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遼寧莊河的已婚女子徐麗(化名)在家中和男子張軍(化名)約會,兩人準備發(fā)生不當關系時,被徐麗的丈夫王飛(化名)堵在家中。徐麗隨后從廚房跳樓,經搶救無效死亡。此后王飛將張軍起訴到法院,索賠各項損失46萬余元。經過莊河市法院、大連市中院兩級法院審理,2019年3月這起案件終審宣判,王飛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徐麗和王飛都是外地人,居住在莊河某小區(qū)5樓一處房屋內,兩人還有個女兒。 但是徐麗和當?shù)啬凶訌堒娪衼硗?。她趁丈夫王飛不在家,和張軍聯(lián)系,兩人約在徐麗家中見面。在兩人準備發(fā)生不當關系時,王飛回家發(fā)現(xiàn)了此事。雙方協(xié)商此事無果,徐麗給張軍的哥哥打電話,稱“我倆讓我對象堵在屋里了,要解決這事拿10萬元?!敝髲堒姷母绺鐖罅司?。此后徐麗從自家廚房跳樓。在其跳樓之前,她還對丈夫說:你把孩子照顧好。而王飛回答:孩子不用你管。 資料圖 跳樓的徐麗被送往莊河中心醫(yī)院搶救,傷重無效死亡。王飛隨后將張軍起訴到法院,索賠各項損失46萬余元。 莊河法院一審認為,張軍與徐麗通過微信聯(lián)系,在知曉徐麗已婚的情況下,到徐麗家中欲發(fā)生不當關系,有違社會公德,違背公序良俗,二人行為具有違法性且雙方均有過錯。兩人的行為被王飛發(fā)現(xiàn)后,徐麗跳樓自殺,其跳樓的原因系其與張軍欲發(fā)生不當關系被發(fā)現(xiàn),存在因果關系。張軍應對徐麗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確定其承擔20%的賠償責任,并賠償精神撫慰金20000元。法院一審判決:張軍賠償王飛165454.25元,并給付精神撫慰金20000元,共計185454.25元。 張軍不服上訴。他稱,自己并未和死者發(fā)生不正當關系,自己與徐麗的行為應當受到道德的譴責,但不是法律調整的范圍。此外,徐麗王飛向自己所要10萬元,自己哥哥報警后徐麗發(fā)現(xiàn)敲詐不成,違法行為敗露,才跳樓自殺。徐麗跳樓時自己不知情,不應承擔責任。 而王飛則稱,案發(fā)當天張軍被堵在自家屋內是不爭事實,徐麗死亡和張軍與其發(fā)生不正當關系有不可分割的因果關系。徐麗也不可能為了10萬元以生命為賭注。只不過是因為張軍導致其精神崩潰而跳樓。張軍應當意識到徐麗有輕生想法,其應該保護好徐麗阻止其跳樓自殺。 資料圖 大連市中院二審此案認為,徐麗系自殺,其自殺行為的發(fā)生,并非因張軍對其實施了侵權行為;在王飛回家后至其跳樓前,張軍亦一直處于被王飛控制的狀態(tài),在這個過程中亦是徐麗為擺平事態(tài)一直在向張軍或其哥哥索要錢財,張軍無從知曉徐麗會跳樓自殺;而徐麗實施自殺行為時,并未和張軍在一起,而且徐麗是向其丈夫交代了照顧好孩子的事后才跳樓自殺,張軍也無從采取措施加以阻止。法院認為,徐麗自殺身亡的后果無法認定和張軍有關。且其到底為何會產生輕生自殺的念頭,是王飛所稱的因事情敗露,還是張軍所稱的因敲詐勒索10萬元錢財被報警,均屬徐麗自己的主觀意識,其自殺應由徐麗自行負責。原判決由張軍承擔20%責任不當。 2019年3月,大連市中院終審判決:撤銷原判決,駁回王飛訴訟請求,張軍無需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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