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擅自調崗至異地員工可以說不 2015年4月24日,張小姐入職某公司,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張小姐工作崗位為導購,工作地點在北京某商場。張小姐戶籍地為北京市西城區(qū),家庭住址為北京市海淀區(qū)。2015年9月28日,公司做出《調店通知》,通知張小姐其已被調至公司下屬天津店面,工資待遇按天津的標準執(zhí)行,若張小姐逾期未到崗,公司將按自動離職予以處理。 接到公司通知后,張小姐表示因工作地點距住所地太遠,來往上班非常不便,拒絕接受公司做出的調崗決定。10月8日,公司向張小姐作出《處罰通告》,以張小姐不服從公司正常調店安排,未按要求準時到崗工作為由,解除了雙方勞動合同。 張小姐主張,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2520元。 解析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勞動合同約定張小姐的工作地點為北京,公司未與張小姐協(xié)商一致情況下,擅自將張小姐的工作地點調至遠離其經常居住地的地方,屬不合理調崗,嚴重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違法調崗情況下,公司以張小姐拒絕接受調店決定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違法。最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張小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來源: 人力資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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