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本文通過對兩件因民事侵權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為切入點,積極探討民事侵權行為因果關系的重要性,因為它是確定案件性質,以及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關鍵。通過實踐,結合理論,更進一步了解民事侵權行為因果關系重要作用,使我們在審判實踐中,正確地運用民事侵權行為因果關系,處理好各類民事侵權行為案件。 案例一:某日,原告周某與其丈夫邢某二人到被告張某家商量宅基地收回事宜,因故發(fā)生矛盾,原告當場報警。后警方對現場相關人員進行了詢問,并形成公安卷宗。當晚,原告去醫(yī)院就醫(yī),經鑒定后醫(y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診斷結果為:頭外傷、頭皮紅腫、腦震蕩、耳外傷(左)、感音神經性耳聾(左)。周某認為其受傷的損害結果系被告張某毆打行為所致,故要求被告承擔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傷檢費等共計3537.32元。但張某不論是在公安機關問詢筆錄上,還是案件法庭審理中,皆否認周某的傷情系張某所為,亦否認與周某身體有過接觸,故請求法院駁回周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某日,徐某駕駛東風標致牌轎車沿紅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紅星美凱龍家居裝飾廣場附近時,王某正在紅旗路上由西東跨越中心隔離護欄,后王某倒地受傷,徐某報警并叫120急救車將王某送到醫(yī)院進行救治。事故發(fā)生當日,徐某在交通隊被詢問時稱:其當時駕車沿紅旗路由南向北靠中間第二條車道向第一條車道并道,因前方有大貨車,其在并道前并未發(fā)現王某,并道后距離王某四五米時才發(fā)現王某。王某當時好像被告護欄絆了一下,朗朗蹌蹌往前跑了兩步摔倒在地上,徐某立即采取制動措施并向左打轉向,停車時距離王某一二米。交通隊繪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載明,王某倒地位置與徐某教師車輛之間的距離為2.4米。后來,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交通事故痕跡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徐某車輛未發(fā)現基礎痕跡,因此,不具備比對條件,不能確定事故車輛與人體接觸部位”,后鑒定中心又出具《情況說明》:“不能確定事故車輛與行人王某有身體接觸,也不能排除事故車輛與行人沒有身體接觸。”交通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內容為:“當事雙方對此事的基本事實陳述不一致,都無法證人及證明交通事故事實的相關證據。” 一、侵權法中因果關系認定重要性和難點 (一)因果關系對認定侵權責任的重要性 侵權責任分為一般侵權責任和特殊侵權責任,本文所論及的侵權責任指的是一般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主要有“三要件說”和“四要件說”,“三要件說”指的是侵權責任包括損害、因果關系和過錯三個要件,“四要件說”指的是侵權責任包括損害、因果關系、過錯和違法性四個要件。有的學者認為過錯的概念己日趨客觀化,伴隨著違法推定過失的發(fā)展,客觀行為與主觀心理狀態(tài)己經難以區(qū)分,“違法性”可以被“過錯”吸收,不再單獨列為一項構成要件(1)。無論是“三要件說”還是“四要件說”,因果關系都是侵權責任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 因果關系最早是一個哲學概念,指的是事物和現象之間相互相應、相互作用的關系。而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一般是指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侵權責任的確立以因果關系的存在為必要前提,因果關系是確定侵權責任歸責的客觀基礎(2)。因此,研究侵權責任法的因果關系對于法律實踐中的侵權責任的正確認定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已經成為法院民事類型案件重要的組成部分。由于時間的不可逆性,當侵權行為發(fā)生時,作為居中裁判的法官并不是侵權行為的親歷者,不可能僅憑自身經驗就能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法官只能根據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庭審陳述、證人的證言以及鑒定機構的結論來認定是否構成侵權責任、侵權責任的大小。但是,認定侵權責任并非那么容易,因為案件事實紛繁復雜,甚至有的當事人可能會為了自身的利益,無意或有意的陳述與案件事實相違背的“事實”、提供與案件事實違背的“證據”,人為的設置干擾法官認定侵權責任的障礙。所以,法官必須理順認定侵權責任的相關原則和方法,以方便在審理案件中清晰的認定侵權責任是否成立以及侵權責任的大小。 (二)從引言兩則案例看侵權因果關系認定的難點 在第一則案例中,周某提供的醫(yī)療費票據、誤工費票據、鑒定費票據足以證明其受傷的損害結果。本案中,除了周某庭審陳述以及周某丈夫邢某的證言,周某并未其他證據證明周某的損害結果與被告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若單純從舉證責任分配角度分析,周某處于舉證不能的狀態(tài),法院似乎應該駁回周某的訴訟請求。