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章 留置第八十二條 本法所稱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生活中常常聽見的留置權就是指債權人按簽訂的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聽著挺簡單,但是留置權法律關系很復雜,涉及的法律條文較多,為方便查詢和理解,現將涉及的具體法律條文匯總如下,歡迎閱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十八章 留置權 第二百三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前款規(guī)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二百三十一條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條 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第二百三十三條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第二百三十四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三十五條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 前款規(guī)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二百三十六條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xié)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二百三十七條 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第二百三十八條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二百三十九條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第二百四十條 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五章 留置 第八十二條 本法所稱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第八十三條 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第八十四條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法律規(guī)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適用前款規(guī)定。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第八十五條 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第八十六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xié)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 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八十八條 留置權因下列原因消滅: (一)債權消滅的; (二)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關于留置部分的解釋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排除留置權,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行使留置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零八條 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行使留置權。 第一百零九條 債權人的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對動產的占有與其債權的發(fā)生有牽連關系,債權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動產。 第一百一十條 留置權人在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第一百一十一條 債權人行使留置權與其承擔的義務或者合同的特殊約定相抵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二條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三條 債權人未按擔保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履行義務,直接變價處分留置物的,應當對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在合同中約定寬限期的,債權人可以不經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權。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解釋第六十四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適用于留置。 具體內容如下: 第六十四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收取孳息的費用; (二)主債權的利息; (三)主債權。 第八十條 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yōu)先受償。 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第八十七條 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第九十一條 動產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的從物。但是,從物未隨同質物移交質權人占有的,質權的效力不及于從物。 第九十三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加工承攬合同》 第二百六十四條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運輸合同》 第三百一十五條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 第三百八十條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紀合同》 第四百二十二條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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