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什么是遺產稅? 遺產稅是一個國家或地區(qū)對死者留下的遺產征稅。以被繼承人去世后所留下的財產為征稅對象,向遺產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征收的稅。征收遺產稅是為了通過對遺產贈與部分財產的調節(jié),防止貧富過分懸殊。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qū)都開征了遺產稅。 隨著對海外資產配置的關注,西方常見的遺產稅概念逐漸進入大眾視野。據統(tǒng)計,全球共有114個國家開征遺產稅,OECD(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的成員國中,更是有91%的國家開征遺產稅。
許多人接觸“遺產稅”概念都從美國開始。美國通過對富人遺產的高額征稅,來減少不勞而獲“接力”傳富的行為,意在實現代際接替的平等化,不致使富人的下一代過度地贏在起跑線上。而且征得的遺產稅款可以增加政府的收入,從而對弱勢群體進行補貼,以增進社會的整體效益。 02 全球遺產稅概覽 美國:最高稅率40% 美國遺產稅自1797年首次開征以來便時征時停,稅率也起起落落,經過多次稅法演變和調整,遺產稅的最大繳納比例也在不斷下滑: 從起初的70%(1981年),到55%(2000年),最后到如今的40%。2018年美國的遺產稅(個人贈與和繼承財產額度)起征點上調到1100萬美元,超過該數額的部分依然征稅40%。 同時,美國也是個全球征稅的國家,對公民和永久居民在全球的資產進行遺產稅征收。當然,1100萬美元的遺產稅免征標準不適用于外國人和非美國居民,外國非居民只有6萬美元的免征額度,超過部分均要交40%的遺產稅。對于非居民,美國只對其在美國的財產課稅,不進行全球征稅。 臺灣地區(qū):稅率調整為最高20% 臺灣立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確定未來遺產稅與贈與稅將由單一的稅率10%改為10%、15%及20%的三級累進稅率。 日本:最高稅率70% 采取繼承稅制,即根據各個繼承者繼承遺產數額的多少課稅,是典型的分遺產稅制。對居民而言,不論其繼承的遺產是在境內還是在境外,都要對其遺產征稅;對非居民,僅就其在日本繼承的遺產承擔納稅義務。日本繼承稅稅率共分13個檔次,從10%到70%。 意大利:親疏關系決定稅率 實行混合遺產稅制的國家。其征稅方法是先按遺產總額征收遺產稅,然后再按不同親屬關系,征收比例不一的繼承稅。 納稅人分為兩類:遺囑執(zhí)行人和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或受贈人。對第一類納稅人統(tǒng)一采用第一種累進稅率,對第二類納稅人則根據其與死者的親疏關系,采用不同累進稅率。 加拿大:資本增值稅+遺囑認證費 加拿大與美國不同,沒有遺產稅,但人去世后,在財產轉交過程中,需要交資本增值稅。這項稅是以資本利得的概念來征稅,也就是說,只有當這些財產的贈與或遺產出現了資本收益的時候,才需要納稅。 關于資產轉交,在加拿大還有另一項有特色的收費——遺囑認證費。立遺囑的人一旦過世,若要其遺囑對處理資產擁有法律效力,遺囑人需要向省政府交納該筆認證費,進行認證與公證。一般來說,遺產在2.5萬元以上才收遺囑認證費,2.5-5萬加元的部分,每1000加元收取6元認證費;5萬以上資產部分,每千元收取14加元。100萬加元需要交1.4萬加元認證費,200萬加元收2.8萬元。 英國:遺產稅率40% 英國居民在世界各地的所有資產都要付遺產稅,而非英籍人士只有在英國國內擁有的資產才需要支付遺產稅。目前的遺產稅率是40%。 德國:最高稅率50% 分級遺產稅制,實行7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從7%到50%不等。現德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都開征,且適用同一稅率。 免稅規(guī)定:死亡人或贈與人的配偶享有基本免稅額250000馬克和額外免稅額250000馬克。每一個子女可免稅90000馬克,每一個孫子女免稅額為50000馬克。喪葬管理費用和死亡人債務允許扣除。慈善公益捐贈全額免稅。 澳大利亞:0% 在1992年后,澳大利亞各州徹底的廢除了遺產稅,這就使得澳洲成為世界上首個取消遺產稅的富裕國家。如果在去世前將房產過繼給子女,只需要繳納印花稅即可,去世后則無需繳納印花稅。 香港地區(qū):0% 2006年,香港廢除了遺產稅。 但其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稅種中,遺產稅是一直存在的一項稅種,這意味著一旦國家需要開征遺產稅,就可以馬上實施,并不存在制度上的障礙。 03 如何應對遺產稅? 我國2010年修訂的《新版草案》(尚未實施)甚至給出了具體征收起點、對應稅率及其計算方法,具體內容如下: 1.