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歲的小麗父母因感情不和經(jīng)法院判決離婚,小麗隨母親生活,父親按月支付撫育費400元和教育費的50%,至小麗18周歲止。去年小麗成功考入一所大學,因就讀學費問題與父親產(chǎn)生爭議。為此小麗將父親告上法庭。 審理中,小麗認為僅依靠母親的收入已不能維持其學習費用,故要求父親支付其就讀大學費用的50%。父親則認為,女兒現(xiàn)年十九歲,已屬于成年人,因此不同意支付學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有給付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撫育費的義務,但原告現(xiàn)已成年,也不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案例: 2000年,12歲的小麗父母因感情不和經(jīng)法院判決離婚,小麗隨母親生活,父親按月支付撫育費400元和教育費的50%,至小麗18周歲止。去年小麗成功考入一所大學,因就讀學費問題與父親產(chǎn)生爭議。為此小麗將父親告上法庭。 審理中,小麗認為僅依靠母親的收入已不能維持其學習費用,故要求父親支付其就讀大學費用的50%。父親則認為,女兒現(xiàn)年十九歲,已屬于成年人,因此不同意支付學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有給付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撫育費的義務,但原告現(xiàn)已成年,也不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原告接受大學高等教育,完全可以通過勤工儉學或辦理有關商業(yè)性助學貸款等方式來維持生活及繳納學費,并非僅依靠父母資助才能完成學業(yè)。因此法院以成年子女應自食其力為由駁回起訴 律師說法: 本案小麗父親拒絕為其支付學費的理由成立。 其一,按照小麗父母的離婚判決,其父已如實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按月支付撫養(yǎng)費到小麗十八周歲。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以看出,小麗的父親已依法履行了法定的義務。 其二,小麗現(xiàn)已十九歲,屬于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生活,其父沒有法定義務再為其支持撫養(yǎng)費?!痘橐龇ā返诙粭l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yǎng)費的權利。此條規(guī)定是只有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yǎng)費的權利。那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對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解釋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而小麗現(xiàn)在的情況就不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了,小麗已完成高中學歷教育,沒有喪失勞動能力,客觀上也不屬于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人。因此再要求其父支付大學的學習和生活費就沒有法律依據(jù)了。因此小麗的父親拒絕為其支會學費,就必然得到了法庭的支持?!?/p> 評述: 法律規(guī)定是對權利和義務設定的最低要求,但并不禁止他人對權利的放棄?,F(xiàn)實中許多大學生可以盡情享受著來自父母無私的給予和資助,有的還可能是更高的教育消費。對于父母的舔犢之情無可非議,但應當知道在父母完成了十八年的撫養(yǎng)義務之后,沒有義務為已成年的、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再支付撫養(yǎng)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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