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投保車輛發(fā)生轉讓,買賣雙方雖未履行轉讓保險車輛的告知和變更義務,產(chǎn)生了合同履行程序的瑕疵,但不影響保險合同繼續(xù)履行,也沒有加重被告的保險責任。轉讓的車輛并未改變其性質、用途以及增加保險人的危險程度,因此未辦理保險車輛轉讓的批改手續(xù),并不導致投保車輛保險合同無效。 張某從李某處購買了一輛二手轎車,并辦理了車輛過戶登記手續(xù)。后張某駕駛該車與周某相撞,造成周某受傷。周某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 張某提出在購車前曾某已向XX保險公司投?!敖粡婋U”,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再由張某承擔。保險公司則以張某與李某未辦理保險過戶手續(xù)為由,拒絕賠償。 提問:保險公司是否在本案中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解答】 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承擔賠償責任。 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投保車輛發(fā)生轉讓,買賣雙方雖未履行轉讓保險車輛的告知和變更義務,產(chǎn)生了合同履行程序的瑕疵,但不影響保險合同繼續(xù)履行,也沒有加重被告的保險責任。轉讓的車輛并未改變其性質、用途以及增加保險人的危險程度,因此未辦理保險車輛轉讓的批改手續(xù),并不導致投保車輛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是依據(jù)保險合同,但保險合同關于免責條款的約定是格式條款,以保險合同中的格式免責條款作為拒賠理由無效。 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保險法》第34條并不屬于效力性規(guī)范,不應當對合同條款效力產(chǎn)生實質影響。從立法本意看,保險法之所以規(guī)定機動車轉讓需辦理批改手續(xù),其目的是為了便于保險人對保險車輛的規(guī)范管理,防止冒領保險金或騙保,而不在于免除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其次,根據(jù)《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guī)定:“采用格式合同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再次,只有在增加危險程度后,被保險人未盡通知義務致使未辦理批改手續(xù)的,保險人才可以免責。因此,在車輛轉讓后明顯增加了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的,如非營業(yè)車輛轉為營業(yè)車輛的,則未辦理批改手續(xù)對保險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影響,此時,保險公司應當享有解除或變更合同的權利;若車輛轉讓后并未增加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且保險人收取保費的,根據(jù)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保險公司仍需對保險車輛的合法受讓人承擔保險責任。 綜上,無論是否辦理保險過戶,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都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敖粡婋U”的特點是“跟車不跟人”,不論車主是否變更,不影響保險公司對強制險保險限額內的賠償。當然,如果機動車過戶后使用性質發(fā)生變化,應該向保險公司補交因使用性質改變而增加的保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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