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蘇法舟律師事務所 范凱洲 黃思佳 這兩天被刷屏了!重慶10·28公交車墜江前車內司機與乘客互毆數(shù)秒的視頻讓世人感同身受、感慨萬千。
作為法律人,在期望國人能夠真實遵守法律、遵守規(guī)則、尊重生命,特別是切實加強從小即始的法治、人文教育,避免如許悲劇再現(xiàn)之余,職業(yè)習慣驅使,油然根據(jù)現(xiàn)有有關信息對案件中各方有關責任進行剖析解讀。前事難忘,后事之師,也希望能夠通過此等解析而警示國人如何更各適其位、各守其責,以成警戒。
根據(jù)報道,事件發(fā)生后,公安機關和搜救人員等夜以繼日地江底打撈,并先后調取了長達2300小時的監(jiān)控錄像、220余段行車記錄儀錄像,排查了160余車次過往車輛,調查走訪了132位相關證人。從網上公布的幾段監(jiān)控視頻及官方新聞通報,基本可以確認以下事實:
乘客劉某因錯過公交車下車地點,與司機冉某發(fā)生爭吵。當日10時3分32秒,劉某從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駕駛的冉某右后側,言語指責冉某;冉某多次轉頭與劉某解釋、爭吵,雙方互有攻擊性語言。10時8分49秒,公交車行駛至大橋距南橋頭348米處時,劉某右手持手機擊向冉某頭部右側,10時8分50秒,冉某右手放開方向盤還擊,側身揮拳擊中劉某頸部。隨后,劉某再次用手機擊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擋并抓住劉某右上臂。10時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側急打方向(車輛時速為51公里),導致車輛失控向左偏離越過中心實線,與對向正常行駛的紅色小轎車(車輛時速為58公里)相撞后,沖上路沿、撞斷護欄墜入江中。
整個事故發(fā)生的過程僅僅幾秒鐘時間,然而事故的后果堪是悲慘,十余活生的生命瞬間離逝!
筆者在此特對該事件中各方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全面解說和深度剖析,并為死難者家屬的維權提供必要的建議。 一、刑事責任 1.劉某涉嫌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下稱《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放火、決水、爆炸等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很好理解。那為什么本次事件中乘客劉某的行為也構成“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呢?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首先,從客觀行為上來講,劉某在乘車過程中,與正在駕車行駛的司機冉某發(fā)生爭吵,兩次持手機攻擊冉某,實施了嚴重危害車輛行駛安全的行為。 其次,從主觀方面來分析,任何一個正常的成年人均能意識到毆打司機很有可能導致司機不能正常駕駛車輛,而道路上的交通情況瞬息萬變,零點幾秒的時間足以決定生死!更何況是在高懸長江的大橋上駕駛公交車,一旦司機分神,后果不堪設想!劉某主觀上能夠認識到、預見到行為的性質和后果,但仍然從事了極其危險的行為,主觀上具有明顯過錯。 再次,劉某的行為,同時具備了導致多數(shù)人死亡的結果的直接性、迅速蔓延性與高度蓋然性。直接性是指危害結果是由劉某的行為直接導致,而非介入其他因素的結果。迅速蔓延性是指危險現(xiàn)實化的進程非常短暫與迅捷(司機幾秒鐘的分神足以導致快速行駛的機動車失控),行為所蘊含的危險一旦現(xiàn)實化便會迅速蔓延和不可控制(即使發(fā)現(xiàn)機動車失控往往也很難予以避險,尤其在長江大橋上失控,更有沖入江中導致萬劫不復的可能性),致使局面變得難以收拾。高度蓋然性,是指行為所蘊含的內在危險在一般情況下會合乎規(guī)律地導致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即這類行為不僅在客觀上危及多數(shù)人的生命或重大健康(已造成十多人死亡),而且從一般生活經驗的角度來看,相關危險的現(xiàn)實化不是小概率事件(從現(xiàn)實中頻發(fā)的交通事故中即可見一斑),而是具有高度蓋然的現(xiàn)實可能。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駛,在有多人出入的場所私拉電網,或者駕駛員與人打鬧而任機動車處于失控狀態(tài)等行為,均屬于與放火、決水、爆炸等相當?shù)奈kU方法,故劉某的行為應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類似劉某如此行為的多位乘客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已經有諸多司法實踐案例。
