 綜上,被告某縣民政局雖然對當事人身份不具備真實性審查、確認的條件和能力,但其于2008年12月31日為“葉某”、張某辦理的結婚登記客觀上確實存在事實錯誤,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某縣民政局于2008年12月31日為葉某、張某辦理的婚姻登記。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者心聲 弘揚法治,關注時事,傳播正能量,傳遞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分享指導性案例及審判意見,掌握更多法律知識的學習與交流,引導你學法、知法、用法,讓生活變得更加美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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