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25 每日一稅】
資產損失可不再需要中介機構的鑒證報告?zhèn)洳?/span>
文/李冼
這是《每日一稅》為您服務的1842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編者按:我們都非常熟悉,一般地,在進行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發(fā)生資產損失的,需向稅務機關提供中介機構提供的鑒證報告。但進行2018年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和年度納稅申報時,可不再提供資產損失鑒證報告?,F(xiàn)將資產損失是否提供鑒證報告有關事項與大家探討。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當之處,還請海涵,并敬請指正。
納稅人在進行2018年度匯算清繳時請注意:2018年度實際發(fā)生的資產損失不需要再進行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不需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自行申報扣除。
一、政策規(guī)定
(一)資產損失可自行申報扣除
企業(yè)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yè)留存?zhèn)洳椤?/span>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zhèn)洳橛嘘P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二)資產損失的真實性需由管理人員負責
企業(yè)進行2018年度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企業(yè)發(fā)生的資產損失不再需要留存?zhèn)洳閷I(yè)技術鑒定意見(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改為納稅人留存?zhèn)洳樽孕谐鼍叩挠蟹ǘù砣?、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和相關材料。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
二、實務理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企業(yè)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七、二十九、三十、四十五條規(guī)定,納稅人發(fā)生資產損失金額較大的,應有專業(yè)技術鑒定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
但隨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zhèn)洳橛嘘P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的實施,企業(yè)2018年度發(fā)生的資產損失,既不需要再進行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也不需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也不需要專業(yè)技術鑒定意見(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但需納稅人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和相關材料留存?zhèn)洳椤?/span>
簡單地說,納稅人的資產損失稅務機關不管了,你說多少就可扣除多少,但你要對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如果你不嚴格自行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文件規(guī)定扣除資產損失,擅自虛扣,沒被稅務機關檢查到算你運氣好。但被稅務機關逮到,就要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追究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的責任。
簡而言之,企業(yè)存在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和罰款的風險,情節(jié)嚴重的,還將承擔刑事責任。
今日看點
企業(yè)發(fā)生的資產損失,稅務機關不再審批,不再受理備案,甚至不需要中介機構出具的鑒證報告,但需要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對資產損失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思考:吉祥公司2018年度實際發(fā)生的資產損失500萬,但進行2018年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扣除了2次,誤扣成1000萬元,被稅務機關檢查到將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請說明您的觀點和理由。
歡迎你給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