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要點:很多人出于義氣,給別人的借款當保證人,但又不明白保證人是什么意思,有什么法律后果,自認為反正不是自己借的錢,不會有什么事。真的沒事嗎?不但有事,而且還可能很嚴重,因為一旦成為保證人的情況下,要承擔幾乎與借款人同樣的法律責任的,下面來說說關于借款中的保證人相關法律知識。 什么是保證?保證就是合同雙方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中的債權人保證,合同的債務人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債務的擔保方式。當債務人未履行合同債務的,根據(jù)擔保合同或擔保條款的約定,由保證人在擔保的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保證分為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當事人雙方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從上面的分析來看,給他人提供保證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債權人是要找保證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千萬不要覺得礙于面子,在別人請求時,隨意給他人的借貸債務作擔保,否則一旦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作為擔保人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為了更好的閱讀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識要點,筆者分享一篇相關的實務案例,并對案例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和匯編,案例中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 案情簡介 原告葉某軍訴稱:2015年1月15日,葉某軍與被告陳某東簽訂借款協(xié)議一份,約定被告陳某東向原告葉某軍借款13萬元,雙方就借款的相關事項進行了具體約定。被告張某偉承諾對上述借款本金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借款期滿后,被告陳某東未按照約定償還原告借款本息。 原告為此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陳某東償還原告葉某軍借款本金13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從2015年1月15日起,計至款項清償之日止);確認原告葉某軍與被告陳某東以房產(chǎn)作為本案借款擔保的約定有效;被告張某偉對被告陳某東的13萬元借款本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兩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陳某東、張某偉共同答辯稱:二被告未答辯,未到庭參加訴訟。 判決要點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原告葉某軍提供的涉案借款協(xié)議、銀行轉賬憑證以及證人成某偉的證人證言,足以認定原告葉某軍與被告陳某東之間的借貸關系依法成立。借款期滿后,被告陳某東未按照約定償還原告葉某軍借款本息,已構成違約,因此,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原告葉某軍雖主張通過案外人成某偉向被告陳某東轉賬支付110500元,但是其僅提供了92500元的轉賬憑證,并且成某偉出庭作證時也證實了自己僅向被告陳某東轉賬支付92500元的事實,因此,法院認定原告葉某軍以轉賬的形式僅向被告陳某東交付借款92500元,加上現(xiàn)金交付的借款19500元,原告葉某軍實際向被告陳某東提供的借款本金為112000元。 原告葉某軍與被告陳某東約定的利息為月利率3%,不符合法律關于限制利率的規(guī)定,但原告葉某軍在起訴時,主動降低利率標準,要求被告陳某東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支付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陳某東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于借款發(fā)生后曾向原告葉某軍償還借款本息,故原告葉某軍要求被告陳某東從借款之日(2015年1月15日)起償還利息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張某偉的擔保責任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原告葉某軍與被告張某偉并未約定被告張某偉承擔何種擔保方式,被告張某偉應當承擔的系連帶責任保證。 被告張某偉以保證人的身份在案涉借款協(xié)議上簽字,自愿為被告陳某東的借款本金承擔保證責任,該保證系被告張某偉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在保證期間內,原告葉某軍要求被告張某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予以支持,但是被告張某偉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應以法院認定的借款本金112000元為限。 判決結果 綜上所述,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陳某東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葉某軍借款本金11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從2015年1月15日起,計至款項清償之日止);被告張某偉對被告陳某東的上述判決義務在借款本金112000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律師點評 在該案中,被告張某偉以保證人身份在借據(jù)上簽名,因沒有約定到底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因此法院判決保證人張某偉對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很多當事人根本不明白擔保人的法律后果,誤認為錢又不是自己借的,就是簽個名字而已,稀里糊涂的就成了共同還款人,這其中是不少人出于哥們義氣,殊不知可能要承擔與借款人同等的法律責任。所以,在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時,一定要慎重再慎重,要充分考慮法律風險再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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