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法定代表人并公司股東,其無法通過召集股東會等公司自治途徑,就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事項進行協(xié)商后作出決議。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該訴訟請求,則原法定代表人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風險將持續(xù)存在,而無任何救濟途徑。所以原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訴訟請求具有訴的利益,該糾紛系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王惠廷提出的判令賽瑞公司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的訴訟請求應否受理? 最高院再審認為:關于王惠廷提出的判令賽瑞公司辦理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的訴訟請求應否受理的問題。王惠廷該項訴訟請求系基于其已離職之事實,請求終止其與賽瑞公司之間法定代表人的委任關系并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該糾紛屬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根據王惠廷所稱其自2011年5月30日即已從賽瑞公司離職,至今已近9年,足見賽瑞公司并無自行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意愿。因王惠廷并非賽瑞公司股東,其亦無法通過召集股東會等公司自治途徑,就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事項進行協(xié)商后作出決議。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惠廷的起訴,則王惠廷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風險將持續(xù)存在,而無任何救濟途徑。故,本院認為,王惠廷對賽瑞公司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訴訟請求具有訴的利益,該糾紛系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一、二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王惠廷該項訴訟請求,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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