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販毒人員被抓獲后,對于從其住所、車輛等處查獲的毒品,一般均應認定為其販賣的毒品。確有證據(jù)證明查獲的毒品并非販毒人員用于販賣,其行為另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窩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2、吸毒者在購買、存儲毒品過程中被查獲,沒有證據(jù)證明其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但毒品數(shù)量達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數(shù)量標準的,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 3、吸毒者在運輸毒品過程中被查獲,沒有證據(jù)證明其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但毒品數(shù)量達到較大以上的,應以運輸毒品罪定罪處罰。 4、行為人為吸毒者代購毒品,在運輸過程中被查獲,沒有證據(jù)證明拖購者、代購者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但毒品數(shù)量達到較大以上的,對拖購者、代購者以運輸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5、行為人為他人代購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住宿等必要開銷之外收取“介紹費”、“勞務費”,或者以販賣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為酬勞的,應視為從中牟利,屬于變相加價販賣毒品,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 6、購毒者接受販毒者通過物流寄遞方式交付的毒品,沒有證據(jù)證明其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但毒品數(shù)量達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數(shù)量標準的,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 7、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遞的毒品而代購毒者接收,沒有證據(jù)證明其與購毒者有實施販賣、運輸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但毒品數(shù)量達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數(shù)量標準的,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 8、行為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販賣毒品、在境內非法買賣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傳授制造毒品等犯罪的方法,構成販賣毒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9、行為人開設網(wǎng)站、利用網(wǎng)絡聊天室等組織他人共同吸毒,構成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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