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 · 摘要 舉證責任 投資者損失認定及計算 其他問題 舉證責任 1.法律規(guī)定 a.原告的主要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 第十八條 投資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1.投資人所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lián)的證券; 2.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 3.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賣出該證券發(fā)生虧損,或者因持續(xù)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 b.被告的主要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 第十九條 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1.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經賣出證券; 2.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進行的投資; 3.明知虛假陳述存在而進行的投資; 4.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tǒng)風險等其他因素所導致; 5.屬于惡意投資、操縱證券價格的。 2.原告應如何舉證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八條逐款分析: (1)第一款 提供能夠證明是虛假陳述直接關聯(lián)的證券的交易證明即可,一般向證券公司申請打印賬戶交易記錄。 (2)第二款 上述交易記錄,須是從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更正日之間完整的交易記錄,否則存在被法院認定為舉證不完全進而敗訴的風險。并且因為存在法院認定的實施日或揭露日與原告認定的日期不同的可能性,所以交易記錄覆蓋的日期范圍應盡可能的廣。 (3)第三款 投資人證明存在虧損,應提供自己對損失的計算方法、計算公式和計算全過程的說明,具體計算相關問題詳見本期文章“八、投資者損失認定及計算”。 3.被告可能如何舉證 以下各點來源于筆者對各個判例的匯總分析,分類標準是被告的證明對象,各點下的內容是在判例中出現(xiàn)過的證明手段(并不一定都成功證明): (1)原告非在實施日至揭露日之間買入證券 通過認定及證明與原告所認定的不同的實施日與揭露日(絕大多數(shù)為揭露日),從而將原告購買證券的日期全部或者部分剔除出實施日至揭露日之間; 證明原告所持有的證券在實施日之前就已經持有,并且在實施日至揭露日之間亦無再次買入; 當原告在實施日之前已經持有證券,在實施日至揭露日之間有買有賣時,證明原告所賣的證券全部或部分是在實施日至揭露日之間所買入的,而非實施日前所持有的。換言之,就是證明原告已經把實施日至揭露日之間的買入的證券全部或部分賣出。 (2)原告的投資決策沒有受到虛假陳述的影響 上市公司實施的虛假陳述為“誘空型”,不會引導投資者購買證券。 (3)原告不存在投資損失 通過認定及證明與原告所認定的不同的實施日與揭露日(絕大多數(shù)為揭露日),使原告的平均買入價低于平均賣出價/基準價(前述三個概念詳見本期文章“八、投資者損失認定及計算”)。 (4)原告的損失全部或部分由系統(tǒng)風險所導致 證明大盤指數(shù)跌幅、行業(yè)板塊跌幅與涉案證券同步(甚至更大),同時列出導致大盤下跌、行業(yè)板塊下跌的事實原因,如“股災”、原材料價格大幅上漲、行業(yè)衰退。 (5)原告的損失全部或部分由除系統(tǒng)風險外的其他風險所導致 證券價格的下跌的原因全部或部分是公司自身經營不善、業(yè)績不佳、財務狀況不佳導致。 (6) 被告涉嫌“虛假陳述”的行為,不屬于《若干規(guī)定》所規(guī)制虛假陳述行為 被告的“虛假陳述”行為,不屬于對“重大事件”的“虛假陳述”/未違反《證券法》第八十條。 (7)被告根本不存在虛假陳述行為 雖被其他行政部門因信息披露違規(guī)處罰,但未被證監(jiān)會處罰,也未被證監(jiān)會認定為虛假陳述; 雖有應披露但未披露信息,但該信息所涉及的行為無可能損害公司股東利益。 投資者損失認定及計算 1.法律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虛假陳述行為人在證券發(fā)行市場虛假陳述,導致投資人損失的,投資人有權要求虛假陳述行為人按本規(guī)定第三十條賠償損失;導致證券被停止發(fā)行的,投資人有權要求返還和賠償所繳股款及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第三十條 虛假陳述行為人在證券交易市場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以投資人因虛假陳述而實際發(fā)生的損失為限。投資人實際損失包括: 1.投資差額損失; 2.