應征收遺產稅的遺產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全部財產和死亡前五年內發(fā)生的贈與財產; 2.在遺產稅稅款繳清前,其遺產不得分割、交付遺贈,不得辦理轉移登記; 3.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遺產依法歸國家所有,免納遺產稅; 4.被繼承人死亡之前,依法應補繳的各項稅款、罰款、滯納金、未償還的具有確鑿證據的各項債務等允許在應征稅總額中扣除;遺產稅免征額為20萬元。 在2013年2月3日,國務院批轉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的《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中提出,研究在適當時期開征遺產稅。 那么,有哪些規(guī)避和減免遺產稅的方法值得借鑒呢?比如說,運用保險遺產規(guī)劃工具;運用信托為遺產規(guī)劃工具進行資產保全、財產專業(yè)管理。 說到運用保險應對遺產稅,就不得不提一個險種——年金險。 年金保險是指投保人定期向保險公司繳納一定的保費,等到約定時間開始,再從保險公司按月或按年領取保險金,用來提高生活保障水平的一種理財型保險產品。 從本質上講,年金保險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保險,而是人們通過壽險公司進行的一種投資理財行為,它代表年金保險合同持有人同壽險公司之間的一種契約關系。 04 年金險的功能 年金保險主要有六大功能:風險管理 ;婚姻規(guī)劃 ;稅務籌劃 ;債務相對隔離 ;傳承規(guī)劃 ;理財規(guī)劃 一、用于“風險管理” 其實年金險的本源并非是做理財而是做風險管理的,管理的是養(yǎng)老的風險,在我們人生中遇到的風險無外乎是疾病、意外、財務中斷。 疾病和意外都屬于萬一的風險,唯有養(yǎng)老是我們必然面對的,養(yǎng)老風險的可怕之處在于我們對于未來自己壽命的長短是未知的,而中國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在老齡化、少子化、長壽化三個問題共同的作用下全社會的扶老比進一步提升,年金險在養(yǎng)老的風險功能就體現在能夠給被保人提供一筆與其生命等長的、源源不斷的、終身領取的、安全穩(wěn)定的現金流。 二、用于“婚姻規(guī)劃” 年金險通過對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的設置后婚姻規(guī)劃就有以下幾大優(yōu)勢: 父母對資金的掌控權,同時確保子女今后基本富裕的生活; 婚前配置可作為子女一方的專屬資產,不會受未來可能的婚姻變故帶來的分割影響; 通過對受益人動態(tài)的規(guī)劃可以實現財富在三代人之間的代繼傳承。 三、用于“稅務籌劃” 年金的生存金和身故理賠金都是免稅的; 年金的總繳費與總領取之間存在約大于2倍及以上的差異,如果算上萬能賬戶實際的結算利率那杠桿率就更高; 萬一身故也有一筆身故保險金,這個身故保險金根據遺產稅的草案來劃分的話,這部分額度是免遺產稅的。 當然我們規(guī)劃這份年金險保單,不是為了規(guī)避遺產稅,而是以被保險人身故的觸發(fā)得到一筆現金,再以這筆現金去繳稅,來規(guī)劃我們的應稅保險性。 四、用于“債務相對隔離” 在這先重點說一下,并不是任何保險都可以欠債不還,訴訟不給的,所以用保險來規(guī)劃債務隔離只能做到相對隔離,而不是完全隔離,而且保單搭建的架構和出資技巧是做到債務相對隔離的關鍵。 當然受益權是大于債權的,當父母為自己的子女購買了高額的年金險,并且身故受益人是子女的時候,那么當父母身故獲得理賠金時,這個理賠金就可以給到受益人子女,這筆錢也屬于子女的財產,不屬于遺產,無需償還投保人生前的債務,這一規(guī)劃也是成立的,所以在債務相對隔離功能時,在搭建保單的架構也要盡可能的避免保險理賠款成為遺產。 五、用于“傳承規(guī)劃”、“理財規(guī)劃” 當然,年金險還有財富傳承、理財規(guī)劃、資產配置等功能,財富傳承規(guī)劃時用的最多的就是大額終身壽險或者大額年金,這兩款產品之間的區(qū)別在于終身壽險解決身后傳承問題,而年金解決身前傳承問題。財富規(guī)劃這個功能則適用于大部分家庭。 05 小結 總體來說,年金險作為一款保護財產、財富傳承的保險產品,其風險隔離效果在購買前依舊需要考慮到很多的因素,例如財產配置的合理性、家庭財富狀況以及投保人、受益人所處地區(qū)等。年金險,本質還是一款保險產品,其保障、傳承的功能才是真正價值意義所在。 作者 | BETA財富管理研究 明珠 來源 | BETA財富管理智庫(ID:BetaW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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