2.冉某的行為亦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冉某作為具有二十多年駕齡(資料顯示其94年即獲得駕照)的公交車司機,在駕駛時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和忍耐義務,在駕駛公交車過程中,其與乘客劉某發(fā)生爭吵,遭遇劉某攻擊后,應當認識到還擊及抓扯行為會嚴重危害車輛行駛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行車安全,而是將右手放開方向盤還擊劉某,后又用右手格擋劉某的攻擊,并與劉某抓扯,其行為嚴重違反公交車駕駛員的職業(yè)規(guī)定。如前所述,其在能夠認識到、預見到行為后果的情況下,仍然從事具有高度危險性的行為,正是其和劉某之間的互毆行為,造成車輛失控,致使車輛與對向正常行駛的小轎車撞擊后墜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后果,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應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劉某與冉某的互毆行為與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二人均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筆者也注意到網絡上有某些表述稱:個別公交公司曾對司機培訓,如有乘客對司機有毆打、搶動方向盤等行為,為便于給予乘客以處罰,司機則可乘機轉動方向盤以造成碰撞其他車輛或路邊設施之后果。對此,如果并非臆想流言而確實有如前培訓,經查實后,有關培訓人員可以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教唆犯。
本次車輛墜江事故引起了網民的廣泛熱議,有不少朋友向筆者提出了一些疑問。 問題一:車輛墜江到底是誰的責任?是挑起事端先動手的乘客責任還是魯莽還擊的司機的責任? 筆者認為,劉某攻擊冉某的行為導致車輛有失控的風險,而冉某還擊的行為進一步加劇了這種風險并最終導致慘劇發(fā)生,雙方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均負有責任,均應承擔相應刑事罪責。如果劉某和冉某有幸活著,則法院最終會根據(jù)更詳細的事實細節(jié)來認定雙方責任的大小,并在此基礎上予以量刑。 問題二:司機冉某在這種情況下該怎么辦?不能正當防衛(wèi)嗎?難道只能忍氣吞聲、被動挨打? 筆者認為,《刑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薄?/p>
司機在駕駛車輛過程中如果遭受乘客的不法侵害,無論是司機還是其他乘客,當然可以采取防衛(wèi)行為制止侵害。但是,司機可以正當防衛(wèi)不等于其可以不顧眾多乘客和道路上其他車輛的安全而隨意攻擊侵害者。正在駕駛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機有別于一般生活場景下的普通公民,其正在從事的高度危險的職務行為決定了他有盡量確保車輛安全駕駛的義務。遭遇乘客襲擊,正在駕駛中的司機正確做法應該是:立即采取減速、剎車、靠邊停車、拉手剎等減少損害的行為,并于停車后立即報警。如果此時乘客的不法侵害仍未停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制服乘客。
當然,其他乘客也不是看客,與其坐視車毀人亡不如上前抱住、制止襲擊者并將其拖離駕駛室,如今天流傳的另一視頻中有乘客腳踹毆打公交司機的行為人。此時其他乘客的行為不但屬于見義勇為,也構成法律上的正當防衛(wèi),不用承擔責任。 問題三:劉某屬于所謂的“垃圾人”,罪大惡極,新的《刑事訴訟法》似乎規(guī)定對死亡的被告人也可以“缺席審判”,那能否對劉某進行“缺席審判”以撫慰無辜死難者的靈魂? 筆者的意見是不可以?!叭毕瘜徟小贝_實是《刑訴法》新設的一項制度,但僅限于以下情形:①外逃的貪官、恐怖分子或危害國家安全的被告人;②因身體原因無法出庭的被告人;③有證據(jù)證明無罪的已死亡的被告人,即對于有證據(jù)證明有罪的死者,就不能適用“缺席審判”再來追究其刑責了。④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被告人已死亡的案件。 本案中各方民事責任的承擔相對比較復雜,下面逐一分析:
1.公交公司應承擔基于客運合同的違約責任
很顯然,公交車上的乘客與公交公司之間建立了客運合同關系?!逗贤ā返谌倭愣l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按照規(guī)定免票、持優(yōu)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惫还緵]有盡到運輸途中的安全保障義務,自然要承擔違約責任。
故,本次事件中無辜死難者的近親屬可以客運合同糾紛為由,向法院請求判令公交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在舉證責任方面,家屬只需提供能夠證明各項損失的證據(jù)即可,公交公司是否存在免責事由當由公司自行舉證。
2.公交公司、劉某應承擔交通事故侵權賠償責任 除死難者的近親屬向公交公司索賠外,其等也可以選擇將劉某等責任方均列為被告以行賠償。