但從另一個角度分析,周某已經窮盡其舉證責任,如果僅憑此就否定原告訴訟請求,似乎有所偏薄。那么是否還有其他方法來證明周某的損害結果與被告的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呢? 第二個案件事實則更為復雜,本案最重要的是關于賠償責任的確定,即被告行為與原告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庭審中王某和徐某就事故車輛與王某是否發(fā)生碰撞進行訴辯和舉證,但是根據原告王某提交的相關證據、相關調查筆錄以及鑒定中心出具的情況說明,都無法確認事故車輛與王某是否發(fā)生碰撞,即無法證明被告?zhèn)榕c原告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那么王某應該如何證明自己的受傷與徐某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呢?這是每一個法官在審理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中都可能遇到的難題。 從上面兩則案例可以看出,表面上弄清楚因果關系是為了還原案件事實真相,實際上是為了認定被告侵權行為與原告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被告侵權行為責任是否成立。追求司法的公平和公正是整個司法系統(tǒng)所追求的目標,而每一個案件的公平公正則是每一個法官的職業(yè)理想和訴求。有的學者強調指出,正義的基木含義就是“給予每個人以其所應得”(3)。從司法實踐來看,理清侵權法因果關系,目的是為了客觀、公正地確認責任歸屬問題,確定侵權行為與侵權結果之間是否存在法律的因果關系。 二、侵權法上因果關系難以認定的原因分析 (一)侵權責任因果關系的形態(tài)各異 在侵權責任中,行為人致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表現為不同的形態(tài),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一個原因產生一個結果。在這種因果關系中,一個侵權行為產生一個侵權結果,關系相對簡單,也容易確定因果關系的形成。 2.一個原因產生多個結果。在這種因果關系中,一個侵權行為產生多個侵權結果,多個侵權結果都與同一個原因為因果關系。例如一人駕駛一輛小轎車,因為醉酒駕駛,撞向路邊的護欄,同時造成五個人受傷。 3.多個原因產生一個結果。在這種因果關系中,兩個或者多個原因產生一個侵權結果,每個原因與侵權結果之間都具有因果關系。例如一群人對一個人進行毆打,造成受害人受傷;或者兩個人同時向一個人扔磚頭,其中一個磚頭造成受害人受傷。當然,在侵權責任成立的同時,需要區(qū)分各種原因力的大小來確定每個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大小。(1)多個原因共同作用產生的侵權行為,即每個原因都足以導致損害結果發(fā)生并共同作用使損害結果發(fā)生的情況。(2)擇一的因果關系,主要指共同危險行為的情況。每一個原因事實都足以導致損害結果發(fā)生,但不知道是哪一個實際導致的,這實際上是個證明問題。 4.多種原因產生多種結果。在這種因果關系中,多種原因導致了多種侵權結果的發(fā)生,但是卻無法確認是哪個原因導致了哪個結果。 (二)事實因果關系和法律因果關系的區(qū)別與聯系 因果關系分為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和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這兩種因果關系既相互關聯,又存在不同。被告的行為是否在事實上屬于造成原告損害發(fā)生的原因,即“事實上的因果關系”;認定被告已構成事實上原因的行為是否在法律上成為應對該損害負責的原因,即“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存在,只有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侵權責任才成立。侵權法因果關系是認定行為侵權責任的客觀根據,它既是行為與結果之間的一種客觀存在的事實因果關系,同時也是必須符合價值判斷標準的法律因果關系。因而它是事實因果關系和法律因果關系的統(tǒng)一,前者是侵權法因果關系的基礎,后者是侵權法因果關系的本質(4)。 事實上的因果關系相對好確定,要求也比較寬泛,只要是造成侵權結果發(fā)生的原因都是原因。法律上因果關系的確定則比較嚴格,必須符合價值判斷的標準。即使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也不一定判決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還要考慮這種事實上的因果關系是否達到法律的要求。 1.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事實上的因果關系與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最大的不同在于,事實因果關系只是單純從事實真相的角度去考察加害人的行為或其物件與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害是否存在因果聯系。而法律因果關系則在事實因果關系的基礎上,運用價值判斷,確定加害人是否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事實因果關系是從客觀聯系去探究引發(fā)損害結果的所有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是運用逆向思維的方式,從結果逆向尋找引發(fā)損害結果的原因范圍。 2.