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白福東 原載|十點法務 編輯|小史哥 案例一: 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合作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由A公司向B公司投資2000萬元共同開發(fā)項目,但在第一筆投資款項300萬支付的同時, B公司應當提供擔保。 后B公司則請C公司以其開發(fā)的房屋為A公司提供擔保,并由A公司與C公司簽訂抵押擔保協(xié)議。但因該房屋不能辦理抵押登記,A公司則與C公司就抵押物簽訂買賣合同以固定擔保物和保障擔保權。 后B公司未按合同履行相應義務,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之訴。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提出:A公司應當追加訴訟請求,解除抵押擔保協(xié)議。 案例二: 林某與呂某簽訂土地承包合同;蘇某作為林某的擔保人。合同約定由林某發(fā)包給呂某耕種土地200畝(使用權),呂某預付給林某承包費48000元。合同簽訂后,呂某給付林某承包費48000元,但林某未將所發(fā)包耕種土地向呂某交付,經(jīng)雙方協(xié)商達成退還預付款并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協(xié)議,后林某退還呂某預付款13500元,余款無力退還,在林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經(jīng)呂某向蘇某追要,由蘇某墊支退還余款給了呂某。后呂某向林某追要墊支款,林某認為呂某的合同解除,蘇某私自向呂某還款的行為系其個人行為,故不給付墊支款。為此蘇某將林某訴至法院。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主合同解除,擔保義務仍應履行,支持了蘇某的訴訟請求。 從上述兩個案例來看,兩個法官的思路明顯不同。那么,主合同解除,是否必然導致?lián):贤獬??對此,法律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主合同解除,不必然導致從合同(擔保合同)解除,理由有三: 一、合同解除并非使合同溯及力歸于無效。 合同解除的效果從理論上分為直接效果說、間接效果說、折衷說、債務轉換說。我國合同法立法觀點近似于CISG、PICC、PECL,合同僅向將來消滅,不具有溯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
由此可見,合同解除并不像合同無效或撤銷所稱的,自始無效而歸于消滅的狀態(tài)。解除只是阻止原約定的履行狀態(tài)繼續(xù)發(fā)生作用,并將合同的主義務轉換方向。 二、擔保合同有清理和結算合同權利義務的作用,不能因主合同解除而徑行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八條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條規(guī)定: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以上三個條文說明,合同解除所致權利義務終止的,仍應當按合同的結算和清理條款履行義務。另如果因主合同的解除而不能免除主合同債務人的責任時,擔保人仍應對此責任承擔保證責任,除非當事人有明確的約定不承擔責任或約定解除。擔保合同的目的就是在于當事人違反約定,不履行合同義務時,以保障債權實現(xiàn),如果法院強令解除,且合同未約定解除的后果時,必然導致?lián):贤チ艘饬x。 三、主合同無效,從合同無效的法律規(guī)定不能類推適用于合同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規(guī)定:
由此,也許有很多人會認為合同的解除作用等同于無效,既然主合同無效,從合同無效的觀點成立;則主合同解除、從合同也應當解除的觀點成立。我們認為這一觀點嚴重錯誤,合同無效與解除的發(fā)生原因不同。 合同無效完全是基于法律規(guī)定的原因,是指當事人締結的合同因嚴重缺欠生效要件,法律不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賦予其效力。通常情況下,無效是指該合同自始地對所有的人不發(fā)生效力且保持不發(fā)生效力的狀態(tài),其無效具有當然性、自始性及確定性。 合同解除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引發(fā),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終了,未履行的可以不必繼續(xù)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依具體情形進行清算的制度,是合同特有的終止原因。 合同無效與解除主要區(qū)別在于: 無效適用于所有欠缺有效條件的民事行為,解除僅限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無效無須經(jīng)過任何程序,解除須有意思表示; 無效是自始不具法律效力,解除則僅是引發(fā)權利義務變動; 無效可能引發(fā)國家追繳財產(chǎn)的發(fā)律后果,解除不會。 案例一中主合同和從合同均未約定抵押合同的解除,故法院無權要求原告提出解除抵押協(xié)議;被告如果提出解除的可一并審理;但是該案原告與被告二還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故抵押合同的解除應當另行處理。 由此,無效與解除的原因完全不同,所以不能將法律規(guī)制無效行為的內(nèi)容類推適用于解除。 所以:主合同解除,從屬的擔保合同不是當然和必須解除,人民法院亦不得無故依職權解除;但當事有約定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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