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 前款所涉資金利息,自買入至賣出證券日或者基準日,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三十一條 投資人在基準日及以前賣出證券的,其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證券平均價格與實際賣出證券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人所持證券數(shù)量計算。 第三十二條 投資人在基準日之后賣出或者仍持有證券的,其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證券平均價格與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準日期間,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人所持證券數(shù)量計算。 第三十三條 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是指虛假陳述揭露或者更正后,為將投資人應獲賠償限定在虛假陳述所造成的損失范圍內,確定損失計算的合理期間而規(guī)定的截止日期?;鶞嗜辗謩e按下列情況確定: 1.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虛假陳述影響的證券累計成交量達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過大宗交易協(xié)議轉讓的證券成交量不予計算。 2.按前項規(guī)定在開庭審理前尚不能確定的,則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個交易日為基準日。 3.已經退出證券交易市場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為基準日。 4.已經停止證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為基準日;恢復交易的,可以本條第(一)項規(guī)定確定基準日。 第三十四條 投資人持股期間基于股東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紅利、紅股、公積金轉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資人持股期間出資購買的配股、增發(fā)股和轉配股,不得沖抵虛假陳述行為人的賠償金額。 第三十五條 已經除權的證券,計算投資差額損失時,證券價格和證券數(shù)量應當復權計算。 2.投資差額損失計算詳解 總公式: 投資者的損失=實際投資差額損失 傭金 印花稅 利息 a.標準投資差額損失計算 運算代數(shù)定義 D1=實施日 D2=揭露日或更正日 D3=基準日 P1=D2-D1=實施日至揭露日的期間 P2=D3-D2=揭露日至基準日的期間 LO=標準投資差額損失 LA=實際投資差額損失 Q0=截至D1 所持有的股票總數(shù) Q1=P1 買入的股票總數(shù) N1=P1 賣出的股票總數(shù) N2=P2 賣出的股票總數(shù) B=(P1 買入股票的總成本)/Q1 =平均買入價 S=(P1 賣出股票的收回的總成本)/N1 =平均賣出價 BP=P2 股票每日收盤價的算術平均數(shù) 投資差額損失計算公式 LO=(B-S)*N1 (B-BP)*N2 中文表述 標準投資差額損失=(平均買入價-平均賣出價)*揭露日至基準日期間賣出的可索賠股票的數(shù)量 (平均買入價-基準價)*基準日之后賣出或仍持有的可索賠股票的數(shù)量 關于B(平均買入價)的“先入先出法” 關于B(平均買入價)的計算方法,依據(jù)《若干規(guī)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相關規(guī)定,只有在P1(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買入并且未被賣出的股票所產生的投資差額損失才與虛假陳述具有因果關系,才能納入計算。對于P1(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買入但在D2(揭露日)前即被賣出的股票所產生的投資損失,與虛假陳述沒有因果關系,不能納入計算?!跋冗M先出法”,即以先進先出的原則(先買入的股票也先被賣出),將P1(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買入但被賣出的股票進行剔除,確定可索賠的股票范圍,再按照可索賠股票的實際買入價格以加權平均的計算方法計算B(平均買入價)。因此,在計算可索賠股票的B(平均買入價)時,應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即先買入的股票也先被賣出)確定可索賠的股票范圍,再按照計算平均買入價。 D2(揭露日)當日賣出的股票,不應作為剔除的投資成本,而應當依據(jù)《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屬于D3基準日以前賣出證券的情形,并應當作為計算實際賣出證券平均價格的依據(jù)。 b.系統(tǒng)風險剔除 在司法實踐中,被告成功證明存在系統(tǒng)風險的案例占比較低。在這些案件中,法院通常以大盤、行業(yè)板塊等指數(shù)的波動情況作為判斷系統(tǒng)風險因素是否存在以及影響大小的參考依據(jù)。