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不還”型詐騙頻發(fā),老板們要當心,以工程資金需求為名向他人借款,并全部用于償還欠賬,小心被認定為詐騙罪。 【案情簡述】 2013年12月17日、2015年4月15日,劉光明以干工程為理由,以月利率2%的利息,通過其兄嫂劉某某、高某某分兩次向劉某某的同學(xué)劉某甲各借款人民幣200000.00元,100000.00元,共計人民幣300000.00元,劉某某、高某某作為借款擔保人。所借資金均被其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和其他個人借款。案發(fā)前,劉光明已歸還借款利息人民幣48000.00元。 2015年2月14日,劉光明以干工程需要支付材料款為理由,以月利率2%的利息,通過朋友黃某向黃某的表弟滕某某借款人民幣200000.00元,借款期限兩個月,所借資金被其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和其他個人借款。借款到期后至今未能歸還。 2015年11月為逃避債務(wù)離開居住地。案發(fā)后尚有借款人民幣452000.00元未能歸還。 2016年6月2日劉光明在北安市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北安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劉光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光明認為自己所有的行為都是借款,對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均有約定,借款時財務(wù)狀況出問題,借款用于臨時周轉(zhuǎn),不是詐騙,總欠款約7000000.00元,自己的總資產(chǎn)是13000000.00元,所以不存在資不抵債的情況。 【律師分析】 劉光明的行為從外在表現(xiàn)形式上看似為民間借貸,其實質(zhì)是以借款為由,行詐騙之實的犯罪行為。因為,從劉光明的資產(chǎn)、負債及收入情況看,劉光明在本案案發(fā)前負債已高達九百余萬元,其月收入不足以支付銀行貸款,其供述的工程款收入無相關(guān)證據(jù)予以證實,且劉光明資產(chǎn)遠不能清償其所欠全部債務(wù),可認定,劉光明客觀上已嚴重資不抵債,劉光明明知其根本無法歸還借款而仍然虛構(gòu)事實、隱瞞已拖欠巨額欠款,不具備償還能力的真相,仍以高息向他人借款,從其客觀行為可認定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綜上所述,劉光明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gòu)成要件。 【法院裁決】 劉光明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0.00元; 【律師提示】 “借錢不還”型詐騙,即借貸式詐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借貸的形式,騙取公私財物的詐騙方式。此類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時有發(fā)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著民間借貸的面紗實施,而且多發(fā)于親戚、朋友、熟人之間,在正常的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會告知債權(quán)人借款的真實用途,讓債權(quán)人知曉借出資金的用途和風(fēng)險,從而做出決定。而在詐騙案中,犯罪人通常會編造一些虛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資、工程建設(shè)等正當而且有豐厚利潤的項目,使被害人產(chǎn)生其借出資金安全并能及時收回的錯誤認識。而實際上,犯罪人在獲得借款后會將錢用于一些高危或者無法收回資金的活動。 在很多詐騙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負債累累或者沒有任何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通過虛構(gòu)事實將自已裝扮成富人或具有償還能力,在騙得借款后大肆揮霍,造成借款無法歸還。這種行為就屬于詐騙。 但是如果行為人具有較好的財產(chǎn)條件,雖然通過虛構(gòu)理由等手段獲得了借款,并用于了消費等造成借款無法按時歸還的,但其所擁有的其他財產(chǎn),如房產(chǎn)、汽車、股票等,能夠保證債權(quán)人利益不受損失的,應(yīng)當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具有歸還的意圖,不應(yīng)認定為詐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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