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經(jīng)常存在打車高峰期,出租車司機以正處于交接班為理由對乘客拒載。而不少出租車管理的當?shù)匾?guī)定中,對于出租車交接班期間發(fā)生的拒載情況往往也是有條件的支持的。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條:“從事公共運輸?shù)某羞\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那么究竟在何種情況下,出租車司機的拒載行為才是合法的,除此之外,均應當依法履行承運義務呢?下面通過一則案例說明該情況: 在段萬金訴西安天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中【參考案例:陜西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案號(2013)雁民初字第03376號民事判決】,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乘客只要是按照承運人已經(jīng)公布的運輸時間、運輸路線、運輸條件提出運輸要求的,承運人一般不得拒絕。但是考慮到出租車行業(yè)的特殊性,如果承運人能夠證明發(fā)生自己不能按照公布的運輸條件運輸?shù)奶厥馇闆r的,可以排除此項義務,但應提前向乘客公告。如出租車交接班制度的客觀存在,在交接班時間段出租車司機的義務就相應減輕。如乘客要求的目的地與交接班地點不屬于同一方向,出租車司機可以拒絕乘客的運輸要求。如乘客要求的目的地太遠,出租車司機不能按時到達交接班地點,出租車司機亦可以拒絕乘客的運輸要求,但是交接班的時間和地點應提前向乘客明示。 上述案件中的出租車實際存在兩個承運條件,一個是公知的運輸條件,即出租車應當按照旅客運輸要求,運送旅客的運輸條件。另一個是出租車司機在發(fā)生交接班情形時的運輸條件。在后一種情形發(fā)生后,前一種運輸條件的適用將因此受到影響。法院在審理該案時結合出租車載客服務基本特點及交接班制度的合理存在,認定該案不適用上述規(guī)定對案件公正解決具有重要意義。代理人可以借鑒上述裁判中的解析思路,為所辦同類案件的解決提供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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