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吳今天繼續(xù)給大家提一個燒腦問題:
債權人轉讓債權,并與債務人簽訂了《債權轉讓協(xié)議》,但并未通知債務人,該《債權轉讓協(xié)議》到底有沒有效?
相信很多人不假思索就會給出答案:當然無效了,這是常識,毋庸置疑!
那么老吳我又要告訴你了:非也! 關于債權轉讓通知義務的履行是否影響債權轉讓協(xié)議的效力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p> 上述規(guī)定只是說,債權人未通知債務人的,則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而并非影響該債權轉讓的效力。只要債務轉讓協(xié)議本身不存在法定的無效情形,那么該協(xié)議就是有效的。債權轉讓通知義務未及時履行只是使債務人享有對抗受讓人的抗辯權,它并不影響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債權轉讓協(xié)議的效力。 原債權人只要在訴訟時效期間內,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事實的,不會影響該債權的受讓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該債權轉讓通知甚至可以在庭審的時候進行,理由及依據(j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制訂的《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 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并責令原債權銀行告之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span> 作者簡介:吳春玉,現(xiàn)任吉林九臺農村商業(yè)銀行總行高級法律顧問兼北京農信合研究所金融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中國行為法學會培訓合作中心客座教授及多家金融培訓機構特聘專家、講師,長期專注于金融法務研究及金融法律實務、風險管理、不良資產清收、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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