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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關系人群之間的民間借貸案件處理思路(專業(yè)版)

 奇人大可 2019-03-23

判言總結案例,訟語提示技巧

判言訟語

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要件重述

      我相信,每一個從事民事借貸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法官,都遇到過如下兩句靈魂拷問:

“如果我沒給他錢,他會給我寫借條?”

“如果他不跟我借款,我會給他打款?”

      然后就開始無限循環(huán)“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

所以,本文起始要強調一下,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構成要件:

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借款合意 借款交付

缺一不可?。。?!

有一點可以確定的是,如果一個民間借貸案件,完全缺乏借貸合意的證據,或者完全缺乏借款交付的證據(小額現金交付例外),基本是難以被支持的。

事實上,絕大多數的民間借貸爭議,都可以用這個公式分析清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主要涉及證明當事人之間是否有借貸合意,以及是否完成了借款交付,只是具體關于借貸合意的證明,以及借款交付的證明,又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有不同的表現形式。

注意,這里的交付不僅包括銀行轉賬、有足夠證據支撐的現金交付,還包括指示交付(即借款人指示出借人直接將款項付至某賬戶或某人)、轉化借貸(即雙方之前由于業(yè)務合作、生意合作或其他原因結算后形成的借據)等形式。

本系列將以案說法,細述民間借貸案件中爭議較大的問題。

廢話不說,本期主題:

特殊關系人群之間的民間借貸認定

所謂特殊關系人群,是指夫妻、戀人、親屬等,他們之間的款項來往,因涉及到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款項的性質可能有多種解釋,故而,較之于一般的民間借貸糾紛,特殊關系人群之間的借貸,法院審查更為嚴格,對于借貸合意以及借款交付、借款來源、借款用途等各方面均有衡量。本文將分析戀人之間、夫妻之間、岳父母與女婿或公婆與兒媳之間等三種特殊關系人群的民間借貸如何認定。

戀人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認定

1

戀愛期間的款項交付,若無明確借貸合意,不構成民間借貸

 案例再現:王某男和劉某女曾系戀愛關系,劉某女在兩人戀愛關系存續(xù)期間,購買一輛路虎,價值38.5萬,其中王某男預交購車定金1萬元,王某男向劉某女轉賬29萬元用于支付購車款,王某男向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轉賬8.4萬元。車輛購入后為劉某女所有。后雙方分手,王某男以民間借貸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劉某女歸還購車借款。但劉某女稱,該款項確實有王某男支付,車輛也在其名下,但該車系王某男贈與給其,故不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判定:一審法院認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包括兩個要素:借貸合意及借款交付,因雙方曾系戀人關系,王某男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排除雙方就涉案事實存在其他法律關系的可能,故王某男應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在王某男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且劉某女否認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的情況下,該院不能認定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故對王某男的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

【案號:(2017)京0111民初6028號】

2.

戀愛期間形成的《借條》,系“分手費”還是民間借貸,關鍵在于是否“交付”

案例再現:陳某訴至法院稱,其與朱某系朋友關系,朱某多次向陳某借款,陳某均以現金交付,借款包括陳某父親推拿以及做手術的費用、陳某車輛被罰款的贖回費用等,而且朱某出具了兩份《借條》,其中一份《借條》載明:“今欠陳某現金、生活費、推油、藥費、煙酒錢、房租、洗衣費、紅包等費用等共計8萬元”。但朱某到期未還款,故訴至法院。

朱某辯稱:雙方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雙方原系男女朋友關系,戀愛期間互有經濟往來,后來因為雙方情感糾紛提出分手,陳某多次要求朱某支付巨額的“分手費”,陳某舉證的《借條》是在陳某使用剪刀將其衣服全部剪爛,對朱某人身威脅的情況下書寫的;朱某在關系存續(xù)期間也曾陸續(xù)向陳某支付四萬余元。故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朱某并提供微信聊天記錄、照片等證據證明兩人系戀人關系。