如果在P2揭露日至基準日期間,大盤、行業(yè)板塊等指數(shù)存在大幅波動情形的,應認定股價的下跌系全部或部分因系統(tǒng)風險所致,與虛假陳述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計算方式通常是以大盤下跌率與該股所屬行業(yè)板塊的下跌率來計算系統(tǒng)風險因素,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R=系統(tǒng)風險 =(大盤下跌率/該股下跌率 行業(yè)板塊下跌率/該股下跌率)/2 =(大盤下跌率 行業(yè)板塊下跌率)/ 該股下跌率*2 LA=L0*(1-R) c.傭金、印花稅、利息 傭金 以LA (實際投資差額損失)為基數(shù),投資者自證券公司取得的交易記錄中可以反映傭金收取標準的,按該實際標準計算,否則按不超過0.03%計算。 印花稅 以LA (實際投資差額損失)為基數(shù),按0.03%計算。 利息 以LA (實際投資差額損失) 傭金 印花稅為基數(shù),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自買入日計算至賣出日或基準日。 d.除權與復權 除權指的是股票的發(fā)行公司依一定比例分配股票給股東,作為股票股利,公司的總股數(shù)會增加。例如:配股比率為25/1000,表示原持有1000股的股東,在除權后,股東持有股數(shù)會增加為1025股。此時,公司總股數(shù)則膨脹了2.5%。 復權即在計算投資差額損失時,將證券價格和證券數(shù)量回復到除權前狀態(tài),再進行運算。 舉例:A持有B股票10000股,每股10元?,F(xiàn)公司按配股比例10%進行除權,除權后A持有B股票11000,每股9.09元。 e.其他因素 關于企業(yè)自身經營風險。經營不善、業(yè)績重大虧損等因素并非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可以剔除的因素,故不可從標準投資差額損失中剔除。 其他問題 1.涉案公司破產 對于虛假陳述實施日在破產重整裁定受理前/破產程序啟動前的案件,投資者的損失屬于破產重整債權,應當依法按照重整計劃規(guī)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比例進行清償。 2.信用賬戶(融資融券賬戶) 投資者可以主張信用賬戶(融資融券賬戶)中的交易損失。 例如,上海家化與馬劍證券虛假陳述二審民事判決書(2017滬民終229號)中,法院認為:“......信用賬戶是由投資者申請開立,并自主經營、獨立操作的賬戶。根據(jù)雙方融資融券合同,信用賬戶中證券交易、資金和證券的劃轉指令均由投資者自行發(fā)出,信用賬戶的交易盈虧也由投資者自行負擔。證券公司在信用賬戶中的作用主要在于向其投資者提供融資或融券,在正常情況下,證券公司對信用賬戶內的證券僅有消極持有的權利,并不能進行積極的管理和處分,只有出現(xiàn)達到強制平倉條件等特殊情形時,證券公司才能依約對信用賬戶內證券進行處分,用以確保其融資融券的安全,其對信用賬戶的交易盈虧也不承擔責任。因此,證券公司只是信用賬戶名義持有人,并非信用賬戶內證券的投資人,信用賬戶內資產的權益最終歸屬于申請開立該賬戶的相關投資者......客戶雖非信用賬戶名義上的持有人,但系信用賬戶內資產的實際投資人,對信用賬戶內資產實際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虛假陳述的侵害后果也由其自行承擔,與本案訴訟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關系,有權依法主張投資損失......” 3.債券 債券持有人可以主張債券因虛假陳述而導致的損失。 例如,嵇維生與協(xié)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7蘇民終1435號)中,法院認為:“......《證券法》第二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fā)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據(jù)此,證券在種類上包括股票和公司債券等,故案涉?zhèn)翟谧C券法規(guī)制的范圍內?!短摷訇愂鋈舾梢?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因下列交易發(fā)生的民事訴訟,不適用本規(guī)定:(一)在國家批準設立的證券市場以外進行的交易;(二)在國家批準設立的證券市場上通過協(xié)議轉讓方式進行的交易。案涉?zhèn)翟趪遗鷾试O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競價交易,不屬于《虛假陳述若干規(guī)定》所排除的對象,屬于該司法解釋調整的范圍。故嵇維生主張的債券投資損失,應當適用證券虛假陳述法律規(guī)定予以處理......” 我的團隊 金橋百信證券訴訟團隊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證券訴訟團隊,由執(zhí)業(yè)時間超過16年、長期從事資本市場與證券法律業(yè)務的資深律師領頭,團隊成員具有豐富的金融證券、債券、股票期貨、基金法律業(yè)務等方面的實務經驗。 本證券訴訟團隊依托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良好的法律服務平臺,致力于為客戶提供專業(yè)高效的證券法律訴訟服務。 ◆ 文章轉自:金橋證券訴訟團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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