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中和 ——未來的綠色能源 一、何為碳中和,為何要碳中和 碳中和,是指在規(guī)定時期內,二氧化碳的人為移除與人為排放相抵消。 據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定義,人為排放即人類活動造成的二氧化碳排放,包括化石燃料燃燒、工業(yè)過程、農業(yè)及土地利用等活動排放。 碳達峰,指某個地區(qū)或行業(yè)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達到歷史最高值,然后經歷平臺期進入持續(xù)下降的過程,是二氧化碳排放量由增轉降的歷史拐點,標志著碳排放與經濟發(fā)展實現脫鉤,達峰目標包括達峰年份和峰值。 碳排放強度不減,氣候變暖威脅襲來,碳中和的實質是綠色低碳轉型。 進入工業(yè)化時代,全球二氧化碳的排放強度急劇提升。2019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達到341.7億噸。隨著二氧化碳濃度的短期劇增,全球氣溫快速升高。 1992年,150多個國家簽署《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7年《京都協議書》的簽署進一步明確減排氣體的種類以及額度。 2015年的《巴黎協定》中提出長期目標:全球平均氣溫較前工業(yè)化時期上升幅度控制在2攝氏度以內,并努力限制在1.5攝氏度以內,提出碳中和為終極解決方案。至此,全球協同應對氣候變暖體系初步形成。 二、國內碳交易情況 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 根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參與自愿減排的減排量需經國家主管部門在國家自愿減排交易登記簿進行登記備案,經備案的減排量稱為“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自愿減排項目減排量經備案后,在國家登記簿登記并在經備案的交易機構內交易。 我國的碳配額現貨交易于2011年開始設計,自2013年以來,中國已有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湖北、廣東、福建和深圳八省市開展碳交易試點工作。部分試點地區(qū)除了納入火電企業(yè)外,還納入了交通、航空等領域的企業(yè)。 2017年1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上海清算所正式推出上海碳配額遠期交易中央對手清算業(yè)務。目前湖北、上海和北京推出的碳遠期產品均為標準化的合同,采取線上交易,尤其是湖北采取了集中撮合成交的模式,已“無限接近”期貨的形式和功能。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推出的碳遠期產品為線下交易的非標準合約,市場流動性較低。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2016年4月推出的標準化的碳遠期產品,上線至今日均成交量達到現貨的10倍以上,顯示出較強的市場活躍度。上海碳遠期已于2017年1月上線,北京環(huán)境交易所也與上海清算所合作開發(fā)了碳遠期產品。 2017年7月,廣州守仁環(huán)境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與殼牌能源(中國)有限公司通過場外交易的方式,達成全國首筆碳市場碳排放權配額場外期權交易協議。 2020年12月25日,《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已由生態(tài)環(huán)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將交易產品、規(guī)則等做出了具體規(guī)定: 生態(tài)環(huán)境部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生態(tài)環(huán)境部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組織建立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組織建設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 《辦法》規(guī)定,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化石能源燃燒活動和工業(yè)生產過程以及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yè)等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購的電力和熱力等所導致的溫室氣體排放。 溫室氣體排放單位符合“屬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行業(yè)”和“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條件的,應當列入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簡稱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不再參與地方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市場。 同時《辦法》明確,生態(tài)環(huán)境部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要求,綜合考慮經濟增長、產業(yè)結構調整、能源結構優(yōu)化、大氣污染物排放協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額總量確定與分配方案。碳排放配額分配以免費分配為主,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要求適時引入有償分配。 在排放交易方面,《辦法》明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主體是重點排放單位以及符合國家有關交易規(guī)則的機構和個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產品為碳排放配額,生態(tài)環(huán)境部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適時增加其他交易產品。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全面施行,將會為我國實現2060年碳中和愿景及建立綠色經濟發(fā)展之路提供良好的開端,使整個生態(tài)環(huán)境治理體系也會上一個更高的臺階。 供稿 供圖:鄧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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