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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借條和轉賬憑證,《債務確認書》可否證明借貸關系存在

 昵稱55323274 2018-08-07

關于原告章甲民間借貸糾紛案的代理詞

作者:王振,陜西泓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沒有借條和轉賬憑證,《債務確認書》可否證明借貸關系存在

債權人主張債權,必須有充分有效的證據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陜西泓瑞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章甲的委托,指派我為其代理人參加訴訟,經過庭審調查,結合雙方訴辯意見及證據,現(xiàn)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

一、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供款項的事實有被告親筆簽署的《債務確認書》為證,且被告明確認可簽名系其本人所簽,故足以認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實際收到款項的事實。

1.本案中,《債務確認書》系被告對其此前借款事實的書面追認。

當前,我國法律并未禁止公民接收他人現(xiàn)金,事后以書面確認的方式對該事實予以追認。故我們認為,被告親筆簽署《債務確認書》的行為,系其事后對此前曾向原告借款并實際收到款項這一事實的書面追認。

該《債務確認書》并不等同于民間借貸案件中當事人通常使用的“借條”。在通常情況下,“借條”記載的內容只是借款人要求向出借人借款的數(shù)量、還款期限及利息(實際生活中有的借條甚至連還款期限和利息都沒有寫明),但單純的借條中不會出現(xiàn)“確認”借款數(shù)額的內容,更不會出現(xiàn)“截至”某年月日“已經歸還”一定數(shù)額,“尚欠”一定數(shù)額的內容。所以,《債務確認書》并不等同于借條,其內容涵蓋了實際收到款項和款項歸還的事實,因而是被告對此前借款事實的事后追認。

2.在《債務確認書》中,被告確認了“借款”與“歸還”的事實,并確認了“尚欠”的數(shù)額,故可以認定被告已經實際收到了原告提供的款項。

從《債務確認書》的內容看,“本人確認,累計借款合計金額柒拾玖萬肆仟玖佰柒拾伍圓(小寫:794975元),截至2016年1月25日,已經歸還伍拾伍萬肆仟玖佰柒拾伍圓(小寫:554975元),尚欠章甲借款金額貳拾肆萬圓整(240000元)?!鄙鲜鰞热菝鞔_表明,被告確認了其向原告借款794975元的事實,且截至2016年1月25日,已經歸還了554975元。由此可知,794975元被告確已全部收到,否則不可能“歸還”,因為借款人只有在實際收到款項的前提下才可能“歸還”。否則,如果借款人沒有實際收到款項,根本不會有人反過來再還給出借人一筆款項。

被告不僅確認了借款及還款的數(shù)量,還確認了“尚欠章甲借款金額貳拾肆萬圓整(240000元)”。由此可知,只有在借款人實際收到了款項的前提下,其才會“歸還”,也只有在尚未完全“歸還”的前提下,才存在“尚欠”。所以,從前引《債務確認書》的內容判斷,可以認定原告確已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已經實際收到款項。

3.被告于2016年1月20日借原告160000元的事實,不但有其出具的借條為證,更有其此后出具的《債務確認書》再次確認,故足以認定原告款項交付事實的存在。

雙方訟爭的最后一筆借款為2016年1月20日的160000元,被告于當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條。1月21日,原告銀行取款110000元,連同另外50000元現(xiàn)金共計160000元交給被告指定的人員。1月25日,被告出具《債務確認書》再次確認:“另,2016年1月20日,章甲替本人向他人借款16萬元,期限一個月,該筆款項已足額交付給我”。在此,被告確認了“該筆款項已足額交付給我”的事實。

從時間上看,被告1月20日提出借款并出具借條,1月21日原告取款并交付款項,1月25日被告出具《債務確認書》再次確認“該筆款項已足額交付給我”,故可以確認原告已將該筆160000元交給被告、被告已經收到該筆款項的事實。

4.原告盡管沒有提供銀行轉賬記錄等資金流向的直接憑證,但綜合分析《債務確認書》的內容,可以認定原告已經實際交付了款項,被告確已收到所借款項。

其一,本案訟爭4筆借款具體情況如下表:

沒有借條和轉賬憑證,《債務確認書》可否證明借貸關系存在

借款明細表

被告出具《債務確認書》的時間為2016年1月25日,距離本案訟爭的前3筆借款發(fā)生的時間分別為10年、9年和7年,距離最后一筆借款發(fā)生的時間為5天。如果被告沒有實際收到款項,而只是在數(shù)年前曾經向原告提出過借款的請求,那么此后原告完全沒有必要讓其進行確認。因為僅僅讓被告確認其在數(shù)年前曾經提出過借款的請求對原告而言沒有任何意義,現(xiàn)實生活中沒有人會提出此種要求,也不可能有人會進行此種確認。

其二,《債務確認書》確認了借款總額,“歸還”的數(shù)額,“尚欠”的數(shù)額。此外,2016年1月20日被告借款160000元,既有其出具的借條,又有5天后其出具的《債務確認書》予以確認,原告并提供了取款憑證予以輔證。如果被告在出具借條后卻沒有收到款項,其完全不可能在5天后再次書面確認“該筆款項已足額交付給我”。