法院判定:一審法院認為,朱某向陳某借款8萬元,提供了兩份欠條等證據予以證實,朱某抗辯稱案涉兩份欠條系在受到脅迫的情形下簽訂,但并無證據證明,故一審法院認定陳某與朱某之間構成民間借貸關系,朱某應承擔還款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陳某是否交付了涉案借款。對于8萬元借款是由哪幾項構成的問題,陳某稱有朱某父親做手術、推拿的錢,還有朱某要贖回被扣押了的車及比較零散的一千八百拿走的,經審查,以上款項除朱某贖回被扣押了車的錢雙方承認屬于借款的以外,其他款項陳某不能證明當時明確是向朱某交付借款,而且朱某出具的其中一張欠條中明確涉及款項包括是各項生活開支,并非陳某單方向朱某借款,這也和雙方確認當時系同居關系而產生的必要生活費用情況相一致。故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并駁回陳某的訴請。

【一審案號:(2017)粵2071民初14323號 

   二審案號:(2018)粵20民終242號  】

判言總結:

戀人之間錢款給付,若無明確約定,或被視為贈與

戀人之間因為關系親密,且經濟往來頻繁,若要證明是民間借貸,首先必須有明確的借貸合意,僅有款項交付憑證的,法院通常不會認定為民間借貸;其次必須有實際的款項交付,如果僅有一張借條,沒有實際款項交付,不排除是“分手費”的約定,而單純“分手費”并不被法律所肯定,對此法院難以認定為借貸。

訟語提示:

戀人之間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訴訟注意事項

戀人之間的民間借貸認定,對于出借方而言,(1)最重要的是借貸合意和借款交付的舉證,若某一方面證據完全缺失,請三思是否還要起訴,因為大概率只是浪費精力浪費訴訟費用而已。(2)要避免前后陳述矛盾。比如關于借款來源、借款交付等細節(jié),若庭審中陳述前后不一致,或不同庭審陳述不一致,必然影響法官的心證。所以,不要試圖在庭審中說謊,沒有完美的謊言,如果被法官多方細節(jié)詢問,發(fā)現當事人虛假陳述,那后果就很嚴重了。

對于被訴借款方而言,通常被訴方對借據的解釋是被欺詐脅迫而出具的“分手費”說明,被告應首先能夠舉證證明雙方的戀人關系,微信聊天記錄、照片等都可以佐證;其次,若原告舉證證明了款項交付,被告否認為借款,還應舉證證明該款項的其他用途。

夫妻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認定

1.

婚前夫妻之間形成的債務如何認定?

案例再現:梁某與宋某原系夫妻關系,婚前戀愛時期,宋某向梁某出具《欠條》一張,約定向梁某借款15萬元整,用于建房。并在宋某所在街道的法律服務所出具了《見證書》。關于梁某的資金來源,梁某稱其向杜某借款15萬元,再出借給宋某,杜某亦予以證實。

 后梁某與宋某登記結婚,一年后,兩人感情不和,簽訂《離婚協議書》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對房產等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并確認沒有債務。梁某解釋稱因當時離婚協議上已明確房屋權屬歸其所有,故列明雙方沒有債務糾紛。但該《離婚協議書》后被法院在另案中判決為無效。故梁某訴至法院要求宋某歸還婚前借款。

 法院判定:梁某提交的《欠條》、《見證書》等證據已可證明梁某與宋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的事實,并有證人說明借款的來源。梁某對離婚協議中未寫明該筆債務的解釋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采信。鑒于約定的債務清償方式已被法院確認為無效,在此前提下,梁某要求宋某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應予支持。故法院判決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償還梁某借款15萬元。

【該案例來源于法信網,未注明案號】

2.

婚姻存續(xù)期間,夫妻之間形成的債務,離婚時如何認定?

對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之間借款的認定,主要牽涉到兩個問題:

1、是否可以按照民間借貸處理?

2、認定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的條件?