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法律因果關系的探究是在事實因果關系的基礎上,確定加害人是否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事實因果關系只是從客觀角度反映加害人與損害結果是否存在事實的因果關系,并不確定加害人是否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在判斷是否應該承擔侵權責任,是從法律價值判斷角度,運營法律思維和方法,案件發(fā)生的特定壞境,加害人當時的行為是否存在過錯等,來判斷加害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因而,作為居中裁判的法官,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就顯得異常重要。 (三)因果關系和過錯的區(qū)別和聯系 因果關系的認定是確定侵權責任的基礎,無因果關系,及時行為人是故意,也不用承擔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成立以后,過錯不僅要確定是否承擔責任,也要確定承擔責任范圍的最要依據。加害人根據自身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當然至于加害人應該承擔多大的侵權責任,不僅要看加害人過錯的程度,還要參考加害人在侵權行為多侵權行為發(fā)揮多大的作用。在多人侵權中,多名加害人過錯相當的情況下,決定各加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大小的依據就是各個加害人在侵權行為中作用力的大小。當然還有另外一種過錯舉證倒置的原則,即根據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也必須要區(qū)分因果關系與過錯的區(qū)別,過錯不能與原因相等同。所謂的過錯,是指行為在侵權行為中主觀上存在過錯,而一般侵權中因果關系的成立,首先從事實上確認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而運用價值判斷原則,確定行為人是否要承擔侵權責任,至于行為人是否有過錯并不一定成為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原因。在很多侵權行為中,即使行為人沒有過錯,但確實給受害人造成了人身和財物上的損失,也應該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而過錯則成為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大小的依據。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應該由誰還承擔侵權法上因果關系成立的舉證責任,在當前并沒有明確的定論。如果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都需要加害人舉證的話,必然加重受害人的舉證責任,不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利益。法官作為居中裁判者,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應該行為人承擔多大責任的依據,而非一般侵權是否成立的原因。 (四)因果關系和原因力的區(qū)別與聯系 事實因果關系是侵權法上因果關系的基礎,法律因果關系時侵權法上因果關系的本質。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的成立是確定責任是否成立的問題,當侵權行為成立時,那種原因是導致損害結果的發(fā)生、這種原因對損害結果發(fā)生的作用力等也同樣重要,特別是在共同侵權行為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也稱為“近因”和“遠因”。直接原因是指直接作用于損害結果,對在損害發(fā)生過程中,是一種必然產生的損害結果的因素;而間接原因是指并對損害結果并不起直接作用,而是和眾多因素一起產生損害結果。 從而可以看出,直接原因的作用力遠遠大于間接原因的作用力,對損害結果的產生發(fā)揮著不可同日而語的作用。做出這種分類的原因,一部分是考察各種原因對損害結果產生的作用的大小的比較,另一部分重要的功能是確定這種原因是否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往往間接原因對損害結果產生的作用力是非常微弱的,很多時候是眾多間接原因共同作用,導致直接原因引發(fā)損害結果的產生,這是法官在確定行為人是否要承擔侵權責任的重要依據。例如:張某使用惡言惡語侮辱李某,致使李某的名譽受損,李某因為承受壓力的能力較小,在家里自殺身亡。再如:王某在工作中不小心將謝某砸傷,謝某在醫(yī)院救治的過程中因為醫(yī)生趙某的失誤,導致謝某流血過多休克死亡。在這兩則案例中可以發(fā)現,張某使用惡言惡語導致的是李某的名譽受損,張某的行為是導致李某名譽受損的直接原因,是導致李某死亡的間接原因。另一則案例中,王某的行為將謝某砸傷,是到謝某受傷的直接原因,是導致謝某死亡的間接原因,導致謝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醫(yī)生張某的工作失誤。直接原因導致李某名譽受損和謝某受傷,行為人應當對自身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而間接原因能否應該承擔侵權責任,也是一個值得研究的課題。間接原因并不是一味的不需要承擔責任,也是要根據實際侵權情況進行區(qū)分,因為該問題不是本文的主要論證的問題,本文就不再深入論證。 三、認定侵權法上因果關系的原則和方法 確認因果關系的方法有很多種,比如時間分析法,比較分析法,甚至有從訴訟博弈論角度分析的方法(5)。