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對于很多都市白領而言既熟悉又無奈。熟悉的是本該朝九晚五的生活,常常因為加班而披星戴月,無奈的是本該得的加班待遇,常常變成鏡中花水中月。這個國慶節(jié),你的加班費發(fā)夠了嗎?究竟該如何維護自己加班獲取報酬的合法權益呢? 老李在某商場任銷售員,勞動合同約定,老李每天工作7小時,每周工作6天,月工資包含基本工資2000元,固定加班工資200元及績效獎金,節(jié)假日加班安排補休。 這個國慶節(jié),老李被安排10月1日至7日上班,但是后來結算工資的時候,老板并沒有給他加班費,并解釋說合同已經(jīng)包含了固定加班費。而且合同約定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安排補休,因此不支付加班費。 老李因為國慶節(jié)假期加班無法與家人團聚,現(xiàn)在老板連加班工資都不給,老李能否依法獲得加班工資呢? 《勞動法》第44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span> 即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加班以及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的,用人單位應該依法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具體到老李的遭遇,10月國慶假期中1日、2日、3日是法定節(jié)假日,剩下的4—7日屬于雙休日調換。因此老李可以依據(jù)《勞動法》的相關規(guī)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1—3日不低于3倍工資的加班費,另外4天屬于雙休日加班,由用人單位決定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用人單位如果安排補休的話,則不需再支付加班費,若不安排補休的話,則須支付老李不低于2倍工資的加班費。 用人單位認為在合同中已經(jīng)約定了“節(jié)假日加班安排補休”的條款,因此補休可以代替支付加班費。 但依據(jù)上述《勞動法》第44條的規(guī)定,只有休息日加班才可以以補休代替加班費,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的必須支付不低于3倍工資的報酬。 合同約定并不能排除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加班費的義務,因此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給與李小姐加班工資,同時也要按合同約定給予補休。 勞動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合同,在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下,依然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則,只要是雙方自愿達成的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17條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勞動報酬的條款,但是該法也并未明確禁止工資包含加班費的約定。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固定加班時間,固定加班費的用工模式,只要用人單位提供證據(jù)證明勞資雙方已經(jīng)事先約定工資包含加班費,并且該工資收入不低于以當?shù)刈畹凸べY數(shù)額作為標準工時工資折算的工資總額,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一般較難獲得法律支持。 還是以老李為例,老李每天工作7小時,每周工作6天,每周工作42小時,鄭州市2019年最低工資標準是1900元/月,最低時薪為10.9元(10.9=1900÷21.75÷8,其中21.75是月計薪天數(shù),8是每日工時)。 那么周六上班的加班費最低時薪應為21.8元,即勞動者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單位不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2倍工資的工資報酬。 老李每月周六上班共計28小時(28=7×4),其每月應得加班費為610.4元(610.4=21.8×28)。 因此,用人單位約定的每月固定支付200元加班費是無效的,應按610.4元/月的標準給老李補足未足額支付的加班費。 依據(jù)2008年1月3日《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年休息日(即星期六和星期天)為104天,年法定節(jié)假日為11天,每月計薪天數(shù)為21.75天。 勞動者加班工資計算基數(shù)未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勞動報酬。 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在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中規(guī)定獎金、津貼、補貼等項目不屬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按約定或規(guī)定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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