我們來看兩則對婚姻存續(xù)期間夫妻之間借款以不同案由處理的案例:

 案例再現1:婚內夫妻之間借款,在離婚糾紛案件中一并處理

吳某與左某登記結婚,婚內左某向吳某出具四張欠條,四張欠條明確記載了吳某股票賬戶及賬戶內資金由左某借用操作、吳某不得干預的事實,并約定所產生虧損由左某個人負擔。后雙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故吳某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判決雙方離婚,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并要求左某向吳某償還借款16萬元(系左某因炒股承擔的借款)等。

 法院判定:一審法院認為: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依據欠條內容,可以認定左某借用吳某股票賬戶內資金并用于個人經營,現吳某要求左某按照欠條約定負擔賬戶虧損、履行還款義務,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左某償還吳某借款16萬元。后左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一審案號:(2014)通民初字第14018號

二審案號:(2015)三中民終字第10135號】

案例再現2:離婚時對夫妻婚內借款沒有處理,離婚后按照民間借貸處理

周某與陸某原系夫妻,雙方于2001年11月登記結婚,2011年8月登記離婚。2005年,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周某因與他人合伙開辦企業(yè),向陸某借款總計20萬元。2011年8月27日,經陸某催討,周某補寫借條一份。離婚后,周某分數次向陸某還款60,000元,余款陸某多次催討未果,陸某以民間借貸為案由向法院起訴周某歸還婚內借款。審理中周某表示自愿歸還陸某14萬元。

法院判定: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借款發(fā)生在周某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根據該借款的用途,理應認定屬于周某、陸某夫妻婚后共同債務,而周某、陸某夫妻又是本案借款的共同債權人,屬于債權、債務的混同;鑒于審理中周某自認還欠陸某14萬元并愿意歸還陸某,法院予以照準??鄢苣骋阎Ц兜?萬元,周某尚應返還剩余錢款。陸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法律規(guī)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根據周某出具借條的內容,可以認定借款本金額為20萬元。扣除周某已支付的6萬元,周某尚應返還陸某14萬元。據此,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支持陸某訴請。

【一審案號:(2017)滬01民終9587號

二審案號:(2017)滬0116民初7146號】

判言總結:

夫妻之間婚前、婚內相互借款的司法認定

1、關于夫妻之間婚前債務,是否因結婚而混同?

就目前司法實踐的案例而言,夫妻之間的婚前借款在法律上是具有可訴性的,因為結婚之前雙方的財產是各自的婚前財產,雙方也是平等的主體,互相之間的借款并不因婚姻關系而產生混同。但同時,因為雙方婚姻關系的存在,對夫妻之間婚前債務的審查,比一般的民間借貸更為嚴格。首先,關于借貸合意,一般應有書面借據證明明確的借貸合意,因為夫妻婚前通常是戀人關系,若無明確的借貸意思表示,被視為贈與的可能性很大;其次,關于借款交付,大額交付須有銀行轉賬憑證,避免一方受欺詐、脅迫等因素出具借據,但并未實際收到款項。

2、關于夫妻之間婚內借款在離婚時處理的兩條路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六條規(guī)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該條法律規(guī)定已經明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個人使用的,是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處理。

故,從審判實踐來看,大部分夫妻之間的借款糾紛以離婚糾紛為案由,在離婚時已經一并處理。還有部分案件,因離婚時雙方并未處理該借款,離婚后按照民間借貸向法院起訴,法院仍以民間借貸案由對夫妻之間婚內借款進行了處理。

3、關于夫妻之間婚內借款成立的認定要件

前文已述,民間借貸的成立必須借貸合意和借款交付兩項條件。對于夫妻婚內借款的成立,還需要考慮借款用途和借款來源。(1)關于借貸合意,通常必須有書面借據或其他明確的借款意思表示;(2)關于款項交付,應該有明確的銀行轉賬流水,否則夫妻之間現金交付,除非雙方均認可,否則難以認定是否實際交付;(3)關于借款用途,必須明確是用于借款方單方的投資或其他事務使用,不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能用于夫妻扶助義務范圍內的消費,如給夫妻一方看病等。(4)關于借款來源,如果出借方能夠證明該借款來源于其婚前財產或者案外第三人的財產,借款方理應歸還全部借款;如果借款來源于夫妻婚內共同財產,在糾紛處理時,還會考慮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問題。

訟語提示:

夫妻之間婚前、婚內借款的訴訟策略選擇

首先,關于夫妻之間借款,不論是婚前還是婚內借款,建議在離婚時一并處理。因為離婚糾紛中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撫養(yǎng)權、共同債務等多方面問題,若將婚內夫妻之間借款一并處理,方便互相整體考慮以及協商解決,至少應當對夫妻婚內借款在筆錄中或者協議中予以說明,若離婚時沒有一并處理,離婚后證明婚內借款成立的難度較大。尤其注意,在文字表述上應明確“夫妻互相之間沒有債務”,不能僅寫明“夫妻沒有其他債務”,后者的表述,容易被理解為夫妻沒有其他對外債務,而非相互之間的債務。

其次,夫妻之間婚前借款案件中,訴辯雙方的抗辯意見分析如下:

1、被訴一方往往會提出兩方面抗辯:(1)該款系婚前贈與,其處理和思考模式,與戀人之間借貸相同,如前所述,不再贅述;(2)該債務離婚時已經予以處理。該點意見較為關鍵,如果離婚協議中或者離婚案件筆錄中已經記明,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爭議,那么后續(xù)民間借貸案件中,再認定婚前債務存在的可能性較小。

2、被訴一方通??罐q認為:(1)該款系夫妻共同財產,并非借貸。針對該點,前文已述,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也可以按照借款協議處理。(2)該款并非用于個人投資或者個人使用,這是抗辯意見最為關鍵的一點。實踐中,款項用途一方面看款項去向的證據,另一方面看借條中載明的款項用途。若起訴方不能證明該款系用于被訴方個人投資使用,且投資獲利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不能證明該款由被訴方個人使用,如歸還個人婚前借款,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等,那么敗訴的風險較大。(3)該債務已在離婚時處理完畢。如果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或在法院離婚調解筆錄上陳述“雙方互相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對后續(xù)民間借貸案件必然產生一定的制約作用。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兩類案件有必然關聯,但實踐中,如果當事人在民間借貸案件中的陳述,與離婚案件時的陳述不同,必然會對法官的心證產出較大影響。

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父母給付錢款的性質界定

案例再現:金某、陳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婚后曾購買房屋一處,總價138萬元,其中,金某之父向金某轉賬20萬元用于支付該房屋款項。后雙方訴至法院離婚,離婚糾紛中因該債權涉及案外人,且各方有爭議,故不予處理。

雙方離婚后,金某之父遂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起訴金某及陳某歸還20萬元購房借款。并提供金某書寫的借條,載明“該20萬元系買房向其父親所借款項”。金某對其父親的訴請均予以確認,陳某認為購房款20萬元系金某父親出資無異議,但認為上述款項并非借款性質,系金某父親對金某與陳某的贈與。

法院判定:一審法院認為,雖金某出具了《借條》,但僅有其一人簽字,陳某并未確認,無法證明雙方之間的借貸合意,金某自認債務,應由其個人負擔,陳某不承擔還款責任,故駁回金某父親對陳某的訴訟請求。后金某父親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案號:(2016)滬0115民初61566號

   二審案號:(2017)滬01民終4309號】

判言總結:父母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給付子女的款項,僅有夫妻某一方出具借條,另一方不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父母在子女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贈與或借款給子女買房、買車等情況非常普遍。通常在子女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不會急于追償款項,更不會對簿公堂。但一旦子女離婚時,岳父母、公婆會將婚內給付子女的款項,作為借款向法院起訴要求前女婿或者前兒媳還款。

鑒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同過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對民間借貸的認定同樣非常謹慎。如果沒有明確的借據,或者沒有交付憑證或有足夠證據支撐的現金交付證明,通常會認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訟語提示:

離婚后涉及雙方父母的借貸案件訴訟策略

首先,在訴訟程序選擇上,離婚糾紛中通常以涉及案外第三人為由,不會對這類借款進行處理,除非夫妻雙方及案外人一致認可借款。所以通常需要離婚后再以民間借貸為案由進行訴訟。

其次,在民間借貸認定問題上,原告為岳父母或者公婆,被告系夫妻雙方,鑒于原告與被告一方存在直系親屬關系,原告的子女會單方出具借據,或者單方認可借款存在,鑒于雙方的直系親屬關系,即便有單方借條的存在,法院也僅認定父母與子女之間存在借款關系,而女婿或者兒媳不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最后,如果夫妻雙方均在借款協議上簽名確認,一旦有書面借據憑證,不論出于何種原因簽署該借款協議,在法律上認定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可能性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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