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 在2019年7月1日前,消防員裝備的壓縮空氣呼吸器,應滿足以下兩者中的任何一者: 1、瓶頭設有聲音報警(如口哨)和機械壓力表,表盤在200L時有明顯刻度顯示,當瓶內(nèi)儲氣量降至200L時發(fā)出報警;或 2、瓶頭設有電子式壓力表,可以在瓶內(nèi)儲氣量降至200L時發(fā)出電子式聲、光報警。 對于2014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應在建造時即滿足上述要求。 詳解 MSC.339 (91)對FSS規(guī)則進行了修正,新增第3.2.1.2.2條要求:壓縮空氣呼吸器應設有聽覺報警和視覺或其他裝置,以在瓶內(nèi)儲氣量降至不少于200L 前向使用者發(fā)出警報。 IMO 在MSC.1/Circ.1499通函中,對MSC.339 (91)決議進行了解釋,根據(jù)該解釋,聲音報警(如口哨)加傳統(tǒng)的機械式壓力表(表盤一般分成紅黃綠三個區(qū)域,紅色表示警告,表盤在對應200L 時有明顯的刻度顯示)的方式,可以認為是滿足MSC.339(91)決議要求的。 另外 按MSC.1/Circ.1555號通函,2017 年1 月1 日起,對SOLAS CII-2/R15.2.2.6條要求的:“應為演習期間所使用的呼吸器氣瓶配備船上充氣裝置,或船上應配備適當數(shù)量的備用氣瓶,以替換已使用的氣瓶”。中“適當數(shù)量的備用氣瓶”,解釋為應至少備有一套氣瓶,用于替換消防演習使用,除非船舶SMS 要求額外配置的備用氣瓶。也即:船上的兩套消防員裝備,如船上沒有配備充氣裝置,則總共需配備8 個備用氣瓶。(如船舶有四套消防員裝備,則總共需配備16個備用氣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