其三,《債務確認書》最后一段載明:“以上事項,本人確認屬實。本人承諾,將積極籌措資金,早日歸還?!北桓嬖俅未_認了借款、還款、欠款、款項交付的事實,并承諾“早日歸還”。如果沒有實際收到款項,被告根本無須做此確認,更無須承諾還款。

沒有借條和轉賬憑證,《債務確認書》可否證明借貸關系存在

結算憑證是證明債權存在的重要證據之一

二、結合原告和被告之間長期、多次進行現(xiàn)金交易的大量客觀事實,本案訟爭的4筆借款原告以現(xiàn)金交付具有現(xiàn)實可能性。原告以現(xiàn)金交付既符合雙方長期以來的資金交易習慣,也與長期以來我國普通公民之間借貸大多以現(xiàn)金交付方式進行的傳統(tǒng)習慣符合。

1.原告和被告之間有多筆現(xiàn)金往來,該事實說明本案訟爭的4筆借款存在現(xiàn)金交付的現(xiàn)實可能性。

從《債務確認書》顯示,截至2009年11月19日,原告和被告之間一共有26筆借款,其中23筆被告已經償還,期間雙方出借與歸還均為現(xiàn)金交易。被告在庭審中也稱其與原告之間確實有經濟往來,只是記不清具體數(shù)目了。由此可見,原告和被告之間確實長期、大量、多次存在現(xiàn)金交易的事實,該事實也可以表明,本案訟爭的4筆借款亦存在現(xiàn)金交付的現(xiàn)實可能性。

2.從訟爭的單筆交易金額看,每筆借款數(shù)額相對較小,符合原告和被告之間長期、多次進行現(xiàn)金交易的實際交易習慣。

盡管,本案訟爭的總標的額為400000元,但該400000元并非一次性的出借數(shù)額,而是多年以來4筆借款的累計總額。從單筆交易金額看,每筆借款數(shù)額相對較小,在現(xiàn)實生活中完全存在現(xiàn)金交易的可能性。結合雙方長期、多次進行現(xiàn)金交易的客觀事實,本案雙方訟爭的4筆累計400000元的借款完全存在現(xiàn)金交易的現(xiàn)實可能性,也符合雙方長期以來形成的實際交易習慣。

3.從傳統(tǒng)習慣看,普通公民之間借款現(xiàn)金交付的情況長期大量存在,原告和被告之間訟爭的4筆借款以現(xiàn)金方式交付也與這一傳統(tǒng)相符合。

長期以來,我國普通公民之間借款以現(xiàn)金交付進行的事實大量存在,即便是在當前社會實際生活中,仍然大量客觀存在著以現(xiàn)金交付的民間借貸行為。我們懇請法庭注意,本案訟爭的4筆借款其中有3筆均發(fā)生在2009年以前,在當時社會條件下,公民之間的現(xiàn)金交易行為遠多于現(xiàn)今社會。在當時的司法環(huán)境下,銀行轉款憑證等資金交易憑證也并非同類案件絕對不可缺少的證據。本案原告和被告之間的現(xiàn)金交易方式在現(xiàn)實生活中并非個案??紤]到雙方的年齡狀況,對于原告這般年齡的當事人而言,大多數(shù)人不會使用銀行ATM機進行轉款,故其無法提供銀行轉款憑證亦在情理之中。在2009年以前,手機銀行、微信轉賬等現(xiàn)代化資金流轉方式并未出現(xiàn),更未走進普通公民的日常生活,原告也不可能通過這些方式給被告轉款。故雙方之間進行現(xiàn)金交易,系客觀條件的限制所致,但符合大多數(shù)普通公民借貸時以現(xiàn)金交易的傳統(tǒng)交易習慣。

4.盡管銀行轉賬記錄等直接體現(xiàn)資金流向的憑證是同類案件中的重要證據之一,但司法實踐中該類證據也并非絕對不可或缺。

當前,人民法院在審理同類案件時,資金交付憑證是法院認定借貸事實存在重要憑證之一,對此我們從不否認。然而,我們也注意到,原告并非專業(yè)法律人士,其法律意識、證據意識的變遷,也不可能完全與專業(yè)的法律工作人員保持絕對同步。如完全以專業(yè)法律人士的認知標準去要求一位普通公民,似嫌苛刻。因受長期傳統(tǒng)思維習慣影響,原告在交付資金時未要求被告出具憑證也在情理之中。況且,司法實踐中銀行轉賬記錄等直接體現(xiàn)資金流向的憑證并非絕對不能缺少。綜合考量原告提供的證據,結合日常生活常理,可以認定原告已經實際向被告交付了款項。

沒有借條和轉賬憑證,《債務確認書》可否證明借貸關系存在

大額借貸情況下,切忌直接給付現(xiàn)金

三、被告的答辯既無證據支持,也不合日常生活常理,違背基本生活經驗法則,邏輯不通,故其答辯意見不足采信。

1.被告答辯意見沒有任何有效證據支持。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 )第九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被告否認借款事實,應當依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被告稱其在簽署《債務確認書》時沒有仔細看,沒有經過考慮,均未提供任何有效證據證明,空口無憑,自難令人信服!