劉某與冉某的共同危險行為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劉某與冉某屬于共同侵權,應當對受害者近親屬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次,冉某事發(fā)時屬于履行職務行為,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故應由公交公司來承擔劉某的行為帶來的民事責任,即公交公司與劉某對死難者近親屬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若劉某已死亡,則應當以劉某的繼承人為被告,要求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問題四:司機冉某作為重要責任人,難道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了嗎? 筆者認為,冉某當然不是免責的。首先,其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只是由于其已經死亡而依法不再被追究。其次,公交公司在先行賠付受害者后,可以向冉某----程序角度是向冉某的繼承人并在遺產范圍內----進行一定金額范圍內的追償。
當然,冉某的近親屬也可以向公交公司主張冉某是工亡而要求有關工亡待遇。(最終能否認定為工亡有待勞動行政部門的確認,對此理論界和實務界尚存爭議,很值得法律界人士關注及探討。) 3.基于保險合同關系,公交公司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應當賠付車上人員險等 公交公司一般都會為公交車投保該保險。在此情形下,冉某及劉某因亦是車上人員,其等近親屬在程序角度也可以要求保險公司進行適當賠付。但至于最終冉某及劉某能否得到賠付,因沒有看到有關保險合同和條款,故筆者在此不能最終定論。但有一點可以明確:冉某及劉某均非直接、主動追求車輛及自己本身發(fā)生保險事故,不屬于騙保騙賠。然前述情形下有關保險責任如何認定及理賠,很值得法律界及保險界人士關注、探討。
4.萬州長江公路大橋管理處及其他有管理職能的單位或對受害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公交車墜江瞬間的視頻發(fā)布后,不少人質疑萬州長江二橋欄桿的防護性能,有人認為橋梁防撞性能低或加劇了公交車失控后墜江的發(fā)生概率。專家認為,“防護欄具有緩沖撞擊力、減少車輛損毀、保護生命安全的作用,但無法完全避免所有意外事件發(fā)生?!?017年交通運輸部發(fā)布的《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選擇護欄形式時,應該考慮護欄的防護性能和受撞擊后護欄變形程度,所選取的護欄在強度上必須能有效吸收設計碰撞能量,阻擋小于設計碰撞能量的車輛越出橋外。其中還建議,特大懸索橋護欄防護等級宜采用八級。公開資料顯示,萬州長江二橋屬于特大型子母塔懸索橋型。有關工程師認為,“如果按照《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guī)范》的標準,公交車應該不至于墜落江中。”但萬州長江二橋始建于2001年,當時的設計不能滿足現(xiàn)在的規(guī)范標準。 但筆者認為,新的設計規(guī)范出臺以后,有關部門有義務對橋梁的實際通行情況及意外發(fā)生的可能情況進行重新評估,如果防護設置有安全隱患或達不到新的標準要求,應當對相關設施進行加固、增補。
如果道路及其配套設施不符合道路安全管理規(guī)定,或者當?shù)缆烦霈F(xiàn)損毀時,未在合理時間內設置警示標志或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負有管理職能的相關單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當然,在本次事故中,萬州長江二橋的護欄是否存在不符合道路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情形,以及這種情形在導致公交車墜江的結果中有多大的因果關系參與度,還有待進一步的調查和鑒定。
如果橋梁的管理部門和有關人員未盡管理責任,除應承擔必要的、相應的民事責任外,相信當?shù)乇O(jiān)察委員會也會介入并追究有關人員的黨紀、行政責任,及甚至可能引發(fā)其他工程類常見問題責任。
筆者希望,我們行駛的每一條道路、每一座橋梁都是安全可靠的、合乎規(guī)范的。
綜上,對于受害者近親屬維權來講,只能在合同之訴和侵權之訴中擇一選擇,雖然提起合同之訴在舉證方面比較便利,但提起侵權之訴能讓更多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加之本案責任方面的證據(jù)已由公安機關搜集得比較完善,故建議受害者近親屬以侵權責任糾紛為由向有關責任方主張合法合理的損失。
當然,根據(jù)既有處理實踐,筆者判斷死難者的近親屬根本不需要采取訴訟索賠的方式,在當?shù)卣块T的主導下,即會達成與公交公司賠償及/或由地方政府部門追加撫恤的善后經濟處理。
只是,維穩(wěn)式善后并非封閉、掩蓋事實,通過如上法律解析,讓每一片雪花承擔各自應有的責任,特別是事先即通透明悉,這樣才能減少雪崩的發(fā)生。 范凱洲 主任 合伙人 專業(yè)領域:投融資、重大疑難案件處理 黃思佳 前資深法官 專業(yè)領域:刑事業(yè)務、 疑難爭議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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