不論是使用何種方法,不是為了嘩眾取寵,而是為了更好的還原案件客觀事實,使法官在辦案的過程中,掌握探尋案件事實的規(guī)律和方法,確認侵權行為人與損害結果是否存在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侵權行為人應該承擔多大的侵權責任,以更好的維護受害的合法權益,保證社會正常的運行秩序。 (一)間接證據亦是認定因果關系成立的重要因素 一般侵權最難認定的就是因果關系是否成立,進而確認行為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在很多侵權案件中,僅憑當事人提供的直接證據,僅僅可以證明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和行為人在場的事實,但是行為人與損害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往往無法證明。如果原告已經盡自身所能進行舉證,窮盡一切舉證之可能,如果僅憑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事實就否定其訴訟請求,定會有失偏薄。法官往往可以利用各種間接證據和先進的科學技術,確認案件事實,探尋因果關系是否存在的蛛絲馬跡。本文開頭的第二則案例中,根據交通隊的現場勘驗筆錄、事故現場圖片及照片,是否車輛左前部緊挨中心隔離護欄,左前輪部分壓著中心隔離護欄樁基,該位置符合緊急制動的狀態(tài)。同時,根據對王某的鑒定意見書,王某的右膝部的損害符合較大鈍性外力由外向內直接作用于右膝部的致傷特征,且王某右膝的損傷高度與事故車輛前保險杠防撞條的高度在車輛制動狀態(tài)下相吻合,而且,該種傷情僅僅靠單純摔跌難以形成。根據以上種種證據已經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認定王某的傷情系徐某的行為所致,徐某的行為與王某的傷情之間就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侵權行為的發(fā)生是一個動態(tài)的發(fā)展變化過程,而非是單純邏輯推理過程,作為法官要用動態(tài)的眼光去分析整個侵權行為的發(fā)展過程,運用動態(tài)的思維去考慮每個因素在侵權行為中的關聯性,從點到線、從線到面,利用各種間接證據之間的關聯性,勾畫整個案件事實的發(fā)展過程,從不斷變化的過程中,認定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 (二)善用庭審技巧,適當引導當事人舉證 自由心證原則是指法律不預先設定機械的規(guī)則來指示或約束法官,而由法官針對具體案情,根據經驗法則、邏輯規(guī)則和自己的理性良心來自由判斷證據和認定事實。當事人在侵權事實發(fā)生后,往往由于心里作用,會做出對自身有利的陳述,即利己主義,這種利己主義偶爾會對法官審理案件造成一定的影響。這就需要法官善用庭審技巧,通過簽訂的心證開示,使當事人了解對案件事實的了解過程,引導當事人選擇更優(yōu)的策略,陳述案件客觀事實,以達到法官對案件徹底了解的目的。 (三)善用博弈思想,恰當分析爭議焦點 訴訟過程就是一個雙方互相對立、爭論的過程,也是原、被告心里斗爭、選擇的一個過程。法官作為裁判者,要善于尋找案件事實的爭議點,從雙方陳述和證據上總結無爭議的事實,就有爭議的案件事實予以明確指出。要相信原、被告能夠充分選擇對自己有力的策略,通過當事人的這種心理,通過運用相應的法律方法,已達到公平公正的認定侵權責任是否成立、侵權責任的大小。 (四)時刻注意因果關系與其他要件之間的聯系 侵權責任不論是“三要件說”還是“四要件說”,一般侵權責任至少需要包括損害結果、因果關系和過錯三個要素,而且這三個要素是相互聯系和統(tǒng)一的。法官在審理案件的時候,首先要確認損害結果是否存在,如果沒有損害結果的存在也就不可能存在侵權結果。過錯也是構成一般侵權的要素之一,如果當事人沒有過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排除是由,即使在表面上當事人有侵權的行為,也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例如不可抗力等等。所以認定侵權責任是一個動態(tài)的價值判斷的過程,而不是為了審理案件而審理案件,法官作為裁判者,要在動態(tài)中觀察每個侵權責任成立的要素,已經快認定侵權責任是否能夠成立,以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 結 語 因果關系仍是侵權責任要件中必不可少的客觀要件,其肩負著于加害人的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失間尋找橋梁的作用,為損害由受害人向加害人的移轉提供正當化的理由,也滿足了人們道德感情的需要,體現了個人的正義。侵權法因果關系的問題是相當復雜的,想一蹴而就地適用一種理論來徹底解決因果關系問題是不現實的。面對我國目前侵權法因果關系的現狀,只能循序漸進地改進現有制度,在具體運用中,結合各種因素,綜合考慮,靈活運用以期實現侵權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目標。 (1) 王利明:侵權行為法研究(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47頁。 (2) 楊立新:《侵權行為法專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頁。 (3) 嚴景陽:《司法正義研究》,載《華中師范大學學報》,2008年第5期,第4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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