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趙學武(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來源:法律知識的搬運工 程序問題 一、保全程序 (一)查詢、查封、扣押、凍結 1.作用:證據保全、執(zhí)行保全 2.先行查、扣、凍的財產范圍 2019年財產處置意見第6條,公安機關偵查期間,要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guī)定》(公通字〔2013〕30號)等有關規(guī)定,會同有關部門全面調查黑惡勢力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并可以根據訴訟需要,可以先行依法對下列財產采取查詢、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 (1)黑惡勢力組織的財產; (2)犯罪嫌疑人個人所有的財產; (3)犯罪嫌疑人實際控制的財產; (4)犯罪嫌疑人出資購買的財產; (5)犯罪嫌疑人轉移至他人名下的財產; (6)犯罪嫌疑人涉嫌洗錢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涉及的財產; (7)其他與黑惡勢力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財產。 3.要求 (1)人道和經濟秩序的要求 2019年財產處置意見第3條,對涉案財產采取措施,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養(yǎng)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可以允許有關人員繼續(xù)合理使用有關涉案財產,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減少案件辦理對正常辦公和合法生產經營的影響。 (2)程序要求 2015年《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第2條第1款,“規(guī)范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程序。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凡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都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予以解除、退還,并通知有關當事人?!?nbsp; 該條第4款,“在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時,應當收集固定依法應當追繳的證據材料并隨案移送?!?/span> (3)保全要求 2019年財產處置意見第7條,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間禁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轉,不得辦理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權屬變更、抵押等手續(xù)。必要時可以提取有關產權證照。 2019年財產處置意見第12條第1款,“對于不宜查封、扣押、凍結的經營性財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申請當地政府指定有關部門或者委托有關機構代管或者托管?!?/span> (二)保管、移交 2015年《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第4條,“規(guī)范涉案財物保管制度。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均應當制作詳細清單。對扣押款項應當逐案設立明細賬,在扣押后立即存入扣押機關唯一合規(guī)賬戶。對贓物特別是貴重物品實行分類保管,做到一案一賬、一物一卡、賬實相符。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一般應當隨案移送,如實登記,妥善保管,健全交接手續(xù),防止損毀、丟失等?!?/span> 2019年財產處置意見第11條第1款,“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在案財產審查甄別。在移送審查起訴時,一般應當對采取措施的涉案財產提出處理意見建議,并將采取措施的涉案財產及其清單隨案移送?!?/span> 該條第3款,“涉案財產不宜隨案移送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提供相應的清單、照片、錄像、封存手續(xù)、存放地點說明、鑒定、評估意見、變價處理憑證等材料?!?/span> 二、審查程序 (一)逮捕審查、起訴審查的內容 1.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是否已經查清? 2.應當追繳的涉案財產是否已經查、扣、凍到位? 3.已經采取措施的涉案財產,是否全面收集證明其來源、性質、用途、權屬及價值的有關證據? 4.查、扣、凍程序及保管、移交是否合法? 5.黑惡勢力組織進行的洗錢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轉變涉案財產性質的關聯(lián)犯罪是否深挖細查到位? (二)告知權利 2015年《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第12條,“明確利害關系人訴訟權利。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與涉案財物處理存在利害關系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相關訴訟權利。” (三)處理 1.對偵查機關提出補充偵查建議。 2.自行偵查。 3.提出處置意見。 2019年財產處置意見第11條第1款,在提起公訴時,一般應當對采取措施的涉案財產提出處理意見建議,并將采取措施的涉案財產及其清單隨案移送。 該條第2款,人民檢察院經審查,除對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產提出處理意見外,還需要對繼續(xù)追繳的尚未被足額查封、扣押的其他違法所得提出處理意見建議。 三、審判程序 1.案件事實的分類 定罪事實、量刑事實、程序事實、涉案財產事實 2.審判程序的細化 定罪事實的調查辯論程序、量刑事實的調查辯論程序、證據合法性的調查辯論程序、涉案財產的調查辯論程序 3.訴訟主體 主體:檢察機關、被告人、被害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法院。 利害關系人:善意第三人、被告人近親屬、其他案外人。 2015年《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第12條,“明確利害關系人訴訟權利。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與涉案財物處理存在利害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并聽取其意見?!眳⒓釉V訟,即參與法庭審判活動。 4.舉證質證 2019年處置意見第13條,人民檢察院在法庭審理時應當對證明黑惡勢力犯罪涉案財產情況進行舉證質證,對于既能證明具體個罪又能證明經濟特征的涉案財產情況相關證據在具體個罪中出示后,在經濟特征中可以簡要說明,不再重復出示。 2019年處置意見第20條,本意見第19條所稱“財產無法找到”,是指有證據證明存在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財產,但無法查證財產去向、下落的。被告人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出示相關證據。 5.辯論 2015年《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第12條,“明確利害關系人訴訟權利。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與涉案財物處理存在利害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并聽取其意見。” 四、判決 2018年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2019年處置意見第14條,“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除應當對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產作出處理外,還應當在判決書中寫明需要繼續(xù)追繳尚未被足額查封、扣押的其他違法所得;對隨案移送財產進行處理時,應當列明相關財產的具體名稱、數量、金額、處置情況等。涉案財產或者有關當事人人數較多,不宜在判決書正文中詳細列明的,可以概括敘述并另附清單?!?/span> 對于已經封存在案而未隨案移送的財物,如何處置,2019處置意見回避了。 最高法適用刑事訴訟法解釋第365條,“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在判決書中寫明名稱、金額、數量、存放地點及其處理方式等。涉案財物較多,不宜在判決主文中詳細列明的,可以附清單。涉案財物未隨案移送的,應當在判決書中寫明,并寫明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負責處理?!?/span> 五、判決救濟 2015年《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第12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人對涉案財物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就財物處理部分提出上訴,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span> 六、執(zhí)行程序 隨案移交的涉案財物的執(zhí)行,由人民法院負責。最高法適用刑事訴訟法解釋第367條,隨案移送的或者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財物及其孳息,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負責處理。執(zhí)行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zhí)行的若干規(guī)定》(法釋〔2014〕13號)執(zhí)行。 繼續(xù)追繳的執(zhí)行,由人民法院負責。根據2015年《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第9條,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完善違法所得追繳、執(zhí)行工作機制。對審判時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繼續(xù)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并由人民法院負責執(zhí)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應當予以配合?!?/span> 未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物,由公安機關負責。最高法適用刑事訴訟法解釋第367條第2款,“涉案財物未隨案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判決書、裁定書送達查封、扣押機關,并告知其在一個月內將執(zhí)行回單送回?!?/span> 七、申訴救濟 2015年《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第13條,“完善權利救濟機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建立有效的權利救濟機制,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復議、申訴、投訴或者舉報的,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并反饋處理結果?!?/span> 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guī)定,就查封、扣押、凍結事項,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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