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危險的發(fā)生是否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 區(qū)分違約責任和風險負擔,關鍵是要確定一定損害的發(fā)生是否是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違約行為造成的,或者當事人是否具有過錯。風險責任解決的只是在當事人雙方均無過錯的情況下,標的物發(fā)生意外的毀損滅失應當由誰來承擔的問題。負擔意外風險責任本身并不是一方向另一方承擔的責任,而違約責任解決的是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違約方向非違約方所應承擔的責任問題。在發(fā)生意外風險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沒有過錯,但是在違約的情況下,違約方是有過錯的。 如果合同責任適用嚴格責任,不可歸責于當事人是指當事人沒有實施任何違約行為;如果采用過錯責任,不可歸責于當事人是指當事人雙方對違約發(fā)生沒有過錯。一般來說,在適用嚴格責任的情況下,因為不考慮過錯問題,對于一些當事人沒有過錯的違約行為而引起的標的物的毀損滅失,仍然要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因此,風險負擔適用的范圍就相對狹小,主要僅限于不可抗力導致的履行不能。但是,在適用過錯責任的情況下,由于要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所以對一些引起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原因,如果當事人確實沒有過錯,則不應當使其承擔違約責任。這樣,風險負擔適用的范圍限度較為寬泛。例如,《合同法》第374條規(guī)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shù)?,保管人證明白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比绻驗榛馂牡纫馔馐鹿试斐杀9芪锏臍p滅失,根據(jù)嚴格責任,保管人仍然應承擔責任,則不采用風險負擔的規(guī)則來分配損失;如果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可以認為,在發(fā)生了意外事故造成房屋毀損滅失的情況下,保管人已經(jīng)盡到了保管的責任,或者說保管物的毀損滅失不是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因此,保管人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此情況下,風險的分配不應當按照違約責任來進行。 第二,關于適用的范圍。 有學者認為,風險負擔與違約責任具有一定的共性,即兩者都發(fā)生在合同嗣后不能正常履行的場合,都是分配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所致?lián)p害的法律制度。違約責任的發(fā)生除了一方違約造成履行不能之外,還可能有履行遲延、履行不適當,或根本不履行的情況。所以,違約責任可以適用于一切違約領域,諸如拒絕履行、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等。而風險負擔僅適用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造成標的物毀損滅失的情況。我認為,就適用范圍而言,一方面,違約責任適用于任何類型的合同,無論是單務合同還是雙務合同均可適用違約責任,而風險負擔僅僅適用于雙務合同。另一方面,就雙務合同而言,違約責任是普遍適用的,而風險負擔主要適用于交付標的物的雙務合同,重點是買賣合同。意外風險責任一般并不涉及到違約責任的各種形式的適用問題。而違約責任包括了損害賠償?shù)榷喾N責任形式。所以,在違約責任中不應當包括意外風險的責任。 第三,關于適用的原則。 違約責任采用嚴格責任和過錯責任,我國《合同法》總則中確立了嚴格責任,而在《合同法》分則中則規(guī)定了若干過錯責任。但對風險負擔而言,因為主要是對一種不幸的損害進行合理的分配的規(guī)則,其適用的前提是損害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或任何一方,因此對損失的分擔主要采取公平原則。 第四,關于違約責任的免除問題。 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也會給非違約方帶來一定的利益,那么對違約責任的免除是否也屬于風險的內(nèi)涵?我認為,任何責任的免除都不是風險負擔要解決的問題,而屬于違約責任的范疇。這一點也是違約責任和風險負擔的區(qū)別。如果標的物是特定物,在遭受毀損滅失以后,將發(fā)生實際履行的免除問題。這便屬于違約責任的范疇。但對于標的物毀損滅失本身的風險如何分配,如何分擔,則屬于風險負擔的內(nèi)容。 |
|
來自: 老河魚的記憶 > 《企業(y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