《債務確認書》系被告親筆簽署,借條系其親筆書寫,兩份證據均為書證。在民事訴訟中,書證素有“證據之王”之稱,其證明效力居于其他種類證據之首。欲推翻書證,亦必須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我們相信,法律絕不允許任何人能夠僅僅以一句“沒有仔細看”、“沒有考慮好”為借口,而輕易推翻其親筆簽名、書寫的書證的證明效力。

2.被告辯稱《債務確認書》只是體現(xiàn)了雙方的借款合意,該種說法明顯違背基本生活常理,邏輯不通。

從《債務確認書》顯示,自2005年6月5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原被告雙方共計有27筆借款,其中本案訟爭4筆。該4筆借款中,最早一筆借款時間在2006年1月23日,最遲一筆在2016年1月20日,而被告出具《債務確認書》的時間在2016年1月25日。如果《債務確認書》只是雙方之間的借貸合意的話,也就意味著被告與原告自2006年開始就借款20000元進行“合意”,一直到10年后的2016年雙方終于達成“合意”,但最后被告居然還沒有得到款項!如果真如此,被告連借20000元都需要和原告“合意”10年之久,那后來也完全沒有必要、沒有可能再就70000元和150000元分別進行長達9年和7年時間的“合意”,而且最后都還沒有實際得到借款。在沒得到借款的情況下,還要給對方出具書面確認書,確認自己總共借了多少錢,已經歸還了多少錢,尚欠多少錢!顯然,這種情形在實際生活中是不可能存在的。所以,被告稱《債務確認書》只是原被告雙方的合意,該種說法明顯違背基本生活常理,邏輯不通。

3.被告辯稱其為了得到最后1筆160000元借款,不得已才簽署《債務確認書》確認2009年前的3筆共計240000元借款,該種說法明顯違背常理,經不起最基本的邏輯推敲。

被告辯稱,2016年1月20日其向原告提出借款160000元的請求,原告要求其簽署《債務確認書》確認2009年前3筆共計240000元債務,否則不同意向其出借160000元,其為了急于得到該筆款項,不得已才簽署《債務確認書》,但此后原告并未交付160000元款項。被告如此辯稱,顯然不能成立:

其一,如果原告不同意借給被告160000元,被告完全可以另尋他人借款,被告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在當時情況下必須而且只能向原告一人借款。如果2009年前240000元借款事實不存在,其完全沒有必要在時隔7年后為了得到160000元借款而簽署書面文件確認其原本不存在的240000元債務。

其二,被告既然辯稱其系為了急于得到160000元才簽署《債務確認書》,而后來原告也沒有交付160000元,那么,當其沒有得到160000元后卻為何又不急了!通常情況下,公民在向他人出具借款憑證而實際未得到款項時,一般均會索回借據自己保存或銷毀。被告在2016年1月出具《債務確認書》和借條后,在長達近兩年的時間內既沒有索回,更未采取任何法律途徑以撤銷。被告的實際行為,與其所辯稱的“性情急躁”完全不相符合,也表明其根本不可能沒有收到款項。

其三,被告既然辯稱原告沒有交付最后1筆160000元款項,但其又在出具借條的5天后在《債務確認書》中再次確認“該筆款項已足額交付給我”。如果原告沒有實際交付,被告又何必再次確認!

沒有借條和轉賬憑證,《債務確認書》可否證明借貸關系存在

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應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

4.被告系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依法對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被告在答辯中稱,其原系原告的領導,工作中“經常簽字”,“習慣性簽字”。被告既然是“領導”且“經常簽字”,就應當知道也必定知道簽字的作用就在于使所簽署的文件產生某種法律后果,并且簽字人要承擔此種后果,而不是僅僅為簽字而簽字。被告作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就應當對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被告一再辯稱其簽字時“急躁”,“沒仔細看”,“沒考慮好”,事實是否確實如此,被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空口無憑,不足為信。即便事實如此,但法律并未規(guī)定“急躁”,“沒仔細看”,“沒考慮好”等這些似是而非的理由為當事人可以免責的法定事由。被告以此為抗辯事由,既無證據支持,亦無法律依據,根本不足采信。

如《債務確認書》和借條的出具確非被告本意,法律規(guī)定了明確的救濟途徑和權利行使期限,而其并未采取任何法律救濟途徑,其法律后果理應由被告自行承擔。

綜上,綜合比較雙方的證據優(yōu)勢,結合日常生活常理和基本生活經驗法則,足以認定原告向被告實際提供了借款的事實。被告未提供任何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且答辯意見漏洞百出,既違背日常生活常理,更經不起邏輯推敲,其辯解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予以充分考慮。

陜西泓瑞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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